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

公民不服從與憲政框架雜談-2(20130822)

有網友好奇,如果「公民不服從」不是針對《集會遊行法》,而是針對《土地徵收法》,那又如何呢?下面是我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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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針對土地徵收法談「公民不服從」,那首先就得先檢查「土地徵收法」到底有沒有違憲。如果土地徵收法是合憲的,則在這個議題上「公民不服從」就會變得很有趣,因為這會變成「人民到底有沒有不遵守憲法的自由」的問題,而非是「公民不服從」的問題。

理論上,憲法是一個社會的根本法,國內任何法律都不能逾越憲法。憲法除了由制憲者的意志決定之外,憲法學者其實一直都在參考各國不同的憲政學說、法理學、法哲學、政治哲學,而不斷地針對憲法的原則與精神進行討論及調整。

所以,除非一個國家的憲政已經完全沒有自我更新的能力了,不然公民沒有不服從憲法的正當性。

再說,如果某些人可以宣稱她的「自然權利」高過於憲法,那這個所謂的「自然權利」豈不是幾乎至高無上了?如果它認為正當,則殺人放火搶劫綁架都是可以的了。

假設今天農民團體認為「農業正義」或「國土分配」是一種「自然權利」,而且是種遠遠凌駕於憲法之上的「自然權利」,那麼,當這種「自然權利」與「生命權」或「財產權」發生衝突時,農民團體為什麼可能會去尊重後者?

如果我們不認為農民團體有誅殺土地掮客或搶奪建地來回復成農地的正當性(真的有農民團體會這樣主張嗎?),可見我們不認為「農業正義」可以凌駕「生命權」與「財產權」;則,「農業正義」這個價值就不可能凌駕於憲法之上。既然如此,「農業正義」作為一種「公民不服從」就沒有任何論述上的意義了,因為既然現行的憲政體制已經可以處理這些價值的衝突問題了,我們何必疊床架屋地另外發明一個新的「公民不服從」來挑戰憲法的正當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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