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次的服貿爭議中,一堆法律學者們,不斷誇誇談著憲法或憲政原理,認為今日兩岸服貿協議的“立法”程序已經完全失去正當性,而其可預期的施行結果又是那麼的巨大與災難,其所可預期的對人民的權利的侵害是如此的難以言喻,於是我們實在別無辦法,只能將整個國家法制視為已經處於某種「憲政上的緊急狀態」,所以不靠呼籲某種超越憲法的最根本權威來源不足以解決這個「憲政上的緊急狀態」的困境。
這種被她們呼籲的權威來源,就是「人民」;而其所謂的正當性,就是「民主原則」。
我必須承認:這種說法,非‧常‧有渲染力。所以難怪有那麼多的學者與學生,可以被這樣的說法煽動。
但我更必須承認: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它之所以錯誤,是因為它把說話者自己的個人好惡,凌駕於說話者所宣稱意欲捍衛的那個「價值」之上。
比方說,這些雄辯家不斷強調她們是不得已才被迫使用看似非法的手段,來捍衛人民的「權利」。但問題是:沒有憲法,沒有「法律體系」,就沒有所謂「權利」。
等等,人權宣言不是說「天賦權利」嗎?何以我會說「沒有憲法,就沒有權利」呢?
因為一切的「權利」,都不是理所當然就存在的。它的存在(無論是被我們「發現」或「發明」)只可能通過某種映照而論述。
在英國,「權利」的來源是各種習慣法傳統,而且可以不斷上溯到我們的一代又一代的祖先,然後上溯到諾亞,最後上溯到亞當。因此,「權利」當然是「天賦」的,因為一切「權利」的最終根源都是「耶神」啊。
但問題是:倘若我們根本不信仰「耶神」,我們如何證成我們擁有「權利」?
康德在尋找神的過程中,探索了關於「認識」的極限問題。當他發現自己似乎快要踏到那個「界線」的時候,他一方面感到失落,因為那意味著他再也無法跨過認識的界線而去接觸神了);但另一方面卻又完全地鬆了一口氣,因為他自此終於可以確認「人」作為「主體」的獨立邊界何在。
當康德的主體性思想,結合了英倫的習慣法傳統思想後,終於形成了今天被我們所熟悉的「人權」──儘管這個字眼的廣為流傳其實是在羅斯福才開始。
儘管對於現代人而言,「權利」被論述成是一種「天賦」的概念,但實際上,天是誰?何時賦?如何賦?用以填補這些問句中的空白者,才是真正把「天賦權利」這句空話,具體化形成各種我們每個公民得以嗅聞觸摸的「實體」。
但這一切,仍然還是個錯覺,是個幻覺,是個迷思。
事實是:任何的「權利」,都必須預設一套「法律體系」(或由多套「法律體系」所交織而成的法律體系「網絡」)作為前提。
正是因為如此,所以美國公民擁有「擁有火器防衛自己」的權利,而臺灣公民或日本公民沒有。因為「擁槍」只被美國的「法律體系」視為是「權利」,而不被我們的「法律體系」視為是「權利」。
又比方說,英倫與西歐在中世紀的時候,認為莊園領主擁有農奴女兒的「初夜權」,作為是貴族領主對農奴家庭的“祝福”。
也許有人會笑說:那是中古時代的事情了啦。但問題是:根據英國的習慣法傳統,「初夜權」至今仍然是個合法有效的「權利」。
儘管在現代英國社會,領主(比方查爾斯王儲)倘若膽敢援引習慣法傳統去宣告或請求「初夜權」,則勢必會因為侵害到公民的別的「權利」而自找苦吃;但「初夜權」作為「權利」地位,並不會因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存在著各種法律障礙而就此消滅。
然而,「初夜權」作為一種任何一個莊園領主都擁有的「人權」,其概念並不被絕大多數非西歐國家的現代憲法所承認。所以,英國領主或許擁有「初夜權」,但我們無論再富可敵國,我們無論如何都不擁有「初夜權」。
前述二例均說明了「權利只存在於法律體系的承認之中」。
一旦把「權利」及背後用以支撐的「法律體系」拆開,則「權利」並沒有我們所想像的那麼神聖;但反過來說,一旦我們進入並生活在「法律體系」之中,則「權利」就是橋牌中所謂的「王牌」,足以壓倒一切所以同樣存在於此一「法律體系」中的各種其它價值。
所幸,我們幾乎所有人都活在某種現代的「法律體系」之中,而且「法律體系」也不見得給予我們多少擺脫它的空間,所以對於我們絕大多數人而言,我們不必煩惱「權利是否天賦」的這個問題,我們甚至可以真的相信「天賦權利」這個概念;反正只要我們不脫離「法律體系」,則「權利」到底是「法賦」?還是「天賦」?,這兩者完全不會有影響。
但問題其實沒有那麼簡單。
正因為「權利」只能存在於「法律體系」之中,而一旦我們脫離了「法律體系」就不再擁有「權利」了,這樣人民就沒有辦法避免陷入「everyone against everyone」的困境了;因此,「法律體系」,或者說由「法律體系」所交織出來的現代國際政治網,就變成確認人能夠擁有「權利」的最後防線:任何人,若非屬於A國「法律體系」,就必然只屬於B國「法律體系」,再不然就屬於由AB等國共同商議並用公約建立的關於難民的「法律體系」。
換句話說,沒有任何一個現代人,是可以脫離「法律體系」存在的。沒有人。
我們最多可以放棄A國國籍然後歸化成B國國籍,又或者玩玩多重國籍的手段;國際間,就連「無國籍」的的狀態,都存在著各國共同決定的公約「法律體系」來專門處理。
這種「法律體系」的網絡之綿密、之鋪天漫地,可以從兩種網絡的表現中窺知一二:第一個是國際政治中的「主權」,第二個是國際金融中的「外匯」。
無論是循雙邊或多邊,「主權」從來都不是一個能夠獨立自我維持(self-sustaining)的東西。剛好與此相反,「主權」是必須通過別人的承認,才能夠存在的東西。只有爭取到別人的承認,人家才會開放你的「法律體系」加入整個「網絡」成為會員;然後整個「網絡」才會把你覆蓋住。
「外匯」雖說是「貨幣」的交換網絡,但實際上重點在「網絡」上,而非在「貨幣」上。任何經濟體都可以但憑自己高興地去印製鈔票發行貨幣,但只有當規模與重要性達到一定程度後,別人才會有需求與意願與你交換貨幣;於是,就會給你機會,承認你作為整個外匯網絡中的一員。沒有這種承認,你就只能靠黑市商人來買賣外幣;不僅價格差而且安全性低。是個經濟體都會希望能被別人承認。
考量到a.沒有任何「權利」可以脫離「法律體系」而存在;與b.「法律體系」間通過彼此的「承認」而結成幾乎無所不包的綿密「網絡」;我們終於發現:c.「權利」不僅只能存在於「法律體系」之中,它更只能存在於她者的「承認」之中。
簡言之,如果我們的「法律體系」沒辦法被其它的「法律體系」所承認並接軌,則我們根本不存在任何的「權利」;不僅不存在任何的國際「權利」,甚至也不存在任何的國內「權利」。
何以連國內「權利」都不存在?
因為當我們的「法律體系」不被別人承認時,我們的「獨立於網絡之外」的這個事實,就會暴露出「脫離網絡是可能的」這點。而這點,恰恰會成為足以摧毀整個「網絡」的第一塊骨牌。
很多臺灣人經常哭訴著國際社會不承認我們的「主權」,但一來其實還是有些國家承認我們的「主權」,二來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其實多少還是繞了彎承認了我們的「法律體系」與「貨幣體系」,所以我們從來都沒有真正脫離過這個由美國主導出的自由主義大網。
真的算是國際社會中的孤兒的,其實是那些被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定義是「恐怖分子」、「叛亂團體」、「民兵組織」之類的政治實體,包括中東的穆斯林兄弟會、黎巴嫩的真主黨與巴勒斯坦的哈馬斯。
無獨有偶地,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在描述這些政治實體,幾乎無一例外地總是使用「不文明」、「不人道」、「未開化」之類的詞彙。
理由無它:因為「承認」的前提,在於所謂的「公民教養」(Civility)。
自由主義所謂的「公民教養」,指涉了一種「包容異己」的「自律」能力。是的,就是要能把「包容異己」這個價值內化,然後用以「自律」。
但對於自由主義而言,「公民教養」不只強調「包容異己」,它更強調「用民主法治程序處理自己與異己之間的價值差異」。「包容異己」、「自律」與「民主法治程序」三者是一組三稜鏡,彼此映照著對方,然後合在一起地組成了用以支撐整套自由主義的地基。
這組三稜鏡只要缺少一個角,則整套自由主義,以及所有一切由自由主義發展出來的「權利」理論,就不可能存在。
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非得要求那些恐怖份子、叛亂團體、民兵組織,把她們自己在政治與宗教上的意識形態放到第二位,而把「公民教養」這組三稜鏡放到第一位。
是因為這些團體不願意把自由主義的「公民教養」放到第一位,所以她們才遲遲不被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承認是國際法律體系「網絡」的一員,所以才會動輒使用「未開化」之類的語言來描述她們;而不是因為她們屠殺過很多平民百姓。
這個世界上,一邊屠殺平民百姓,一邊同時被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承認的政治實體,其實不在少數。聯合國只怕有一半以上的會員國都幹過這種事;但那無損於它們的「被承認」。與此同時,後來因為選擇和解而被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承認的「元.恐怖份子」,其實也不是沒有。
反倒是那些被歐美等自由主義大國視為「未開化」的團體,其實有很多根本就是當地人民的安全、醫療、社會福利與教育等服務的唯一提供者,而不是什麼魚肉鄉民、欺凌百姓的黑幫或軍閥。而被認為坐實「未開化」污名的種種恐怖攻擊或準軍事行動,其實只是她們認為對抗帝國主義與霸權的不得不然。
所以,從頭到尾,自由主義關於「公民教養」的判斷標準,都只有在那組三稜鏡上頭。對於自由主義而言,倘若不肯接受這組三稜鏡,則你就是未開化的野蠻人,就是暴徒。
所以,請那些佔領立法院的公民團體成員們搞清楚:你們之所以是暴徒,不是因為你們齜牙裂嘴到處打砸搶,而是因為你們親手粉碎「公民教養」的這組三稜鏡。
沒有這組三稜鏡作為基礎,你們根本沒有任何資格談「憲法」或「權利」;因為一切你們所談的這些口號,統統都不存在作為支撐的下層理論結構。所以這些口號都是空的,只存在於你們自己的幻想之中。
當然,今天只是你們放棄了「法律體系」,而「法律體系」還沒有放棄你們;所以你們還可以像個寄生蟲或吸血鬼般地去偷竊使用著那些其實已經不屬於你們的各種憲政「權利」。
但切莫忘了:「公民教養」與「承認」是一體的兩面。當你們失去「公民教養」之後,很快地,你們就會失去「法律體系」對你們的「承認」。
當你們失去「被承認」,你們就不再是「公民」,也就不再擁有所有你們現在所視為理所當然的「權利」。而這一切,其實全部都是因為你們親手推倒了「拋棄公民教養」的這一塊骨牌所造成的。
坦白說,我很同情你們:因為你們所奉為神明的那些師長們,其實自己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所傳授給你們的是怎樣的邪說歪理。某種程度來說,你們是被她們欺騙的受害者無誤。
但看著你們彼此之間的關係,我怎樣都覺得你並不是什麼單純的受害者,而同時也是一個加害者;沒有你們的迷信崇拜與吹捧,她們終究只會是臺灣知識產業中,論文生產線上的小小作業員而已。正是你們的迷信崇拜,造就了她們的權威地位,然後那反過來再增強了你們的迷信崇拜。如此無限惡性循環。
在我看來,你們已經是切割不開的連體嬰了。所以你們終於成為名符其實的命運共同體了。而這一切的一切,都是你們彼此咎由自取的自願行為,所以就請你們自己承擔一切的結果吧。
不過,你們也別急著灰心。你們還是有出路的:
只要把這一切的「法律體系」給徹底摧毀,然後自己另外建立一個「法律體系」取而代之,你們就得到救贖了。當這個新的「法律體系」終於也得到「網絡」的承認時,你們又會變回「公民」並重新取得各種所謂的「權利」了。就是那麼簡單。
只不過,在那之前,或許你們可能要先小心中華民國刑法的一百條;它其實有點不太好惹。總之,祝你們好運,你們會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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