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位我很敬重的學界前輩,在自己的版面上,詢問了關於服貿爭議是否存在從某種人文關懷高度來修補裂痕的可能。
雖然我很尊敬這位學界前輩這種高度,但我完全不認為有這種可能性,或至少我不覺得那是比較好的公共政治環境。
但必須先說明的是:我之所以否認這種可能性,不是因為我站在某種法實證主義的立場,非得堅持用制度逼死所有人不可。不,我從來都不這樣認為。
雖然我向來非常強調程序正義的價值,但我從來都很清楚知道:這個世界,其實總是存在著各種考驗著我們智慧的棘手個案。
我必須再次強調:我從來都不認為,面對這些棘手個案,我們完全只有一種選擇方式。
但問題是,不管是大陸法系國家,又或者是海洋法系國家,立法者永遠不可能充分地構思好各種原理原則來完美對應種種棘手個案。終究就是會有一些棘手個案,會挑戰著我們的「道德直觀」與「法律規範」的界線。
要想單憑某種道德哲學理論,就發展出足以應付一切棘手個案的原則,我想是不可能的。所以我不會這樣期待。
這些棘手個案之所以“棘手”,就是因為它提醒了我們難以在「道德直觀」與「法律規範」上找到兩全其美的解決方法,因而終究得犧牲兩者之一,甚至得被迫同時犧牲兩者。
所以反過來說,倘若我們從一開始就放棄那種「但求雙全」的野心,而是「先求保全其一,再求兩全其美」,則這樣會不會使我們在處理這些棘手個案上稍微容易些呢?我想是有可能的。
為此,則我們顯然必須要在我們的「道德直觀」與「法律規範」兩者中,設定出一個優位定序的後設原則,並且堅持不能改變;因為,倘若一個用來幫助我們決定價值優位順序的原則,本身就面臨著價值優位順序的衝突挑戰,則這種原則就一點用處也不會有。
相比之下,我認為,我們應該優先保全「法律規範」,然後才來追求「道德直觀」。
第一,「道德直觀」充滿主觀好惡的獨斷性,不同人的「道德直觀」未必都能相容;第二,「道德直觀」未必總能歷久不變化,不同世代人的「道德直觀」未必都能相容。
第三,「道德直觀」未必是跨社群或跨文化的,不同社群成員間的「道德直觀」未必都能相容。即便是我們預設了社群主義者的那種假設,即「社群成員彼此必然共享某種集體性的價值,而此共享價值也必然映照於成員個體的道德直觀之上」,則我們必然得承認「不同社群之間不可能共享相同的道德直觀價值」。而恰恰是承認了這點,就使得我們失去用「先堅持『道德直觀』」這個策略來解決種種棘手個案的可能;因為道德直觀既然是社群性的,它就不可能是跨文化,於是我們就不可能用它來處理涉及跨社群成員間互動的棘手個案。
更重要的是,第四,無論「道德直觀」是普世性的或是社群性的,我們都不會在完全不考慮既有「道德直觀」的基礎上,去設置我們的「法律規範」;更可能的情形是:「法律規範」本身經常就蘊含了立法者所設想的「道德直觀」。
有鑑於此,所以我認為:為了便利我們處理人世間的種種棘手個案,我們應該先堅持「法律規範」,然後才來尋找也能兼顧「道德直觀」的可能。
由這種思路出發,我不認為我們擁有誠如這位學界前輩所期待的那種「用人文高度來觀照修補社會裂痕」的可能性。因為,除非立法者最初就曾經把那種「人文高度」融進「法律規範」之中,不然,我不認為根據抽象原則所構思的框架,能套得進特定個別案件中所需要的人文情感。
這種講究「感性」的東西,本身的主觀性與個人都強,很難真正從體制或法規的層次去觀照個案,而比較可能由主事者的個人氣質出發;但一旦這種「關懷」變成是「主事者」與「個案關係人」之間的人際往來時,如何避免「家父長施恩」的氣味,這是一個不容易拿捏好分寸的事情。
何況,若是承認「國家」擁有獨立於政府機關、政治人物、政黨、文官、人民以外的獨立意志,其實就承認了「國家」是超越「民主程序」的存有;但我不確定「為了和解而推導出這樣的利維坦」是否真的值得。
最重要的是:我不認為這種人文式的關懷,是只有單方向的。
自由主義把「民主程序」視為是最核心也最優位的價值;但它不可能獨立於「寬容異己」與「自律」這兩個價值之外。
倘若我們為了某種「人文式的關懷」,而默許了對這自由主義三位一體(寬容異己、自律、民主法治程序)的踐踏,則到頭來終究還是只得回到寬厚有德之君父的前現代中國了。
有另外一位學界前輩,用了「嬰兒」來比喻:當人民一旦失去「公民教養」時,就會退回由欲望、本能及主觀好惡所驅動的「嬰兒」狀態。
對於自由主義而言,這種「嬰兒」狀態是未開化的、不理性的,甚至是恐怖的。因為我們與嬰兒沒有辦法使用理性的語言來溝通,嬰兒甚至對於自己的「嬰兒」狀態渾然不知。
當面對這種「嬰兒公民」時(其實嚴格來說,那已經不能算是公民了),倘若國家(或政治人物、政黨、文官等)仍然試圖把自己設定為「「人文護法者」的角色時,則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就會被固著在「親-子」的關係之上:親者永遠是護法者,子者永遠是嬰兒。
這種關係,也許一時間可以協助修補若干「人民」與「國家體制」間的裂痕,但這種「人文觀照」在這端不斷地與「巨靈護法者」背後的人(政治人物、政黨、文官)的主觀好惡與個人偏私相互糾葛著,而那端卻只見永遠無法昇華為「成人」狀態的「嬰兒公民」們;如此作法,真的比冷酷的「法條至上派」或「自由主義」兩者要來得好嗎?
嚴格來說,真正的「自由主義」是不會有太多「人文」味的。因為用以承載各種人文薰陶的思想與價值,本身就是自由主義要用程序正義去約束、控制的。
但實際上,所有的自由主義實踐,都不可能完全靠冰冷的「程序正義」去運作,所以才會有各種各樣的保守主義或社群主義跳出來試圖修正。
可是,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修正,終究只是同一個神學文化傳統之下的內部切磋而已。對於從來都不屬於那個神學傳統的社會而言,尤其是內部充滿歧見與衝突的多元社會,自由主義的程序正義反而是唯一可以用以使公共政治成為可能的機制。
從自由主義來看,「護法者」的「人文關懷」,就是「公民教養」這組三稜鏡,而且只可能是「公民教養」。
那位前輩學者所期待的「人文關懷」,本身不可能從國家法制之中得到,而必須從詩歌、文學、宗教、風俗等來源中培養起。但不同世代、性別、階級、種族間,各有各的人文關懷來源,我們應該期待用國家法制來承擔著修補這種裂痕的角色嗎?
至少,我不會這樣期待。
我想,單向性的人文觀照,是不可能解決這種問題的。無論是「國家 vs. 人民」或「精英 vs. 俗民」,也無論方向到底為何,「施」與「受」之間終究都會磣雜了「人」在多重角色與多元文化價值之間游離流動的內部痕跡。這些內部痕跡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助於修補所謂的社會裂痕,其實還很難說。
與其如此,不如期許一種雙向性的人文觀照:當「施」與「受」兩者只能聯立並存時,性別、種族、階級(橫向)與世代(縱向)間的裂痕,本質上就是流動的,而且“時而浮現、時而消融”於「人」本來就擁有的社會角色與文化價值上的「多元/重性」(pluralistic / manifold)之中。
但這種雙向性的人文觀照,不可能靠灌輸或啟蒙而發展出來;而必須靠長時期的薰陶與鍛鍊才得以可能。所以我們只能把社會環境中的礫石清掉,雜草拔掉,然後確實地播種、耐心地滋養,並細心地摘除「雙向變單向」的毒芽,以免它長出又一次的「成人-嬰兒」結構。如此,我們才有可以徹底修補所謂的裂痕。
更重要的是:這種雙向性的人文觀照,不僅相容甚至有利於培養自由主義所謂的「公民教養」。或許,我們就可以藉此來橋接那「承載豐厚底蘊的人文傳統」與那「冰冷中立的自由主義程序正義」。我是這樣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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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不知道我到底有沒有回應到那位學界前輩的關注點上。我想,最終我還是只在回應我自己的關注點而已。這點大概是必須要說明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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