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6結論(20160416)

本文從肯亞詐欺案開始談起。其後,本文分析了「大陸地區結果犯」法理學所造成的「法安定性」危機。此外,本文強調此一危機並非源於於「一中憲法」本身、而是源於「試圖以不切實際的方式來堅持一中憲法」與「法界鄉愿地集體知法犯法」兩者。

通過這些分析,本文主張「應儘速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明確釐清「刑法於大陸地區之屬地管轄權」與「刑法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屬人管轄權」的爭議問題。最後,本文建議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中、增列三項條文,以徹底化解「一中憲法」與「兩岸司法分治」兩者之間所形成的「法安定性」危機。

為了化解本文所謂之「法安定性」危機,我國法院無論如何都必須在合理範圍內、對「刑法於大陸地區之屬地管轄權」與「刑法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屬人管轄權」放手。所謂「放手」不是說「完全放棄不管」,而是「在考量我國『實質司法統治能力』的基礎上、去思考『如何兼顧一中憲法所謂的法理管轄範圍』」。

必須說明的是:本文所建議的「放手」,表面上似乎讓渡了不少的刑法管轄權,但實際上不然;因為那些所謂的「刑法管轄權」,若非「我國司法統治能力所不及者」,或「若想兼顧、就會拖垮我國法律系統運作能量」,再不就是「為了打腫臉充『刑法管轄權』的胖子、最後只會摧毀我國法律系統安定性」而已。

我始終相信一點:無論是我們是否要堅持「一中憲法」,「法律系統」的存在目的、終究在於促成「政治社群的文明與繁榮」。因此,一個“沒有辦法捍衛政治社群之「文明性」”的「法律系統」、無論其陳義多高或制度設計得多瑰麗美好,它不僅對於真實人們的政治生活毫無助益,甚至反而會因為其「炫目光彩」而讓人們迷失、忘卻了「政治統治」的本質。

本文之所以著眼於「法安定性」危機、而非強調「一中憲法」,是因為「前者固然源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刑法管轄權規範上之設計不良』、但更源於『法律人先是無感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立法瑕疵、後更鄉愿地默許整個執法機關知法犯法而瀆職不作為』。

正因為危機終究並非源於「一中憲法」、所以解方當然也不必無限上綱地去敵視「一中憲法」。

當然,本文所提議的解方、最後將會導致「我國法院無法追訴諸如柬埔寨詐欺案、菲律賓詐欺案與肯亞詐欺案等“行為或結果之一發生於大陸地區”的『境外輕罪』」的結果。這種結果,確實很令人遺憾。

然而,有鑑於「境外輕罪」的本質、本來就是為了「讓法律系統能更有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則我真的認為我國沒有必要為了強調「大陸地區非境外」這點、而堅持追訴那些「大陸地區輕罪」;畢竟,目前大陸地區實質上仍為我國司法統治能力所不及之範圍。

或有云:兩岸之間目前已有司法互助協議、所以確實可以要求從大陸地區引渡加害者回臺灣地區受審。然而「有引渡可能」並不能否定「不追訴境外輕罪」的制度設計考量。由下即可知這點:我國與某些外國同樣也有司法互助條約、同樣也可以要求從外國地區引渡加害者回國受審、而我國法律系統卻堅持「不追訴境外輕罪」。因此,將「大陸地區輕罪」視為「境外輕罪」才是能「讓法律系統能更有效率地運用有限的司法資源」的作法。

倘若國人真的認為「台人於境外對大陸地區行詐欺」是如此不可原諒,則我們可以試著考慮將「詐欺罪」的法定本刑調高、如此就可以使「境外詐欺」不算「輕罪」了。

只不過,如果國人確實有意如此修法,則我最後仍然必須提醒一個關於比例原則的問題:我們難道真的以為「台人於境外對大陸地區行詐欺」比「台人於境外對臺灣地區行詐欺」還要更不可原諒嗎?



--------
【延伸閱讀】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1大陸地區結果犯之法理學問題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2是法界集體鄉愿而非一中憲法的問題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3輕罪之於大陸地區與外國地區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4不成比例地堅持一中只會摧毀憲法

台人境外詐欺大陸案與法安定性危機雜談_5增列三項條文作為改革方案

沒有留言: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