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7日

人工流產制度修法芻議_04申請程序(20031118)

關於申請程序

任何的人工流產的申請,必須完成兩個程序:

1.兩份不同合格公私立醫院所完成的《受孕婦女健康暨法定疾病檢驗報告》。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受孕婦女接受檢驗時的:
a.懷孕週數、
b.健康狀況、
c.法定遺傳性、傳染性或精神疾病檢驗報告。

2.前述《同意意見書》或《同意意見評估之贊成報告》。
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a.提出人之身分、法定資格與個人資料、
b.提出人關於「確認已詳閱《受孕婦女健康暨法定疾病檢驗報告》」之書面聲明。

也就是說,任何的人工流產,
都必須先經過至少兩間不同合格醫院的完整檢驗,
其後,任何提出意見者,都必須先詳閱該檢驗報告」,才能提出意見。

而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則完全以前述兩者作為許可之審核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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