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究竟該如何改革、才能真正化解我國法界現行的這種「法安定性危機」呢?
一個解決方式是:直接廢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更直接一點、去拆掉「一中憲法」。
當然,這種方式確實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大陸地區之刑法適用性」的問題,但一來它需要較大的政治能量才有可能完成立法,二來它會因為「動搖一中憲法」而傷害憲法本身的正當性。更不必說:在大陸國力逐漸增強的今天,此舉必然會招致大陸在兩岸關係、外交、與經貿上的直接報復。
倘若我們改革的目的是為了修正一個“成本效益極端不合算”的法律系統瑕疵,則我們真的沒有理由採用另一個“成本效益更不合算”的改革方案。所以「挑戰一中憲法」不但不是最佳解,它連合理的解都不是。
那麼,要如何才能在「兼顧一中憲法」的前提下、合理地化解「法安定性危機」呢?我的建議是: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在我想來,其實我們只需要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中、增加三項條文即可。且試擬如下:
第3條第2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或除涉及臺灣地區人民外,刑法第三條規定於大陸地區不適用之」。(即,排除“不涉及臺灣人”的大陸地區屬地主義刑法管轄權)
第3條第3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刑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於大陸地區準用之」。(即,將刑法相關條文所謂「中華民國領域外」換成「大陸地區」,從而使大陸地區成為「刑法屬地主義管轄權範圍之境外」)
第3條第4項:「除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臺灣地區外,或對臺灣地區人民犯罪外,刑法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之」。(即,除非「犯罪行為或結果之一確實發生在臺灣地區」或是「重罪或“法律特別明定”之罪之加害者或被害者是臺灣人」,不然刑法不追訴任何“加害者或被害者是大陸人”的犯罪)
首先,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明定:「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所以第3條第2項這個「排除“不涉及臺灣人”的大陸地區屬地主義管轄權」的作法、當然只適用於「國家統一前」。當國家完成統一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然會失效或被廢止;屆時,這個「排除大陸地區屬地主義管轄權」的作法當然也會失效或被廢止。這點毋庸置疑。
其次,由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仍然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所以我國法院仍然擁有「a.『臺灣人』在b.『大陸地區』對c.『身處外國地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中之外國人、臺灣人或大陸人』所作之犯罪」的追訴權與審判權;只不過,由於第3條第2項將「大陸地區」視為「刑法屬地主義管轄權範圍之境外」,所以“涉及臺灣人”的大陸地區的輕罪不予追訴,但重罪及“法律特別明定”之罪仍可追訴。
最後,第3條第4項原則上排除了「大陸地區人民屬人主義管轄權」的部份,但把「發生於臺灣地區之犯罪」與「發生於外國地區或大陸地區、且涉及臺灣人之重罪或“法律特別明定”之罪」列為例外。也就是說:除非「大陸人在臺灣犯罪(或被害)」,或是「大陸人在『外國地區或大陸地區』對臺灣人犯重罪(或被臺灣人犯重罪)」,則我國刑法不再追訴「大陸人」的犯罪或被犯罪行為。
此後,我國檢察官就再也不必為了「沒有追訴『大陸人張三於北京殺了大陸人李四』之罪」而承擔瀆職的責任了。
--------
【延伸閱讀】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1大陸地區結果犯之法理學問題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2是法界集體鄉愿而非一中憲法的問題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3輕罪之於大陸地區與外國地區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4不成比例地堅持一中只會摧毀憲法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6結論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
-
看到有這麼多人因為國民黨強攻服貿協議而號召集結包圍立法院,不禁失笑。這次是國民黨自己踢到鐵板,怪不得別人。只不過,我對於國民黨這次到底踢到什麼「鐵板」的認知,或許與絕大多數人有點不同。 一般人可能以為,國民黨這次自己粗暴違法通過兩岸服貿協議,引發民怨,所以才會招來公民團體對立...
-
在這篇長文中,我回顧了最高法院刑事庭174個案子,以確認我國法官在實務上對合意搜索的判斷原則。 其實,我國法官其實並不是完全對於「合意搜索」完全陌生或無知,因為它本來就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很常使用的手段;在這點上,我國與歐美各法治國並無二致;而且也早就針對其中「權利保障」及「程序...
-
曾國祥在 〈太陽花學運帶出的民主價值:公民權利、人民主權與社群共善〉 一文中,主張這次太陽花學運的學生因為訴求了某種「比憲政體制還要高的政治正當性原則」,因此應該視之為是一種國民主權者對「主權」的回收。曾國祥更於此文中認為,這種訴諸超‧憲政高度的正當性呼籲,恰恰是一個民主社群得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