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7日

人工流產制度修法芻議_02主管機關(20031118)

這個新的制度實際措施如下:

關於主管機關

中央政府在衛生署下面成立一個新單位:「人工流產管理局」,
負責接受人工流產案的申請,以及《人工流產許可》的發給;

而各地方法院則配套設立相關的「非訟事件簡易裁判庭」,
負責裁定人工流產申請案是否符合要件。

符合者,裁定由「人工流產管理局」發給《人工流產許可》,

不符合者,發案交「人工流產管理局」列管,
監督受孕婦女日後是否自行尋求非法墮胎。

受孕婦女倘若沒有《人工流產許可》,
任何醫療院所不得為之進行人工流產。
違者,依《刑法》加工墮胎罪論處。

採行許可制有個好處:
倘若執法能有確實效力,
則不良的醫療院所將無法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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