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
〈振聲校方屢次侵權 學生高掛抗議布條〉雜談(20131004)
就〈振聲校方屢次侵權 學生高掛抗議布條〉這則新聞談點東西。
桃園私立振聲中學的學生,與當地某幾間學校的學生,聯合發行了一份名為《烢報》的學生刊物。但該刊物後來被振聲中學的校方查禁,並逐班回收銷毀。於是學生便在校內高掛「校園解嚴、履行承諾,民主已死,威權仍在」的白布條抗議,而該校畢業生也到場拿大聲公喊話聲援,抗議學校違憲侵害了學生的言論自由。
雖然說,這年頭抗議的人總喜歡用「XXX違憲侵權」的主張來合理化自己的立場,但其實到底她們抗議的對象是否真有違憲,其實得回歸憲法條文、憲法解釋、憲法精神與憲政原理來討論。
那麼,到底行政機關(或校方),能否用行政手段限制人民(或學生)的言論自由呢?
根據釋字617號解釋:「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因此,只要針對行政機關(或校方)的管理手段「……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而且符合比例原則,那就不構成對憲法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侵害。
換句話說,並不是「校規禁止出版刊物」,這樣就構成了對言論自由的侵害;而必須要看校規根據什麼理由禁止出版刊物,而其禁止手段與其目的是否相稱,學生是否有別的救濟管道等狀況來判斷。
由於我們外人看不到該校校規如何規定,而抗議學生、前去聲援的該校畢業生,或是同情學生的社運團體,其實又有只想利用「違憲」二字喊話造勢的傾向,而未必真心想討論是否違憲的問題,所以校方的對學生刊物的管制是否真的違憲,暫時不得而知。
但說實話,要想確認「是否違憲」這點,與其聚眾在校園抗議,不如直接去法院對學校提告,又或者直接去當地政府教育局檢舉投訴。無論是把學校逼上法庭,又或者引入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的調查,這些作法都是真正對釐清「學校是否有不當侵害學生權益」有幫助的行為。
畢竟,聚眾抗議的目的,終究還是希望形成壓力,好改變學校的政策立場。既然如此,為什麼不直接訴諸體制內的合法且更可能有效果的管道?而卻選擇要用聚眾抗議這種社會成本大、但卻不一定能解決問題的手段呢?
更有甚者,臺灣自從解嚴之後,這類地方上的糾紛經常可見民意代表基於民眾陳情而出面〝了解〞狀況的情形。雖然說這類情事嚴格說起來並不是民選議員的職責,但民意代表為了服務地方選民,通常不是自己就是派秘書或辦公室主任出面了解情況,然後看看有沒有自己可以在議會中見縫插針、形成可用於質詢官員之議題的空間;然而在這次事件中,我目前沒有看到有任何地方民意代表介入,而抗議的學生與畢業生也似乎沒有引入民意代表介入的意思。
顯然,這些學生與畢業生沒有說出口的心理邏輯,其實隱含了她們對政府(包含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與立法機關)的不信任。所以她們寧願通過社交媒體或社運媒體聚眾發聲,也不願意循民主政治體系中的體制內管道解決問題。
如果她們的用意只是為了「發聲」,而非為了「解決問題」,則她們的所作所為是我可以理解的。
但如果她們最終的目的還是想要「解決問題」,則她們捨棄能真正解決問題的途徑不走,那這樣如何能解決問題呢?
也許學校不該用行政手段查禁學生刊物,但又也許學生不該散布沒有真憑實據的指控言論而自以為是公民實踐。到底學校的行政管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又或者到底學生的言論有無形成毀謗或公然污辱?這些終究必須通過超越兩造雙方的中立第三者進場調查才有可能釐清。最適合扮演這個角色的,其實是當地政府的教育主管機關,不然就是有權對縣市政府進行質詢當地民意代表。
另外也可以真正徹底釐清問題的方式,其實是訴諸司法機關介入;只不過,一來打官司需要承擔訴訟成本,二來學校為了避免影響社會上的不好觀感,通常不會希望涉及與學生相關的訴訟事件中(哪怕學校有可能在法庭上完全站得住腳,也可能會徹底輸了社會觀感、校譽或家長口碑)。
所以到頭來,學校終究寧願用校規查禁的方式處理,而非容許學生發行刊物,然後才針對刊物內容中不實的指控或誹謗對學生進行提告。
但學校會這樣選擇,也是很合乎理性考量的:因為無論學生的指控有沒有根據,只要學校對學生提告了,總是會有人認為學校是在利用國家機器打壓異己,企圖在學生言論中形成寒蟬效應;就算學生最後敗訴也一樣。
而到頭來,學生與畢業生終究寧願用聚眾抗議的方式來處理,而非蒐集證據後向法院提告,或向當地政府教育局檢舉投訴,或向民意代表陳情。
但學生會這樣選擇,也是很合乎理性考量的:因為她們早就透過新聞媒體看著我們這個社會上的社運團體的所作所為,因而形成了一種「行政機關不可信」、「司法機關不可信」、「立法機關不可信」的先入為主的偏見,於是她們慣性地就會仿效我們的社運團體的論述與動員手段,甚至連在社交媒體上號召的口吻也都如出一轍。
這個事件本身雖然很小,但它其實呼應了我多年來的想法:人其實習慣通過其對公共政治場域的認識,而形成自己對於「如何與她者互動」的基模。換句話說:我們的社會上有著怎樣的政治生態與政治文化,我們的民間就會有著那樣的人群互動關係。
當我們的社會充斥著各種對體制法規政府的各種不理性指控與各種先入為主的不信任時,我們的學子與年輕人就會在社會化的過程中,把這些信念與言行內化而形成自己的價值體系。
所以,當校園內的學生刊物被查禁,學生們的第一反應是聚眾抗議違憲,甚至去通過社交媒介動員畢業生,並訴諸同情社運的非主流媒體來發聲。但到底學校的查禁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學生的言論有無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這些問題學生們、畢業生們社運媒體們其實並不是那麼關心。
這種「只關心政治上權力鬥爭的效果」,而不關心「真相為何」的態度,讓我回想起李光耀如何面對媒體。
李光耀當年還活躍於政壇的時候,曾經有媒體對他作負面報導。於是李光耀獨排眾議地去法院控告媒體,並且要求天價賠償。後來李光耀勝訴,而對方因為負擔不起高額賠償而離開新加坡。李光耀不只一次告媒體,他告過《亞洲週刊》、《經濟學人》與《國際前鋒論壇報》,而且三次都成功讓對方低頭認錯並公開道歉。
當然,李光耀的這種作法,一直都被很多媒體人批評是「利用法律來打壓媒體」,有些新加坡當地的公民團體甚至認為這是李光耀與人民行動黨挾著漢語主流媒體的優勢的結果,更有些異議者認為李光耀與人民行動黨其實是打著司法審判之名而行白色恐怖之實。
但無論如何,李光耀選擇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針對「公開言論」的認知衝突問題。撇開它確實有可能形成寒蟬效應,也撇開這種作法可能不利於欠缺法學知識或沒有能力負擔訴訟成本者;假設司法機關確實是中立地進行獨立審判,則這種作法確實可以要求任何發表「公開言論」的人,都要為其言論負擔全部的責任。
所以,如果今天振聲中學的校方,不是選擇用校內查禁學生刊物的方式,而是等到學生刊物流通後,才針對撰文者或出版者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而且最後也被判決勝訴;則我們的社會到底會怎麼理解呢?到底會認可學校勇敢地捍衛自己名譽的作法呢?還是反過來指責學校挾著各種資源去壓迫弱勢的學生呢?
說實話,比較起來,我個人更寧願學校循法律途徑解決爭端,因為我始終認為:學校終究負擔對學生進行公民教育的責任;而「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其實是比什麼「為弱勢發聲」或「為社會打抱不平」更為優先的公民責任。
我之所以這樣認為,是因為我不相信「社會正義」可以通過說謊或隱瞞事實的手段而達成;而如果參與公共論述者,無論是個人或團體,無法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對於其所指控的內容事前不作合理程度的查證,事後發現錯誤了也不肯公開道歉),則這種公共論述,無論它標榜的價值聽起來多麼崇高偉大,終究無法實質上在社會上捍衛些什麼美好的東西,而只會讓社會充斥著謊言、虛假言論與似是而非的歪理這類糟糕的東西。
「正義」,有時候是相對的:從不同立場的事實,可以看到不同種類的正義。因此,如果拿著死抱著自己以為是正義的東西,就要求社會上所有人都應該要認同,這種心態不僅無助於解決社會衝突,甚至本身就是一種自我中心的偏見與錯誤。
任何對「正義」的主張,都必須要有經驗事實、學說理論或哲學思想作為支持;如果人不肯為了自己的言論而負責,則「言論」就沒有辦法就前述三層次之中的任何一者而作討論。一個無助於公共討論的言論,本身就已經不合乎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要旨了,更遑論企圖援引憲法作為正當化自身的依據。
但當然,如果面對公共言論,我們動不動就訴諸法律手段來解決衝突問題,則我們該如何避免寒蟬效應與訴訟弱勢者的問題呢?
對於後者而言,我們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支持。而民間也有著一些自認為是人權鬥士、願意協助弱勢者的律師存在。
對於前者而言,媒體如果有第四權的自覺與自律的精神,我不以為報導一旦有可能涉及訴訟就會形成寒蟬效應;反之,正因為新聞見報之後,有可能得面對法律上的訴訟,所以媒體才會更加盡事前查證的責任。
相比這兩個隱憂而言,我反而擔心一個社會默許或甚至公然鼓吹說謊或曲解事實的風氣。但說到底,我們的社會真的關心「真相」或「事實」嗎?我們的社會真的認為「人必須為了自己的言論負責任」嗎?
學者罔顧自身專業知識而但憑政治立場發言,這種例子屢見不鮮。抗議者只作指控而不提任何證據,又或者只根據自己的論述利益而片面曲解事實或法規,這種例子也隨處可見。如果我們的社會盡是一些這種層次的公共示範,則難怪我們的學生會效法某些社運團體,只管抗議,不管如何解決問題。
當這些中學生逐漸走出校園而成為選民時,則我們能夠指望這樣的選民會形成一個正向的、好的政治風氣與文化嗎?我想那大概很難;而這也許就是我們的民主政治之所以一再沉淪至斯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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