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存在的目的,本來就不在於「釐清真相」,而在於「懲戒公務員的不法或過失行政作為」。「真相」有很多種層次,司法機關能作的,終究只有在法律上釐清責任歸屬而已;不然,歐美法院門口就不會擺放著矇著雙眼的正義女神像了。
根據釋字308號解釋,國立大學附屬醫院的醫師,本來不算是公務員,但一旦接任行政職位後,就算是公務員了;而且是適用於《公務員服務法》的第二狹義的公務員(最狹義的公務員是指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的公務員)。
如果公務員的行政作為,因為過失而導致人民利益受損,這已經構成了國家賠償的要件。公務員個人就算不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甚至不一定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至少也得承擔行政責任。申誡、記過、減俸、降級,這些都是行政責任的一種。
理論上,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是由資深司法人員構成,不僅有法官,甚至有大法官。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點:被付懲戒人(即柯文哲)可以在律師陪同下到場申辯。
我不知道柯文哲有沒有到場申辯,我也不知道他就算去申辯了,他所持的申辯理由為何。但我知道一點: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機關,其構成是法界資深人士。我還知道一點: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4條規定,如果公務員並無「違法」或「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不得受懲戒決議。換句話說,今天公懲會既然作成此決議,就表示委員會成員根據調查證據認定柯文哲有違法或失職的責任。
既然這些委員都是法官出身,而且都認定柯文哲確實有責任,則如果柯文哲及其支持者仍然堅持這種決議是錯誤的或是不正當的,那接下來除了申請「再審議」之外,大概也只能發動革命推翻這個政府,然後另外建立一個政權了吧。
也就是說,除非柯文哲拒絕承認這個國家的司法體制,不然他找立委支持、上媒體放話甚至發動支持者聲援,這些都只是政治動作,都只是權力角力的一種手段。
如果柯文哲及其支持者,拒絕承認國家的司法判決,或者試圖發動政治力來扭轉司法判決,那這樣的作法與那些被她們指控是「動輒用政治干預司法」的對方有何差別?
柯文哲以行政職身份執行特定業務,就算是執行行政處分了(或至少是作成行政處分的團隊成員)。既然台大醫院在愛滋器官案上確實有行政疏失與過失,柯文哲受懲處也是理所當然。總沒有「只處罰支持國民黨的公務員,而不處罰不支持國民黨的公務員」的道理吧?
柯文哲這次被懲處,背後有沒有政治鬥爭的色彩?我相信是有的。畢竟柯文哲雖然是器官移植制度的設計者,但他畢竟不是全權負責的人。所以,柯文哲就算有過失責任,也絕對不是唯一的過失責任。
但話說回來,如果酒駕被抓到的人,每個都說警方應該先去抓別的酒駕者才能抓她,那警方也不用執法了。懲戒或處罰,本來就只能個案個案討論。柯文哲既然進了廚房,就不要怕熱。擔了公務員的身份,就應該接受給定的責任歸屬。
至於那些背後更大尾的大老們,我當然支持應該一併釐清並追究那些大老們的責任。但問題是:當人處於那種組織高度的時候,就會發現,一切的是非對錯往往都是政治運作的結果。
換句話說,只有當「作人」與「作事」完全得以擺脫「權謀計算」與「政治干預」的時候,那些懂得操作政治權力者才能夠真正被迫面對真實的責任。
但問題是:一來,這很難達成。二來,即便是反對這種現象的如柯文哲等人,面對別人動用政治力來玩這場權力遊戲,自己仍然也是使用了政治力(找立委、上媒體、拉群眾)作為回應。
也就是說:今天,我只看到兩群各自動用政治力在作角力的人,而沒有看到什麼「正義 v.s. 邪惡」的對決。
柯文哲願意為了醫學而繼續在這個圈子裡頭努力,這當然很值得敬佩。但這不代表柯文哲耍弄政治手段作為對抗也是正當或正義的。如果柯文哲覺得「器官捐贈的制度就是不可能設計得完美,就是總會有瑕疵,所以這次的案子不能歸因於任何制度設計者或行政主管」,則柯文哲大可以申請再審(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機關,其決議是司法判決,不是行政判決)。當然,一旦柯文哲這麼作了,他就失去了任何去抗議「怎麼那些衛生署大老不必負責」的正當性了。
如果柯文哲堅持認為「主管機關與行政機關確實有責任,則他作為這整個主管行政機關的一員、作為制度設計者的一員」,則他個人的責任就是不可能撇清的。
當然,也許有人認為:今天這個國家已經完全失去了存在的正當性,所以連帶地,這個國家的司法判決也都不存在任何的正當性。面對國家以法律名義而行使的暴力本身,人民只可能使用最赤裸裸的政治力乃至於暴力作為回應。於是乎,人民可以叫囂要「拆政府」,也可以對行政機關砸雞蛋。
當然,照理推想,下一步當然就會走向「放炸彈」、「暗殺行政首長」、「發動人民革命」、「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階段了。
且慢!這些人也許會反駁說:「不!自己從來都不主張暴力」。但我很想反問:如果這些人既不肯承認司法判決的正當性,但又不肯使用暴力推翻政府,那這些人到底主張什麼?期待什麼?
人在面對極端的暴力時,心中很容易就會興起「以暴制暴」的聲音。這種聲音非常合乎一般人的直覺,我也很難說這種聲音完全沒道理。但,上一次我聽到類似的台詞,是《教父》裡頭的二代目柯里昂解釋初代目柯里昂何以走入這行:二代目認為,初代目拒絕甘心當為政客與律師所宰制的羔羊,於是選擇成為「掠奪者」的那方。
這種論點經常見於許多社會中由新移民所組成的暴力集團或黑幫組織之口,因為這種論點合理化了這些組織使用暴力對抗國家暴力的正當性。但問題在於:一旦「暴力」成為是「除了國家以外的任何人」都可以合法使用的時候,整個社會就會淪入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
「國家」永遠是一個社會唯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那方。因為如果我們拒絕接受這樣的前提,我們就不可能建立任何足以維持社會秩序的體制。民主國家與非民主國家的差別,不在於統治品質的優劣高低,更不在於前者不會使用暴力,而在於被統治者是否擁有體制內的參與權力角逐的機制。
如果有些人就是認為:她們真的只剩下「以暴制暴」作為手段了,那就這樣去作吧。但,一旦跨過那條界線,就沒有資格再說自己是什麼正義了。因為那只是用暴力對抗暴力的權力鬥爭罷了。
當一切退化回到只剩下赤裸裸的權力鬥爭的時候,正義與否就是由輸贏來決定。贏家就是正義,輸家就是不正義。這就是權力鬥爭的本質。
如果不希望這種殘酷的光景發生,那很簡單,在還能制止的時候就要努力地不要讓局勢惡化到退回自然狀態的程度。
不想承擔公務員得背負的額外責任,就不要進國立大學的附屬醫院接行政職。如果覺得自己雖然身為公務員也卻不應該被苛責,那就請把這種「寬以恕己」的精神也適用到別的機關的別的公務員身上。如果覺得政治不應該干預司法,那就不要找立委、上媒體、拉群眾來聲援,企圖形成輿論來干預自己涉入的司法案件。如果覺得司法已死、國家已死,那就去發動革命,不要只會用砸雞蛋、潑油漆這種自以為非暴力的小技倆去吃警方或司法程序的豆腐。
如果真的自以為是正義,而且希望追求自己心中的正義,就請拿出願意承擔代價的決心。只會躲在匿名世界中叫囂,或是只會躲在群眾之中相互抓背取暖,這不僅無助於「在體制內解決問題」,也對於「改變體制」沒有任何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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