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但這種想法是錯的。
理由是:別人的留言,無論內容精彩或幼稚,也無論其是短短數字或長篇大論,只要它具有某種原創性(原創性未必指涉內容為高價值),該言論就被認為享有著作權(雖然未必是著作財產權,但至少是著作人格權)。既然這些著作權不屬於我們,我們為什麼可以任意刪除呢?
假設我們在社交媒體上的版面是公開的,而且談論的不完全是個人性或涉及隱私的事情、而是屬於所謂的公共議題,則當我們允許別人在我們的版面上留言的時候、該版面的社交媒體其實已經具備了「公共討論」的性質了。它在屬性上,其實成為了一種類似報紙社論或專欄作家評論的東西。
在這種情形下,其實我們只不過是一個公共討論版面的管理者,而非該討論的擁有者;因為該版面討論的內容,並不完全屬於我們自己。我們自己的發文或自己寫的後續留言回應,這些當然著作權仍然屬於我們;但別人的留言則不然。
我們實際上是同時擔任「作者」與「公共討論版面的管理者」兩重的身分。而這兩個身分,並不會因為「同時由一人兼任」就出現界線難以區分的問題。
不能區分這兩個角色之間界線的,是我們自己,不是角色的本質。
也因此,當我們任意刪除別人的留言時,其實我們只是假借著「作者」的頭銜、在執行「公共討論版面管理者」的業務;但這是一種對權力的濫用。
任何一種「我的社交版面、我最大」之類的說詞,其實都只是對「我發動的權力濫用」的狡辯與託辭而已。
事實就是:會拿這種說詞作辯護的人,當她(不涉性別)在真實世界中掌握權力(不管是微觀的權力,或是巨觀的政治權力)時,她必然會因為個人價值的好惡或主觀判斷、就濫用手中的權力。
我可以理解:很多人的留言基本上可以說毫無價值可言。我也知道:這個世界上就是存在著許多“你怎麼理性回應都能被謾罵找碴”的槓精存在。
但這些人的行為,終究可以被個案處理;它未必能正當化我們自己「唯我獨尊」與「濫用權力」的行為。
說到底,任意刪除別人留言的行為,終究反映了「我的見解比你的高明、所以你只能閉嘴聽我說」的自大心態。
它本質上不尊重別人,也不將別人視為“與自己平等”的同儕。所以它本質上就是反民主、反自由主義的。
這種「拿自己意志去踐踏別人意志」的行為,其實常常與「在執行業務上使用裁量權力」混唯一談。但這兩者同樣也是涇渭分明的:
後者是為了滿足執行業務(哪怕是「管理個人在社交媒體上的公共討論版面的討論秩序」)的內在目的,所以即便很多決策看起來好像是主觀的,但它終究有目的論式的評估工具可以判斷是否正確或公正。
前者則不存在任何這類的評估工具。它只是單純的由「有權力者」(有管理權限可以刪文)對「無權力者」的霸凌行為而已。
會以為這種行為可以被「個人版面我最大」這種說詞給正當化的人,其實打從骨子裡就是一個惡霸。差別只在於:這樣的人,是否曾經在真實的世界中、對弱勢者逞兇行惡而已。
說得難聽一點:這些人都是潛在的暴君。只要她們可以找到說詞來安慰自己,則,當她們手中確實握有權力時,她們就會對「她們所討厭的人」動用私刑;或甚至不是「私刑」,而是“偽裝成正義”的「公權力」。
「在公共討論版面任意刪除別人留言」如此,「把別人拉進黑名單」也是如此。這兩種行為的目的,終究都在於「阻止任何自己不喜歡的聲音、出現在自己碰巧擁有管理權限的園地之中」。
所以,無論這些人自己如何安慰自己,她們終究只能接受“由自己掌管一切”的一言堂。
可惜的是:在今天這個時代,會幹這類行為的人實在太多了;以至於幾乎絕大多數的人、都已經把這種「不正常」與「惡」、重新定義為「正常」與「正義」了。
但這不是「言論自由市場」假說可以發揮作用的場合;恰恰相反:這樣的心態,其實徹底否定了「言論自由市場」的存在。
於是乎:人們為了滿足個人主觀上的自由、其實把自己往專制獨裁的一言堂上推去、從而永遠地失去了得以享受的言論自由。
何以故?因為暴君與暴君之間,是不存在平等尊重與和平的;它只存在壓制宰制與支配的權力關係。
所以,任何一個其實不尊重真正言論自由的人,她終究不可能被別人尊重其言論自由。當她遇到另一個權力比她更大、手腕更兇狠猛烈的「自己」時,她就會從惡霸淪為受欺凌者。
但她能抗議這不公平嗎?當然不能。因為她自己就是一開始摧毀文明、讓自己退回自然狀態的元凶。
當我們欠缺這種「文明精神」與「平等尊重別人的道德能力」的時候,別人很容易就會知道「別人與我們彼此之間其實不存在文明與秩序,只有赤裸裸的弱肉強食」這點。
於是,除非別人碰巧是個真的道德能力多麼高尚的完人,不然別人只會以「我們如何對待別人」來正當化「別人如何對待我們」的行為。
當我們以為自己用「隨意刪除別人留言或拉黑別人」來追求我們的自由時,其實我們正在摧毀我們的自由、並把我們自己推向徹底不自由的深淵之中。
但大多數人不能理解這點,反而歌頌著這類自我毀滅的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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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篇的內容,其實很多年前就已經提過了。
只能說:世界上絕大多數的人,都不太可能靠自己的覺悟或反思而真正有所改變。
我很不喜歡這樣想;因為這種想法,否定了民主政治的可能性,甚至否定了言論自由的可貴性。
(因為這否定了言論市場假說的存在;而光靠「言論乃人格表現」說,是不足以證成社會何以需要保障言論自由的。)
但顯然世間就是如此。
知識天的公共論壇
這個Blog,主要是整理歷年來我寫的各種文章。每一篇標題都加上了寫成的日期。有些幾年前的文章,可能會有一些前後幾天的誤差。
2023年6月17日
2023年6月15日
克里米亞1994年公投與1992年兩度制憲雜談(20230615)
克里米亞1994年的公投題目有三題:
1.決議是否恢復到1992年憲法,即克里米亞是一個自治的加盟共和國,而與烏克蘭的關係為兩國間條約的關係?贊成者佔78.4%。
2.決議是否回復到1992年憲法結構下、從而使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里米亞與烏克蘭的雙重國籍?贊成者佔82.8%。
3.決議是否授權克里米亞總統、在屬於克利米亞內部事務的範圍中、當克里米亞法律所暫時無法規範時、得以總統命令逕行立法?贊成者佔77.9%。
正是因為有這三項公投提問的壓倒性結果,所以烏克蘭才會在1995年直接用烏克蘭總統命令、宣布全面接管克里米亞。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之所以會在1994年搞這三項公投,是為了對抗所謂1992憲法中關於「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
克里米亞在1992當年其實有過兩個憲法草案:
一個打算與烏克蘭維持著條約的關係,所以只是屈服於烏克蘭,而非屬於烏克蘭。這個原本預計以公投方式通過,但烏克蘭施壓取消了該公投,因此這個草案就死掉了。
另一個在大部分內容上與前者無異,只是加上了承認「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鑑於烏克蘭當時的強力施壓,克里米亞眼見勢不可擋,所以當時選擇屈服;但這個憲法並沒有通過公投,而是由克里米亞議會以簡單多數片面宣布通過。
所謂合法有效的1992憲法,指的是第二個草案。然而,倘若去除它裡頭「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則它基本上與第一個草案沒有太大差異。這也是何以克里米亞人可以接受這個1992憲法的有效性的緣故—如果克里米亞人民可以用公投洗掉前述字眼的話。
沒有人否認「在1992~2014年之間,克里米亞確實被烏克蘭實質統治」這點。但我接連幾篇談的,都是「克里米亞人到底想不想被烏克蘭統治?」的問題。
克里米亞1992年才剛經歷公投、獨立、制憲、被迫接受烏克蘭統轄而修改憲法草案內文四件事情,一年多後馬上就搞公投回嗆烏克蘭。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抗拒烏克蘭統治的意願是很強烈的。
如果她們可以,她們寧願獨立於烏克蘭之外。如果實在被逼著不得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她們寧願認為自己是基於條約而被迫接受的。(類似戰敗國與戰勝國之間的關係)
正因為克里米亞人的態度始終都是如此,所以烏克蘭才會在1995年直接用行政力量強制接管克里米亞,並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修改出“烏克蘭可隨時凍結“的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
在這之後,克里米亞人民失去了非暴力的對抗工具。直到2014年「俄國特種部隊空降克里米亞」及「駐克里米亞的烏克蘭軍隊集體變節」(是變節,不是放棄抵抗的投降),才讓克里米亞人民終於又看到擺脫烏克蘭統轄的曙光。
對了,順帶一提:其實俄國自從脫離蘇聯之後,就開始後悔蘇聯當年把克里米亞送給烏克蘭的決定。所以俄國從行政到立法,都作過幾次「否認當年蘇聯行為有效性」的努力。碰巧其中一次就在1992年初;不到一個月,克里米亞就議決了獨立公投;再過幾個月,就宣布了國名與正式獨立。
這應該就是何以烏克蘭馬上在1992年下半、出手施壓克里米亞、並強迫克里米亞取消“原本預計舉行”的憲法草案公投,改成「由烏克蘭施壓下的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通過烏克蘭認可的克里米亞新憲法」的模式。
這就是很多人愛談的所謂克里米亞1992憲法的全貌。
由於1992憲法(第二個草案,不是那個“因為沒能舉行公投議決而死掉“的第一個草案)實在太過欠缺正當性。所以1994年克里米亞人才會搞三項公投來洗掉所謂1992憲法中關於「克里米亞隸屬烏克蘭」的字眼(條約關係、雙重國籍、允許克總統繞開議會而立法)。
然後呢?克里米亞議會在烏克蘭施壓下,於1995年片面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作為直接民意的公投,為了對抗被烏克蘭予取予求的議會,所以授權總統可以繞開議會立法;隔年作為間接民意的議會就直接把總統職位廢除了,其後更直接修憲禁止修訂任何會讓烏克蘭不喜歡的憲法與法律。
這聽起來實在很像今天臺灣綠營主政會搞的事情:如果我不喜歡你提的案子,於是我就一直表決下去,直到我喜歡的案子被通過為止。
難怪臺灣有這麼多人認可烏克蘭對克里米亞幾十年來的宰制了。
1.決議是否恢復到1992年憲法,即克里米亞是一個自治的加盟共和國,而與烏克蘭的關係為兩國間條約的關係?贊成者佔78.4%。
2.決議是否回復到1992年憲法結構下、從而使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里米亞與烏克蘭的雙重國籍?贊成者佔82.8%。
3.決議是否授權克里米亞總統、在屬於克利米亞內部事務的範圍中、當克里米亞法律所暫時無法規範時、得以總統命令逕行立法?贊成者佔77.9%。
正是因為有這三項公投提問的壓倒性結果,所以烏克蘭才會在1995年直接用烏克蘭總統命令、宣布全面接管克里米亞。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之所以會在1994年搞這三項公投,是為了對抗所謂1992憲法中關於「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
克里米亞在1992當年其實有過兩個憲法草案:
一個打算與烏克蘭維持著條約的關係,所以只是屈服於烏克蘭,而非屬於烏克蘭。這個原本預計以公投方式通過,但烏克蘭施壓取消了該公投,因此這個草案就死掉了。
另一個在大部分內容上與前者無異,只是加上了承認「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鑑於烏克蘭當時的強力施壓,克里米亞眼見勢不可擋,所以當時選擇屈服;但這個憲法並沒有通過公投,而是由克里米亞議會以簡單多數片面宣布通過。
所謂合法有效的1992憲法,指的是第二個草案。然而,倘若去除它裡頭「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類的字眼,則它基本上與第一個草案沒有太大差異。這也是何以克里米亞人可以接受這個1992憲法的有效性的緣故—如果克里米亞人民可以用公投洗掉前述字眼的話。
沒有人否認「在1992~2014年之間,克里米亞確實被烏克蘭實質統治」這點。但我接連幾篇談的,都是「克里米亞人到底想不想被烏克蘭統治?」的問題。
克里米亞1992年才剛經歷公投、獨立、制憲、被迫接受烏克蘭統轄而修改憲法草案內文四件事情,一年多後馬上就搞公投回嗆烏克蘭。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抗拒烏克蘭統治的意願是很強烈的。
如果她們可以,她們寧願獨立於烏克蘭之外。如果實在被逼著不得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她們寧願認為自己是基於條約而被迫接受的。(類似戰敗國與戰勝國之間的關係)
正因為克里米亞人的態度始終都是如此,所以烏克蘭才會在1995年直接用行政力量強制接管克里米亞,並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修改出“烏克蘭可隨時凍結“的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
在這之後,克里米亞人民失去了非暴力的對抗工具。直到2014年「俄國特種部隊空降克里米亞」及「駐克里米亞的烏克蘭軍隊集體變節」(是變節,不是放棄抵抗的投降),才讓克里米亞人民終於又看到擺脫烏克蘭統轄的曙光。
對了,順帶一提:其實俄國自從脫離蘇聯之後,就開始後悔蘇聯當年把克里米亞送給烏克蘭的決定。所以俄國從行政到立法,都作過幾次「否認當年蘇聯行為有效性」的努力。碰巧其中一次就在1992年初;不到一個月,克里米亞就議決了獨立公投;再過幾個月,就宣布了國名與正式獨立。
這應該就是何以烏克蘭馬上在1992年下半、出手施壓克里米亞、並強迫克里米亞取消“原本預計舉行”的憲法草案公投,改成「由烏克蘭施壓下的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通過烏克蘭認可的克里米亞新憲法」的模式。
這就是很多人愛談的所謂克里米亞1992憲法的全貌。
由於1992憲法(第二個草案,不是那個“因為沒能舉行公投議決而死掉“的第一個草案)實在太過欠缺正當性。所以1994年克里米亞人才會搞三項公投來洗掉所謂1992憲法中關於「克里米亞隸屬烏克蘭」的字眼(條約關係、雙重國籍、允許克總統繞開議會而立法)。
然後呢?克里米亞議會在烏克蘭施壓下,於1995年片面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作為直接民意的公投,為了對抗被烏克蘭予取予求的議會,所以授權總統可以繞開議會立法;隔年作為間接民意的議會就直接把總統職位廢除了,其後更直接修憲禁止修訂任何會讓烏克蘭不喜歡的憲法與法律。
這聽起來實在很像今天臺灣綠營主政會搞的事情:如果我不喜歡你提的案子,於是我就一直表決下去,直到我喜歡的案子被通過為止。
難怪臺灣有這麼多人認可烏克蘭對克里米亞幾十年來的宰制了。
2023年6月14日
烏克蘭在2014年前讓克里米亞的所謂自治共和國高度“自治”雜談(20230614)
其實2014年克里米亞公投前所實施的憲法,完全說明了「烏克蘭到底是如何讓克里米亞這個號稱的加盟共和國“自治”的」。(參見這裡)
先說明前情:
克里米亞於1992年1月用公投決議回復了自己為「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烏克蘭統轄下的一個行政州。
1992年2月更改國名。5月宣布獨立於烏克蘭外;但隔天就被烏克蘭施壓,要求承認克里米亞為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92年9月,克里米亞屈服於烏克蘭的壓力,正式在憲法承認自己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強調自己仍是「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
1994年3月,克里米亞舉行了三項公投提問;三項提問都試圖挑戰烏克蘭對克里米亞自治地位的壓制,而且三項提問都獲得絕對多數通過。
於是,烏克蘭擴大施壓的力度,並促成了1998年克里米亞的再次修憲。
1995年3月,烏克蘭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使得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宣布廢除克里米亞1992年3月公投的結果,以及1992年9月由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修改的憲法。同時克里米亞議會也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1995年6月到9月間,烏克蘭以一系列的總統命令,宣布烏克蘭直接統治克里米亞。
1995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宣布採行新憲法;但這個憲法並沒有被烏克蘭批准。
1996年4月,烏克蘭終於批准克里米亞可以進行修憲,因為克里米亞議會承諾會修改憲法中的幾個關鍵條款。
1998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了“烏克蘭總統看過並可接受”的憲法修正案(以1995年10月的版本為主,並修正了1996年4月對烏克蘭承諾說會修改的部分)。
1998年12月,烏克蘭議會正式批准克里米亞的新憲法。
2014年3月,克里米亞宣布廢除1998年的憲法,並舉行公投決定究竟要回歸1992年的憲法(作為有真正自治地位的加盟共和國,而為烏克蘭所統轄)?或是直接從烏克蘭徹底獨立,並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後者選項得到絕對多數並獲得通過。
那麼,克里米亞的1998年憲法,到底如何定位自己在烏克蘭統轄下的自治地位呢?
首先,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明定:克里米亞憲法若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牴觸,一律無效;而這類爭端的司法管轄權只屬於烏克蘭憲法法院。
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與內閣決議,其法源完全來自烏克蘭憲法與烏克蘭法律,其次才是來自克里米亞憲法。因此,倘若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或內閣決議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有所牴觸,則一律無效。
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判斷克里米亞議會與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之合法性與有效性。如果烏克蘭總統覺得這些法律行為有問題,烏克蘭總統可以暫停克里米亞議會或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如果有人質疑烏克蘭總統的這類判斷,應由烏克蘭總統決定是否向烏克蘭憲法法庭、申請複審該判斷。
與此同時,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廢除克里米亞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
此外,克里米亞議會成員的地位與職權合法性,完全由烏克蘭法律決定。烏克蘭議會甚至可以隨時終止(或宣告提前結束)克里米亞議會(因此也包括克里米亞內閣)的任期。
克里米亞議會被認為有法律義務、要在“發現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與烏克蘭憲法、烏克蘭法律、烏克蘭總統命令、或烏克蘭行政部長會議的決議有所牴觸時”、主動暫停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並主動向烏克蘭總統申請廢除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
更者,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一切法律行為,都只是代行烏克蘭總統在克里米亞地區的意志。
在此框架下,克里米亞境內的一切社團(包括政黨)與公民活動,均不得違反烏克蘭法律(或明確由烏克蘭法律授權為之的克里米亞法律)。
作為一個所謂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沒有任何獨立的外交空間。所以,所有“涉及克里米亞”的烏克蘭境外事務,其決定權力完全專屬於烏克蘭;不過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提出要求參與討論「在決策過程中的原則問題」(但接不接受、要看烏克蘭是否樂意)。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司法系統與陪審團制度,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法律。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民選公職職位,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的公務人員法。
克里米亞可以修憲,但只能以「克里米亞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方式為之,而且修憲必須經過烏克蘭議會的批准。(所以任何烏克蘭不歡迎的憲法條文,烏克蘭都可以輕易操作議會議事而廢除或修改)
整體估算起來,其實2014年以前的所謂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自治的權力,大致上差不多就跟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差不多;它遠遠不如美國的州;甚至不如加拿大或澳洲的省。
說得難聽點:就連港英時代的香港總督,其對香港殖民地的統治權力,還比克里米亞的議會與內閣對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統治權力、都還要大上那麼一點。
香港總督只對英國女王與國會負責,而不是內閣。香港總督被認為是英國女王在香港殖民地上的全權代表,並兼任英軍在香港殖民地的總司令。英國總理雖然可以建議、但不能任命或免職香港總督,任免權完全屬於英國女王。
香港總督沒有固定任期,而且同時兼任行政局(類似殖民地上的內閣)與立法局(類似殖民地上的議會)兩者的主席與委員;行政局與立法局對香港總督只有建議權,一切行政與立法,完全由香港總督意志決定。
(在香港回歸前,英國把立法局改制為直選,並且可以單獨立法;不過香港總督仍然擁有否決立法局通過的任何議案與法律案的權力。)
香港總督擁有全權任免香港一切行政官員的權力。此外,香港總督還擁有“以英女王名義”而將政府土地賞予私人(或機構)的權力。
當然,香港總督從來都不是香港人或華裔人士。在這點上,克里米亞可能還可以吹噓「自己比香港要多自治一點點」。
無論如何,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實只是一個“把基本法稱為憲法、把立法會稱為議會、把行政長官稱為內閣”的另一個香港特區政府而已。
它當然不能說不是一個自治法人,但它絕對不是甚麼有獨立主權的「共和國」。
最重要的是:它一開始並不是自願變成這種地位的,而是先在「烏克蘭在1995年開始、以烏克蘭總統行政命令接管了克里米亞一切權力」的事實出現後,才在烏克蘭的容許下、由克里米亞議會修憲(以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為之,而非公民投票)補正烏克蘭統轄的合法性(在這期間,克里米亞議會還不被烏克蘭准許提出“烏克蘭不喜歡”的修憲草案)。
如果我們質疑「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因為是在『俄軍佔領克里米亞、並獲得當地烏克蘭部隊叛變支持』的事實先發生後、才舉行的;所以該公投不應該被視為具有合法性」,則我也不知道何以我們應該無條件認為「克里米亞在1998年以議會內的簡單多數決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就具有合法性。
要說,克里米亞2014年搞的是全民公投,而且公投提問還沒有預設「本公投結果必須經俄國批准後方可生效」之類的前提。
在我看來,如果我們非得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則我們也應該承認2014年的公投有效。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要堅持「被外力施壓或脅迫而作成的民意表述無效」這點,則我們不僅應該認為「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無效,我們也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無效;我們甚至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2年憲法中,被烏克蘭施壓後插入的『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條款字樣」無效。
因此,克里米亞的地位,就應該直接回到1991年公投通過的民意,也就是「作為一個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並高度願意加入蘇聯或獨立國家國協等超國家法人體」。
但今天若要推翻整個克里米亞從1992年到2014年的一切統治事實,想必一定會形成各種各樣的困擾與麻煩。
所以,比較可行的替代方案是: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憲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並承認「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有效。
當然,今天的烏克蘭大概不能接受這樣的邏輯。但問題是:為什麼烏克蘭要堅持統轄一個“烏克蘭宣稱屬於不同於烏克蘭自身民族”、“烏克蘭對其最初的統轄,完全基於外部大帝國的專斷處置,而非自己的意志,更非被統治者的意志”、“烏克蘭自從統轄之後,必須長期一直靠欺瞞、背約、施壓、脅迫,並竭盡所能剝奪其自治空間、才得以順利統轄”的地區呢?
我不知道。也許,是想要合法地在境內豢養一群地位不如烏語區人民的奴隸?
先說明前情:
克里米亞於1992年1月用公投決議回復了自己為「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烏克蘭統轄下的一個行政州。
1992年2月更改國名。5月宣布獨立於烏克蘭外;但隔天就被烏克蘭施壓,要求承認克里米亞為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992年9月,克里米亞屈服於烏克蘭的壓力,正式在憲法承認自己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強調自己仍是「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地位。
1994年3月,克里米亞舉行了三項公投提問;三項提問都試圖挑戰烏克蘭對克里米亞自治地位的壓制,而且三項提問都獲得絕對多數通過。
於是,烏克蘭擴大施壓的力度,並促成了1998年克里米亞的再次修憲。
1995年3月,烏克蘭施壓克里米亞議會,使得克里米亞議會單方面宣布廢除克里米亞1992年3月公投的結果,以及1992年9月由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修改的憲法。同時克里米亞議會也宣布廢除總統職位。
1995年6月到9月間,烏克蘭以一系列的總統命令,宣布烏克蘭直接統治克里米亞。
1995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宣布採行新憲法;但這個憲法並沒有被烏克蘭批准。
1996年4月,烏克蘭終於批准克里米亞可以進行修憲,因為克里米亞議會承諾會修改憲法中的幾個關鍵條款。
1998年10月,克里米亞議會通過了“烏克蘭總統看過並可接受”的憲法修正案(以1995年10月的版本為主,並修正了1996年4月對烏克蘭承諾說會修改的部分)。
1998年12月,烏克蘭議會正式批准克里米亞的新憲法。
2014年3月,克里米亞宣布廢除1998年的憲法,並舉行公投決定究竟要回歸1992年的憲法(作為有真正自治地位的加盟共和國,而為烏克蘭所統轄)?或是直接從烏克蘭徹底獨立,並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後者選項得到絕對多數並獲得通過。
那麼,克里米亞的1998年憲法,到底如何定位自己在烏克蘭統轄下的自治地位呢?
首先,克里米亞1998年憲法明定:克里米亞憲法若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牴觸,一律無效;而這類爭端的司法管轄權只屬於烏克蘭憲法法院。
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與內閣決議,其法源完全來自烏克蘭憲法與烏克蘭法律,其次才是來自克里米亞憲法。因此,倘若克里米亞的法律、議會決議或內閣決議與烏克蘭憲法或烏克蘭法律有所牴觸,則一律無效。
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判斷克里米亞議會與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之合法性與有效性。如果烏克蘭總統覺得這些法律行為有問題,烏克蘭總統可以暫停克里米亞議會或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如果有人質疑烏克蘭總統的這類判斷,應由烏克蘭總統決定是否向烏克蘭憲法法庭、申請複審該判斷。
與此同時,烏克蘭總統可以單獨廢除克里米亞內閣的一切法律行為。
此外,克里米亞議會成員的地位與職權合法性,完全由烏克蘭法律決定。烏克蘭議會甚至可以隨時終止(或宣告提前結束)克里米亞議會(因此也包括克里米亞內閣)的任期。
克里米亞議會被認為有法律義務、要在“發現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與烏克蘭憲法、烏克蘭法律、烏克蘭總統命令、或烏克蘭行政部長會議的決議有所牴觸時”、主動暫停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並主動向烏克蘭總統申請廢除該克里米亞法律或行政命令。
更者,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一切法律行為,都只是代行烏克蘭總統在克里米亞地區的意志。
在此框架下,克里米亞境內的一切社團(包括政黨)與公民活動,均不得違反烏克蘭法律(或明確由烏克蘭法律授權為之的克里米亞法律)。
作為一個所謂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沒有任何獨立的外交空間。所以,所有“涉及克里米亞”的烏克蘭境外事務,其決定權力完全專屬於烏克蘭;不過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提出要求參與討論「在決策過程中的原則問題」(但接不接受、要看烏克蘭是否樂意)。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司法系統與陪審團制度,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法律。
克里米亞可以擁有自己的民選公職職位,但其法源與程序都必須基於烏克蘭的公務人員法。
克里米亞可以修憲,但只能以「克里米亞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方式為之,而且修憲必須經過烏克蘭議會的批准。(所以任何烏克蘭不歡迎的憲法條文,烏克蘭都可以輕易操作議會議事而廢除或修改)
整體估算起來,其實2014年以前的所謂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自治的權力,大致上差不多就跟回歸後的香港特區政府差不多;它遠遠不如美國的州;甚至不如加拿大或澳洲的省。
說得難聽點:就連港英時代的香港總督,其對香港殖民地的統治權力,還比克里米亞的議會與內閣對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的統治權力、都還要大上那麼一點。
香港總督只對英國女王與國會負責,而不是內閣。香港總督被認為是英國女王在香港殖民地上的全權代表,並兼任英軍在香港殖民地的總司令。英國總理雖然可以建議、但不能任命或免職香港總督,任免權完全屬於英國女王。
香港總督沒有固定任期,而且同時兼任行政局(類似殖民地上的內閣)與立法局(類似殖民地上的議會)兩者的主席與委員;行政局與立法局對香港總督只有建議權,一切行政與立法,完全由香港總督意志決定。
(在香港回歸前,英國把立法局改制為直選,並且可以單獨立法;不過香港總督仍然擁有否決立法局通過的任何議案與法律案的權力。)
香港總督擁有全權任免香港一切行政官員的權力。此外,香港總督還擁有“以英女王名義”而將政府土地賞予私人(或機構)的權力。
當然,香港總督從來都不是香港人或華裔人士。在這點上,克里米亞可能還可以吹噓「自己比香港要多自治一點點」。
無論如何,所謂的克里米亞自治共和國,其實只是一個“把基本法稱為憲法、把立法會稱為議會、把行政長官稱為內閣”的另一個香港特區政府而已。
它當然不能說不是一個自治法人,但它絕對不是甚麼有獨立主權的「共和國」。
最重要的是:它一開始並不是自願變成這種地位的,而是先在「烏克蘭在1995年開始、以烏克蘭總統行政命令接管了克里米亞一切權力」的事實出現後,才在烏克蘭的容許下、由克里米亞議會修憲(以議會內的相對多數決為之,而非公民投票)補正烏克蘭統轄的合法性(在這期間,克里米亞議會還不被烏克蘭准許提出“烏克蘭不喜歡”的修憲草案)。
如果我們質疑「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因為是在『俄軍佔領克里米亞、並獲得當地烏克蘭部隊叛變支持』的事實先發生後、才舉行的;所以該公投不應該被視為具有合法性」,則我也不知道何以我們應該無條件認為「克里米亞在1998年以議會內的簡單多數決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就具有合法性。
要說,克里米亞2014年搞的是全民公投,而且公投提問還沒有預設「本公投結果必須經俄國批准後方可生效」之類的前提。
在我看來,如果我們非得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則我們也應該承認2014年的公投有效。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要堅持「被外力施壓或脅迫而作成的民意表述無效」這點,則我們不僅應該認為「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無效,我們也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無效;我們甚至應該認為「克里米亞1992年憲法中,被烏克蘭施壓後插入的『克里米亞屬於烏克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條款字樣」無效。
因此,克里米亞的地位,就應該直接回到1991年公投通過的民意,也就是「作為一個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並高度願意加入蘇聯或獨立國家國協等超國家法人體」。
但今天若要推翻整個克里米亞從1992年到2014年的一切統治事實,想必一定會形成各種各樣的困擾與麻煩。
所以,比較可行的替代方案是: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2年的憲法」有效、承認「克里米亞1998年的憲法」有效,並承認「克里米亞2014年的公投」有效。
當然,今天的烏克蘭大概不能接受這樣的邏輯。但問題是:為什麼烏克蘭要堅持統轄一個“烏克蘭宣稱屬於不同於烏克蘭自身民族”、“烏克蘭對其最初的統轄,完全基於外部大帝國的專斷處置,而非自己的意志,更非被統治者的意志”、“烏克蘭自從統轄之後,必須長期一直靠欺瞞、背約、施壓、脅迫,並竭盡所能剝奪其自治空間、才得以順利統轄”的地區呢?
我不知道。也許,是想要合法地在境內豢養一群地位不如烏語區人民的奴隸?
2023年6月11日
蘇聯時代的的自治加盟共和國仍為主權國家雜談(20230611)
雖然我對前蘇聯的政治體制不算真的很懂,但姑且還是解釋一下。
就我所知,克里米亞的獨立行動,有過好幾種模式。它主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但也曾經以獨立的「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存在過。
很多人以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一個正式的主權國家。它其實是。
只不過,在蘇聯的框架下,主權國家不是“孤立於蘇聯之外的、獨自面對其它主權國家”的國際法法人;或者這樣說:「自治加盟共和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蘇聯是統攝於這些主權國家的聯合體法人。
例如,蘇聯時代的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與其它「自治加盟共和國」在蘇聯境內完全平行。但在蘇聯時代,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是「自治加盟共和國」,也都擁有聯合國席次。
事實上,蘇聯當初其實想要讓它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單獨加入聯合國;只是美國不准。所以美蘇談判後,才搞出蘇聯「一國三席」的作法。
因此「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國際法上完全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未必會被國際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
如果一定要類比的話,當年的蘇聯,其實類似今天的歐盟(但蘇聯對其轄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管控能力,遠遠強於歐盟);我們不會說德國法國因為隸屬歐盟、所以就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
對於蘇聯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被自己這個超國家聯合體所管轄。
對於西方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除了烏克蘭與白俄羅斯之外,西方不會在國際外交上、繞過蘇聯而與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進行互動。
總而言之,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主權國家,但頭上仍然有著個蘇聯管轄,而且未必擁有聯合國席次。
在蘇聯建立的時候,克里米亞最初就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二戰後,蘇聯廢除了克里米亞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制為「行政州」,並將之歸入“同樣是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烏克蘭中。
請注意:在這個時候,克里米亞並不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隸烏克蘭的,而是先被廢除「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改制為「行政州」、然後才被轉移管轄權給烏克蘭。
在蘇聯即將解體的時候。克里米亞舉行公投,並決議自己從烏克蘭轄下的「行政州」地位獨立,重新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這是戰後克里米亞的第一次獨立行動:有公投、有通過、有宣布獨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仍然希望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的管轄之下。
再請注意:在這個時候,烏克蘭尚未從蘇聯獨立,而且蘇聯也還沒有解體。
所以烏克蘭此時仍然只是一個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擁有聯合國席次)。因此這個時候的烏克蘭,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烏克蘭為了安撫克里米亞,雖然知道自己作為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但還是承諾說要給予克里米亞在自己境內擁有高度自治的地位、並承諾要視之為「自治加盟共和國」。
兩個月後,蘇聯舉行公投,決定是否要結束蘇聯這個「超國家法人體」的存在。但有資格舉行公投的,是當時蘇聯境內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並不在此列。
當時蘇聯公投的目的,除了結束蘇聯的存在之外,也試圖決定原本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地位。
由於當時的公投是由「自治加盟共和國」各自舉行的,所以大部分「自治加盟共和國」同意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存在、並參與成立另一個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然而,在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中,有些不希望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而是回到蘇聯成立前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波三就是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的代表。
當年年底,蘇聯在統計了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公投結果後,宣布蘇聯解體。不久後,波三宣布徹底獨立,而且拒絕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烏克蘭也在這個時候公投獨立。不過,烏克蘭隨即加入了一干“除波三與喬治亞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共同組成了獨立國家國協。
自此,蘇聯時代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成為歷史,大家都成為「完全主權國家」。
但在蘇聯已經公投完畢、確認即將解體、但尚未正式解體的時候(應該是九月),烏克蘭趁勢施壓、逼克里米亞議會片面宣布放棄“克里米亞年初才通過”的獨立公投(即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重新承認克里米亞的主權回歸烏克蘭(當時還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尚未成為「完全主權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
問題在於:根據蘇聯(當時尚未解體)的法律,「自治加盟共和國」如果要脫離蘇聯,必須要以正式的公投決議。而此時烏克蘭只是施壓、逼著克里米亞的議會片面宣布「克里米亞主權歸屬烏克蘭」,並非讓克里米亞依照法定程序舉行公投。
當然,有人質疑: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宣布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本身就沒有得到烏克蘭的允許,也沒有得到蘇聯的承認,所以無效。
這樣的承認不是沒有根據。只不過,當時的蘇聯自己正忙著搞解體公投,光是要說服「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公投後繼續留在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就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後來還因為解體而面臨了蘇共的政變;所以當時的蘇聯並沒有對於克里米亞年初的獨立公投多作理會。
無論如何,當時的克里米亞議會終究是在烏克蘭的施壓下,片面宣布「主權歸屬烏克蘭」(而克里米亞議會當時其實沒有任何合法合憲的正當性作此宣告)。儘管如此,克里米亞百姓並未完全屈服。
一兩個月後,克里米亞出現了正式登記的政黨,目標是要得到蘇聯軍方黑海艦隊的支持、好讓蘇聯正式承認克里米亞年初公投決議的「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如果蘇聯不承認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這些人打算在克里米亞再次舉行一次公投。
幾個月後,蘇聯解體。不久後,烏克蘭宣布獨立。這些人「爭取蘇聯承認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的目標不再可能。
然而,在這些人的努力之下,克里米亞的議會再次放棄「主權歸屬烏克蘭」的片面宣布,又一次宣布克里米亞「獨立於烏克蘭之外」;而且這一次宣布自己不再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是「完全主權國家」。
請注意:在此時,蘇聯已經解體,而過去所有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此時都已經成為「完全主權國家」了(包括烏克蘭)。所以此時的克里米亞當然不會再宣告自己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會宣告自己是「完全主權國家」。
由此可知,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一直都把自己對標於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同行;也就是說: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是要擺脫「自己被烏克蘭統治」的狀態,更是要「讓自己處於與烏克蘭平等平行的狀態」。
當烏克蘭只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就宣告自己也是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當蘇聯解體、烏克蘭成為「完全主權國家」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也就宣告自己是另一個「完全主權國家」。
當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沒有「想要徹底擺脫蘇聯的一切、因此絕對不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這種想法(那是“蘇聯解體後”的波三的想法,不是克里米亞的)。
但烏克蘭仍然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碰巧,當時剛從蘇聯轉型的俄國、也不想要為了克里米亞而破壞自己與烏克蘭的聯盟關係(當時俄國需要烏克蘭與白俄羅斯的支持、好號召前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們、共同加入後來的獨立國家國協)。
所以俄國介入調停,要求克里米亞再次放棄獨立宣告;作為代替,烏克蘭承諾將克里米亞視為是「自治加盟共和國」。
克里米亞為了對抗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施壓,試圖發動第二次的獨立公投;但克里米亞百姓扛不住烏克蘭與俄國的聯合壓力,於是放棄舉行“以「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存在”的公投,改舉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存在”的公投。公投結果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其實這次公投提問的主文,尤其是「接受烏克蘭統轄」相關的文字,是在公投前夕、臨時被克里米亞議會插進公投選票上的)
在國際法法理上,克里米亞的這次公投決議,會將烏克蘭提升成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不過,其實這並不會真正造成烏克蘭在國際法上法人地位的困擾—因為烏克蘭對外完全不承認克里米亞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
儘管烏克蘭當年確實曾經以此對俄國與對克里米亞百姓作出承諾,而且克里米亞百姓也確實信以為真地以公投決議作為回應;但烏克蘭在境內其實從來都不承認克里米亞是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視之為一個「行政州」。
理由很簡單:當時的烏克蘭不是一個超國家的法人體,而只是一個「完全主權國家」;因此烏克蘭不願意、也不可能在自己境內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儘管烏克蘭確實以此承諾俄國與克里米亞百姓。
確實,烏克蘭在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後,形式上給予了克里米亞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最關鍵的特徵是: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制定自己的憲法);但有兩個證據顯示烏克蘭並沒有誠意真正遵守它當年對克里米亞的承諾,而兩個證據都與克里米亞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另一場公投(有三個提問)有關。
在這場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克里米亞又一次議決了「克里米亞具有『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其與烏克蘭之間的關係,應以雙邊條約決定」的主張。
為了彰顯這個主張,克里米亞這次同時也以公投決議了「克里米亞共和國的總統,可以在那些“不侵害克里米亞議會立法權”的事項上、以其行政權的意志、而逕行立法」的主張。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公投提問,是因為烏克蘭從1992年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開始、就一直試圖壓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因此,烏克蘭在1995年,就直接單方面宣告「烏克蘭總統,可以以單獨的行政命令、統治整個克里米亞」。
也就是說:烏克蘭單方面就凍結了克里米亞的一切實質性的自治空間—儘管形式上克里米亞確實曾經在1992年公投決議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而形式上烏克蘭也從那時起就接受了自己境內有克里米亞這樣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存在。
(且容我們姑且不論「烏克蘭既非聯邦國、也非超國家法人體,究竟如何可能實質統轄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形式存在的主權國家」這點罷了)
第二個證據其實也與此有關。克里米亞在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同時也決議了「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利米亞與烏克蘭兩者的雙重國籍身分」這點。
由此可知,對於克里米亞而言,克里米亞是以主權國家(無論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或是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的立場,以條約加盟的方式、接受烏克蘭的統轄。這個立場,不管是在蘇聯即將解體的當年,或是1992年在烏克蘭施壓下的妥協公投,或是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其實都是反覆強調的。
然而,烏克蘭從來都不承認雙重國籍這種東西—不管是當時,或是今天。所以烏克蘭又一次地無視了克里米亞的公投結果。
所以,烏克蘭雖然嘴巴上說接納了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而成為自己統轄的領土,但實際上完全不在乎克里米亞人民的自治籲求,也不給予克里米亞太多的實質自治空間。
其後,2014年烏克蘭出現政變,親俄派的合法政府被瓦解。烏東二州宣布獨立出「盧甘斯克」與「頓涅茨克」兩個「完全主權國家」,並獲得了國際上少數幾個國家的承認(俄國則是在俄烏戰爭開戰前夕才承認)。在這段期間,烏東這兩個「完全主權國家」發起了組成邦聯的倡議,並考慮邀請克里米亞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地位加入。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也舉行了第三次獨立公投。這次的公投內容是決定:當烏克蘭出現政變、原本的合法政府瓦解的此刻,克里米亞的地位是重回當年公投所決議(但實質上幾十年來一直不被烏克蘭正式承認)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因此會將烏克蘭視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或是再次脫離烏克蘭、然後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接受俄國的統轄。
克里米亞這次公投、之所以不討論「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建立『完全主權國家』地位」的選項,有可能是因為「俄國施壓不准」;但也有可能是因為「克里米亞認清:若無俄國的全力支持,則就算公投決議成為『完全主權國家』地位、也不足以對抗烏克蘭;既然克里米亞過去幾十年來、就算是追求獨立、想的也是最終加入俄系的「超國家法人體」,所以乾脆直接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我們在這邊必須要釐清「自治加盟共和國」與「聯邦主體」的差異。
前者是正式的主權國家,只不過它受某個「超國家法人體」(例如蘇聯)的統轄。
後者是與美國的「州」類似的地位;它擁有獨立的主權,但因為加入了「聯邦」、因此將自己的主權部分讓渡給了聯邦政府(但自己的主權並未因此消滅或被褫奪)。由於外交權屬於聯邦政府,所以「州」並不擁有獨立的外交權,也不會在國際上被認為是主權國家。
無論是蘇聯時代,或是蘇聯解體後迄今,烏克蘭從來都不是聯邦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所以烏克蘭從來都沒有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法理正當性。它在蘇聯時代沒有,在蘇聯解體後迄今也沒有。
但烏克蘭對克里米亞百姓與當時調停的俄國都作了這樣的承諾,當然,烏克蘭從來沒有遵守過這個承諾,所以烏克蘭倒不必為此而面對國際法法理正當性的挑戰。
無論如何,無論如何,克里米亞顯然已經不再相信烏克蘭當年的「將克里米亞視為『自治加盟共和國』」此一承諾,而是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的地位直接加入俄國。
西方與烏克蘭當然認為克里米亞在2014年的公投決議是無效的。理由是因為「它是俄國施壓的虛假民意」。
只不過,西方也好,烏克蘭也好,其實迄今都沒有解釋過:倘若克里米亞在2014年公投時、倘若最終通過決議的是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烏克蘭究竟要如何在國際法法理上、實現烏克蘭當年對克里米亞的這個承諾?烏克蘭是打算改制成為聯邦國家?或是直接成為「超國家法人體」?
不知道。西方不談。烏克蘭對此也不談。「如何尊重克里米亞人長期以來『獨立建國』的意志?」從來都不是西方與烏克蘭關心與在乎的議題。
當然,隨著克里米亞選擇加入俄國,烏東另外兩個獨立國原本「大家一起搞邦聯吧」的倡議,也就無疾而終了;畢竟它們還在被烏克蘭砲轟、自己所宣稱的國土還有一大半被烏克蘭佔領著。
之後的發展大家都知道:俄國承認烏東二國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其後與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在俄軍穩住前線之後,烏東二國再次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循類似模式加入俄國的,當時還有另外兩個原本的烏東州。
荒謬的是:克里米亞也好,烏東二國也好,甚至是俄烏開戰後才加入俄國的另外兩個烏東州也好,其實它們都循著科索沃模式與波三模式獨立。
差別只在於:烏東二國最初的宣布獨立,並沒有通過公投程序;而克里米亞、另外兩個烏東州則是直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其中,克里米亞在歷史上更是兩度公投決議要獨立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甚至,在2014年公投中,那個落敗的選項、其實也是「回復『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某國轄下的行政州」。
要爭論「『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完全主權國家』」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一直都是主權國家。
當然,蘇聯時代的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最終只有烏克蘭與白俄羅斯被西方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但這個國際現實恰恰證明了「『自治加盟共和國就是主權國家」這點,而非否證之。不然烏克蘭與白俄羅斯如何可能擁有聯合國的席次?不然蘇聯當初根據甚麼立場、要求讓其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無論如何,「自從二戰以後,克里米亞人民一直都追求作為主權國家地位」是個事實。(當然,「能不能如願?」則要看造化與福分)
我們可以否認克里米亞幾次獨立運動的合法性(比方說,「克里米亞用議會單方面宣告獨立、而非訴諸公投」的作法;又比方說「克里米亞因為扛不住烏克蘭的施壓、所以在公投前夕篡改公投提問主文的文字」),但我們不能否認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雖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幾乎都伴隨著「重回蘇聯或俄國」的主張)的意圖與努力。
當西方高興的時候,西方可以支持波三與科索沃以片面公投方式獨立,並宣告這樣完全不違反國際法。
當西方不高興的時候,克里米亞追求獨立的意志與努力,完全只算個屁,反正克里米亞的一切只能由烏克蘭說了算。
恰恰是這種揀櫻桃式的態度,才會一再而再地崩解西方所謂的“建立在規則與原則之上”的國際法秩序。
如果我們真的關心國際法秩序、真的希望避免國際之間退化回自然狀態,我們就應該批判前述這種揀櫻桃的雙標心態。
而這一切,其實剛好可以從「停止稱俄國是侵略者」(可以稱其為俄烏戰爭的交戰一方)開始。
就我所知,克里米亞的獨立行動,有過好幾種模式。它主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但也曾經以獨立的「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存在過。
很多人以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一個正式的主權國家。它其實是。
只不過,在蘇聯的框架下,主權國家不是“孤立於蘇聯之外的、獨自面對其它主權國家”的國際法法人;或者這樣說:「自治加盟共和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蘇聯是統攝於這些主權國家的聯合體法人。
例如,蘇聯時代的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與其它「自治加盟共和國」在蘇聯境內完全平行。但在蘇聯時代,烏克蘭與白俄羅斯都是「自治加盟共和國」,也都擁有聯合國席次。
事實上,蘇聯當初其實想要讓它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單獨加入聯合國;只是美國不准。所以美蘇談判後,才搞出蘇聯「一國三席」的作法。
因此「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國際法上完全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未必會被國際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
如果一定要類比的話,當年的蘇聯,其實類似今天的歐盟(但蘇聯對其轄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管控能力,遠遠強於歐盟);我們不會說德國法國因為隸屬歐盟、所以就不是獨立的主權國家。
對於蘇聯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獨立的主權國家,只不過被自己這個超國家聯合體所管轄。
對於西方而言,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除了烏克蘭與白俄羅斯之外,西方不會在國際外交上、繞過蘇聯而與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進行互動。
總而言之,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確實是主權國家,但頭上仍然有著個蘇聯管轄,而且未必擁有聯合國席次。
在蘇聯建立的時候,克里米亞最初就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二戰後,蘇聯廢除了克里米亞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制為「行政州」,並將之歸入“同樣是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烏克蘭中。
請注意:在這個時候,克里米亞並不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改隸烏克蘭的,而是先被廢除「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改制為「行政州」、然後才被轉移管轄權給烏克蘭。
在蘇聯即將解體的時候。克里米亞舉行公投,並決議自己從烏克蘭轄下的「行政州」地位獨立,重新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這是戰後克里米亞的第一次獨立行動:有公投、有通過、有宣布獨立、是獨立的主權國家、但仍然希望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的管轄之下。
再請注意:在這個時候,烏克蘭尚未從蘇聯獨立,而且蘇聯也還沒有解體。
所以烏克蘭此時仍然只是一個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雖然擁有聯合國席次)。因此這個時候的烏克蘭,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
但烏克蘭為了安撫克里米亞,雖然知道自己作為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並不能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但還是承諾說要給予克里米亞在自己境內擁有高度自治的地位、並承諾要視之為「自治加盟共和國」。
兩個月後,蘇聯舉行公投,決定是否要結束蘇聯這個「超國家法人體」的存在。但有資格舉行公投的,是當時蘇聯境內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克里米亞並不在此列。
當時蘇聯公投的目的,除了結束蘇聯的存在之外,也試圖決定原本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地位。
由於當時的公投是由「自治加盟共和國」各自舉行的,所以大部分「自治加盟共和國」同意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存在、並參與成立另一個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然而,在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中,有些不希望在蘇聯解體後繼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存在,而是回到蘇聯成立前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波三就是這些「自治加盟共和國」的代表。
當年年底,蘇聯在統計了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公投結果後,宣布蘇聯解體。不久後,波三宣布徹底獨立,而且拒絕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
烏克蘭也在這個時候公投獨立。不過,烏克蘭隨即加入了一干“除波三與喬治亞之外”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共同組成了獨立國家國協。
自此,蘇聯時代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成為歷史,大家都成為「完全主權國家」。
但在蘇聯已經公投完畢、確認即將解體、但尚未正式解體的時候(應該是九月),烏克蘭趁勢施壓、逼克里米亞議會片面宣布放棄“克里米亞年初才通過”的獨立公投(即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重新承認克里米亞的主權回歸烏克蘭(當時還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尚未成為「完全主權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
問題在於:根據蘇聯(當時尚未解體)的法律,「自治加盟共和國」如果要脫離蘇聯,必須要以正式的公投決議。而此時烏克蘭只是施壓、逼著克里米亞的議會片面宣布「克里米亞主權歸屬烏克蘭」,並非讓克里米亞依照法定程序舉行公投。
當然,有人質疑: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宣布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本身就沒有得到烏克蘭的允許,也沒有得到蘇聯的承認,所以無效。
這樣的承認不是沒有根據。只不過,當時的蘇聯自己正忙著搞解體公投,光是要說服「自治加盟共和國」在公投後繼續留在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就已經一個頭兩個大了,後來還因為解體而面臨了蘇共的政變;所以當時的蘇聯並沒有對於克里米亞年初的獨立公投多作理會。
無論如何,當時的克里米亞議會終究是在烏克蘭的施壓下,片面宣布「主權歸屬烏克蘭」(而克里米亞議會當時其實沒有任何合法合憲的正當性作此宣告)。儘管如此,克里米亞百姓並未完全屈服。
一兩個月後,克里米亞出現了正式登記的政黨,目標是要得到蘇聯軍方黑海艦隊的支持、好讓蘇聯正式承認克里米亞年初公投決議的「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回到「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如果蘇聯不承認年初的克里米亞公投,這些人打算在克里米亞再次舉行一次公投。
幾個月後,蘇聯解體。不久後,烏克蘭宣布獨立。這些人「爭取蘇聯承認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的目標不再可能。
然而,在這些人的努力之下,克里米亞的議會再次放棄「主權歸屬烏克蘭」的片面宣布,又一次宣布克里米亞「獨立於烏克蘭之外」;而且這一次宣布自己不再只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是「完全主權國家」。
請注意:在此時,蘇聯已經解體,而過去所有的「自治加盟共和國」、此時都已經成為「完全主權國家」了(包括烏克蘭)。所以此時的克里米亞當然不會再宣告自己是「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會宣告自己是「完全主權國家」。
由此可知,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一直都把自己對標於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同行;也就是說: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是要擺脫「自己被烏克蘭統治」的狀態,更是要「讓自己處於與烏克蘭平等平行的狀態」。
當烏克蘭只是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就宣告自己也是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當蘇聯解體、烏克蘭成為「完全主權國家」的時候,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也就宣告自己是另一個「完全主權國家」。
當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從來都沒有「想要徹底擺脫蘇聯的一切、因此絕對不加入新的、類似蘇聯的『超國家法人體』」這種想法(那是“蘇聯解體後”的波三的想法,不是克里米亞的)。
但烏克蘭仍然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碰巧,當時剛從蘇聯轉型的俄國、也不想要為了克里米亞而破壞自己與烏克蘭的聯盟關係(當時俄國需要烏克蘭與白俄羅斯的支持、好號召前蘇聯轄下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們、共同加入後來的獨立國家國協)。
所以俄國介入調停,要求克里米亞再次放棄獨立宣告;作為代替,烏克蘭承諾將克里米亞視為是「自治加盟共和國」。
克里米亞為了對抗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施壓,試圖發動第二次的獨立公投;但克里米亞百姓扛不住烏克蘭與俄國的聯合壓力,於是放棄舉行“以「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存在”的公投,改舉行“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存在”的公投。公投結果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的統轄。(但其實這次公投提問的主文,尤其是「接受烏克蘭統轄」相關的文字,是在公投前夕、臨時被克里米亞議會插進公投選票上的)
在國際法法理上,克里米亞的這次公投決議,會將烏克蘭提升成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不過,其實這並不會真正造成烏克蘭在國際法上法人地位的困擾—因為烏克蘭對外完全不承認克里米亞具有真正意義上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
儘管烏克蘭當年確實曾經以此對俄國與對克里米亞百姓作出承諾,而且克里米亞百姓也確實信以為真地以公投決議作為回應;但烏克蘭在境內其實從來都不承認克里米亞是個「自治加盟共和國」,而只視之為一個「行政州」。
理由很簡單:當時的烏克蘭不是一個超國家的法人體,而只是一個「完全主權國家」;因此烏克蘭不願意、也不可能在自己境內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儘管烏克蘭確實以此承諾俄國與克里米亞百姓。
確實,烏克蘭在克里米亞1992年的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後,形式上給予了克里米亞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最關鍵的特徵是:克里米亞被允許可以制定自己的憲法);但有兩個證據顯示烏克蘭並沒有誠意真正遵守它當年對克里米亞的承諾,而兩個證據都與克里米亞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另一場公投(有三個提問)有關。
在這場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克里米亞又一次議決了「克里米亞具有『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其與烏克蘭之間的關係,應以雙邊條約決定」的主張。
為了彰顯這個主張,克里米亞這次同時也以公投決議了「克里米亞共和國的總統,可以在那些“不侵害克里米亞議會立法權”的事項上、以其行政權的意志、而逕行立法」的主張。
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公投提問,是因為烏克蘭從1992年公投(決議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開始、就一直試圖壓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因此,烏克蘭在1995年,就直接單方面宣告「烏克蘭總統,可以以單獨的行政命令、統治整個克里米亞」。
也就是說:烏克蘭單方面就凍結了克里米亞的一切實質性的自治空間—儘管形式上克里米亞確實曾經在1992年公投決議要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而形式上烏克蘭也從那時起就接受了自己境內有克里米亞這樣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存在。
(且容我們姑且不論「烏克蘭既非聯邦國、也非超國家法人體,究竟如何可能實質統轄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形式存在的主權國家」這點罷了)
第二個證據其實也與此有關。克里米亞在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同時也決議了「克里米亞公民,同時擁有克利米亞與烏克蘭兩者的雙重國籍身分」這點。
由此可知,對於克里米亞而言,克里米亞是以主權國家(無論是以「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形式,或是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形式)的立場,以條約加盟的方式、接受烏克蘭的統轄。這個立場,不管是在蘇聯即將解體的當年,或是1992年在烏克蘭施壓下的妥協公投,或是1998年【按:這邊是我記錯了,應該是1994年】的公投中,其實都是反覆強調的。
然而,烏克蘭從來都不承認雙重國籍這種東西—不管是當時,或是今天。所以烏克蘭又一次地無視了克里米亞的公投結果。
所以,烏克蘭雖然嘴巴上說接納了克里米亞作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地位而成為自己統轄的領土,但實際上完全不在乎克里米亞人民的自治籲求,也不給予克里米亞太多的實質自治空間。
其後,2014年烏克蘭出現政變,親俄派的合法政府被瓦解。烏東二州宣布獨立出「盧甘斯克」與「頓涅茨克」兩個「完全主權國家」,並獲得了國際上少數幾個國家的承認(俄國則是在俄烏戰爭開戰前夕才承認)。在這段期間,烏東這兩個「完全主權國家」發起了組成邦聯的倡議,並考慮邀請克里米亞以「完全主權國家」的地位加入。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也舉行了第三次獨立公投。這次的公投內容是決定:當烏克蘭出現政變、原本的合法政府瓦解的此刻,克里米亞的地位是重回當年公投所決議(但實質上幾十年來一直不被烏克蘭正式承認)的「自治加盟共和國」(因此會將烏克蘭視為是一個“其下可以統轄「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準·超國家法人體」)?或是再次脫離烏克蘭、然後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接受俄國的統轄。
克里米亞這次公投、之所以不討論「獨立於烏克蘭之外、重新建立『完全主權國家』地位」的選項,有可能是因為「俄國施壓不准」;但也有可能是因為「克里米亞認清:若無俄國的全力支持,則就算公投決議成為『完全主權國家』地位、也不足以對抗烏克蘭;既然克里米亞過去幾十年來、就算是追求獨立、想的也是最終加入俄系的「超國家法人體」,所以乾脆直接以類似『自治加盟共和國』”的『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我們在這邊必須要釐清「自治加盟共和國」與「聯邦主體」的差異。
前者是正式的主權國家,只不過它受某個「超國家法人體」(例如蘇聯)的統轄。
後者是與美國的「州」類似的地位;它擁有獨立的主權,但因為加入了「聯邦」、因此將自己的主權部分讓渡給了聯邦政府(但自己的主權並未因此消滅或被褫奪)。由於外交權屬於聯邦政府,所以「州」並不擁有獨立的外交權,也不會在國際上被認為是主權國家。
無論是蘇聯時代,或是蘇聯解體後迄今,烏克蘭從來都不是聯邦國家,更不是「超國家法人體」。所以烏克蘭從來都沒有統轄另一個「自治加盟共和國」的國際法法理正當性。它在蘇聯時代沒有,在蘇聯解體後迄今也沒有。
但烏克蘭對克里米亞百姓與當時調停的俄國都作了這樣的承諾,當然,烏克蘭從來沒有遵守過這個承諾,所以烏克蘭倒不必為此而面對國際法法理正當性的挑戰。
無論如何,無論如何,克里米亞顯然已經不再相信烏克蘭當年的「將克里米亞視為『自治加盟共和國』」此一承諾,而是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的地位直接加入俄國。
西方與烏克蘭當然認為克里米亞在2014年的公投決議是無效的。理由是因為「它是俄國施壓的虛假民意」。
只不過,西方也好,烏克蘭也好,其實迄今都沒有解釋過:倘若克里米亞在2014年公投時、倘若最終通過決議的是另一個「以『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接受烏克蘭統轄」,則烏克蘭究竟要如何在國際法法理上、實現烏克蘭當年對克里米亞的這個承諾?烏克蘭是打算改制成為聯邦國家?或是直接成為「超國家法人體」?
不知道。西方不談。烏克蘭對此也不談。「如何尊重克里米亞人長期以來『獨立建國』的意志?」從來都不是西方與烏克蘭關心與在乎的議題。
當然,隨著克里米亞選擇加入俄國,烏東另外兩個獨立國原本「大家一起搞邦聯吧」的倡議,也就無疾而終了;畢竟它們還在被烏克蘭砲轟、自己所宣稱的國土還有一大半被烏克蘭佔領著。
之後的發展大家都知道:俄國承認烏東二國的「完全主權國家」地位;其後與之簽署共同防禦條約;然後在俄軍穩住前線之後,烏東二國再次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循類似模式加入俄國的,當時還有另外兩個原本的烏東州。
荒謬的是:克里米亞也好,烏東二國也好,甚至是俄烏開戰後才加入俄國的另外兩個烏東州也好,其實它們都循著科索沃模式與波三模式獨立。
差別只在於:烏東二國最初的宣布獨立,並沒有通過公投程序;而克里米亞、另外兩個烏東州則是直接公投決議以「聯邦主體」地位加入俄國。
其中,克里米亞在歷史上更是兩度公投決議要獨立成為「自治加盟共和國」。甚至,在2014年公投中,那個落敗的選項、其實也是「回復『自治加盟共和國』地位」,而非「僅僅是某國轄下的行政州」。
要爭論「『自治加盟共和國』不是『完全主權國家』」是沒有意義的;因為「自治加盟共和國」一直都是主權國家。
當然,蘇聯時代的一干「自治加盟共和國」,最終只有烏克蘭與白俄羅斯被西方承認擁有聯合國席次;但這個國際現實恰恰證明了「『自治加盟共和國就是主權國家」這點,而非否證之。不然烏克蘭與白俄羅斯如何可能擁有聯合國的席次?不然蘇聯當初根據甚麼立場、要求讓其轄下的所有「自治加盟共和國」都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無論如何,「自從二戰以後,克里米亞人民一直都追求作為主權國家地位」是個事實。(當然,「能不能如願?」則要看造化與福分)
我們可以否認克里米亞幾次獨立運動的合法性(比方說,「克里米亞用議會單方面宣告獨立、而非訴諸公投」的作法;又比方說「克里米亞因為扛不住烏克蘭的施壓、所以在公投前夕篡改公投提問主文的文字」),但我們不能否認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雖然克里米亞的獨立運動,幾乎都伴隨著「重回蘇聯或俄國」的主張)的意圖與努力。
當西方高興的時候,西方可以支持波三與科索沃以片面公投方式獨立,並宣告這樣完全不違反國際法。
當西方不高興的時候,克里米亞追求獨立的意志與努力,完全只算個屁,反正克里米亞的一切只能由烏克蘭說了算。
恰恰是這種揀櫻桃式的態度,才會一再而再地崩解西方所謂的“建立在規則與原則之上”的國際法秩序。
如果我們真的關心國際法秩序、真的希望避免國際之間退化回自然狀態,我們就應該批判前述這種揀櫻桃的雙標心態。
而這一切,其實剛好可以從「停止稱俄國是侵略者」(可以稱其為俄烏戰爭的交戰一方)開始。
2023年6月8日
俄國普丁未必邪惡,但反俄派很難不本質邪惡雜談(20230608)
克里米亞當年的公投,確實是說要決定是否作為一個蘇聯解體後的加盟共和國或自治共和國,而且公投結果是通過的。這是沒錯。
但當時蘇聯與後來獨立出來的烏克蘭,已經決定要將克里米亞併入烏克蘭加盟共和國了,所以就逼著克里米亞將自己的效忠對象、從本來的後來叫做獨立國家國協的對象、轉移到烏克蘭主權獨立國家。克里米亞當時被迫同意了;於是其主權被俄國與烏克蘭聯手逼著轉移到烏克蘭手上。
不過,後來克里米亞加盟共和國改變主意了,由議會通過新的憲法,片面宣布獨立,也宣布自己的行政長官為國家元首,並改向俄國申請成為獨立國家國協中的主權成員。該提議甚至曾經一度獲得俄國議會的支持,儘管當年俄國最終仍然決定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
克里米亞當年追求主權獨立的行動,不是口頭上說說而已,是有付諸行動的。雖然該行動馬上就被烏克蘭取締、並在法理上以「烏克蘭議會宣告『克里米亞片面通過的獨立憲法無效』」的方式破壞之;同時該獨立行動也並沒有得到俄國徹底的支持。但克里米亞並非只嘗試獨立那麼一次。
一年多後,克里米亞議會又再次通過一次“那個前兩年自己才剛通過過、但當年馬上就被烏克蘭取締鎮壓說作廢”的同一部主權獨立憲法。所以再次宣布主權獨立。
當然,這個第二次的宣布主權獨立,照樣還是沒有得到烏克蘭的承認,也同樣沒有得到俄國的完全支持。
又一次,當時的俄國與烏克蘭又一次無視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雙方自行決定克里米亞仍然歸屬於烏克蘭。不過這一次烏克蘭承諾說要尊重克里米亞作為其轄下的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的地位。
於是克里米亞就不再堅持追求那個“被克里米亞議會前後總共通過兩次“的主權獨立憲法的合法性,而是承認由烏克蘭單方面施壓而舉行並通過的公投結果。畢竟當時已經嘗試過兩次、而兩次都沒辦法突破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反對。
這邊存在一個後來我們也在兩版明斯克協議中看到的相同模式:烏克蘭用「承認某地區作為擁有高度自治權的加盟共和國的地位」、來交換該地區放棄“已經被該地區正式宣布過”的主權獨立狀態。
只不過,當年克里米亞的獨立,因為沒有得到俄國的支持,所以很快就被烏克蘭與俄國聯手澆熄了,而且澆熄了兩次;而後來烏東二省的獨立,因為得到俄國的支持,所以烏克蘭持續使用武力鎮壓烏東的叛亂,甚至不惜多次砲擊無武裝的人民。
其後,雖然烏克蘭在國際調停的壓力下、同意用明斯克協議這種模式來處理烏東的獨立問題,但實際上我們都知道,不管是烏克蘭,或是號稱是調停國的西方,其實都只是想用明斯克協議來騙烏東百姓放棄抵抗而已,實際上仍然規劃要用北約訓練並武裝的部隊去徹底弭平其獨立。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意願,是很明確的;只不過,當年這個意願、幾乎完全跟隨著「與俄國回歸一家」的想法,但這個想法兩度被當年的俄國潑冷水。
後來大家都知道:烏克蘭發生政變,親俄派被趕走了。這次俄國不再重複當年的錯誤,願意接納克里米亞了;於是克里米亞再次舉行公投,決定到底要就此獨立於烏克蘭之外(並加入俄國)?還是要繼續承認當年烏克蘭逼克里米亞吞下的所謂高度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憲法?
我們知道,公投結果是高票通過前者。
所以,我們完全可以將2014年的公投,理解成是:當烏克蘭發生政變後,克里米亞不再承認「政變後的烏克蘭」就是當年自己最終委屈下嫁的同一個烏克蘭。
當然,親烏派會說2014年的公投都是俄國用武力脅迫才通過的,所以不是真實的民意。
但,如果這種論調成立,則當年烏克蘭強逼烏克蘭吞下的所謂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憲法,其實也是在烏克蘭的武力脅迫、以及當年俄國冷眼旁觀的情形下、所形成的虛假民意(或至少是打了折扣的、有限的民意)。
承認當年烏克蘭用武力逼著克里米亞通過的公投,不承認後來俄國支持克里米亞投票的公投,這不是雙標?怎樣才是雙標?
當年克里米亞兩次試圖獨立、兩次都因為「沒有得到俄國支持」且「面對烏克蘭強力施壓」而失敗。
烏克蘭政變之後,克里米亞馬上在“改變主意了”的俄國的支持下、光速通過了獨立公投、並正式宣布獨立然後加入俄國。
無論如何,在我看來,早從蘇聯解體時開始,克里米亞人民顯然一直都不想成為烏克蘭的一部分,而且顯然一直念茲在茲著想要回到俄國的懷抱中。
顯然,克里米亞對俄國始終是真愛,即便當年的俄國曾經對克里米亞如此薄情寡恩。
當然,要爭論克里米亞究竟是「一直含淚等著俄國回頭」?還是「在烏克蘭婆家受了委屈,所以後來才心寒了,但確實曾經也還是願意下嫁的」?還挺有趣的。不過,在我看來,這些歷史細節上的爭論、都不能改變「克里米亞始終心懷俄國」這點。
所以,如果實在很堅持認為克里米亞2014的獨立公投是被俄國用武力逼迫的,其實我們可以支持讓聯合國或大陸出面主辦最新的獨立公投。我個人相信,如果真有這種公投存在,其結果大概率會是「克里米亞仍然想要從烏克蘭獨立出去」,無論最終是否還是要加入俄國。
所以我不認為西方與烏克蘭現在會願意讓克里米亞再次舉辦一次獨立公投,哪怕有聯合國或大陸監督避免俄國因素干擾亦然。
如果大家其實都默認這是最可能的情形,則我不知道現在還繼續爭論「克里米亞2014的公投無效」的意思是甚麼。這些人到底是想確認克里米亞人民真實的民意?還是只是想確保烏克蘭與西方的利益不會被克里米亞的真實民意給破壞?
烏東幾個省的獨立也是一樣:如果今天有甚麼全能的外星人降臨、不准北約繼續支援烏克蘭、也逼著烏克蘭與俄國雙方只能就地停止一切衝突,然後在絕對客觀的第三方的監督下、用公投確認烏東目前所有俄佔區的獨立意願,我相信大部分俄佔區(尤其是烏東二省)人民會高票選擇獨立(包括獨立後加入俄國)。
(我真心懷疑:在烏克蘭炸壩水淹百姓之後,當地百姓到底還有多大可能、仍然會自願選擇繼續待在烏克蘭的主權管轄之下?)
所以西方只能繼續跳針堅持「當時所謂獨立公投無效」的論調,而完全不敢選擇「俄烏完全停火,然後各方真誠詢問烏東百姓的真實民意」這條路。
我不在乎俄國。我在乎百姓的福祉,以及真正意義的民主精神。但顯然西方與烏克蘭並不在乎這些。
更者,即便「俄國也未必真心在乎烏東百姓福祉與民主精神」,那也不會改變「西方與烏克蘭現在絕對不會同意讓烏東俄語區百姓真正自由決定其命運」的事實。
所以那些言必稱「俄國是侵略者」的人,終究只是雙標與道德能力低落的假貨。無論俄國與普丁到底是不是邪惡透頂的存在,那都不會改變那些人的假貨本質。
任何人都未必需要支持俄國或普丁,但任何文明社會中的人,在道德上都應該反對雙標假貨;因為雙標假貨的存在,只會摧毀人類文明中一切美好的事物,只會腐蝕人性中一切可能存在的光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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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與選舉這種大型活動,沒有人主持,是不可能順利運作的。烏克蘭既然自始就是不願意克里米亞離開的一方,所以烏克蘭自然不願意主辦。
剩下就是完全由克里米亞自己主辦,或是非烏非克的第三方插手主辦(或監督)兩種選項。
不相信俄國介入後的公投結果,其實可以呼籲聯合國或公正的第四方進場主辦。
但要堅持說克里米亞人民沒有資格自決,那就會很奇怪。
克里米亞在法理上,並不是自古就自發地屬於烏克蘭的。既然烏克蘭認為烏語與俄語完全不同,因此克也不與烏自古就屬於同一民族。
所以我不認為克沒有追求自決的空間。
何妨讓聯合國或第四方介入,重新確認一次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
今天的問題是:西方與烏克蘭不准這種事情發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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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思考事情」必須要有歷史常識。
舉個例子:新加坡在二戰之後,從英國的殖民地地位、獨立成為一個主權國家。這是事實性的結果,但不是歷史全貌。
歷史事實是:新加坡先在殖民主英國的許可下,從單純的殖民地,升級成為自治領。
英國要離開東南亞的時候,規劃將新加坡、馬來西亞、沙巴等地合併成一個或幾個聯邦,因此讓新加坡公投決定自己的去留。但公投選票上,並沒有「不加入任何這些聯邦、使新加坡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因為英國認為新加坡當時只是個自治領,沒資格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所以當時反合併派,只能號召選民在公投上投空白票。
新加坡在加入馬來西亞聯邦後,與聯邦政府多次意見或政策路線不合。馬來族政黨在確認自己不可能在新加坡地區贏得席次後,開始提出驅逐新加坡的建議,並最終在聯邦的國會獲得一致同意。於是新加坡被驅離馬來西亞聯邦,只能獨立。
但新加坡這次的獨立,並沒有再次舉行任何公投,而是由原自治領的行政長官與議會自行宣布獨立建國。
也就是說:此時的新加坡,其實只是一個自治領的片面宣布獨立;但因為它這次得到了馬來亞聯邦的承認、也得到了英國的承認、而且沒有面臨其它國際強權的反對,所以它就因此獲得了主權國家的地位。其正當性不來自於公投之類的直接民意,而是自治領議會的間接民意以及強權的許可。
所以,不懂歷史,就不知道新加坡當年擺脫殖民地處境的過程有多複雜,而只會以為新加坡後來就片面獨立成為主權國家了。
新加坡之所以可以不用再次舉行公投而獨立,是因為新加坡一開始是以自治領的地位加入馬來西亞聯邦的--正如克里米亞一開始就是以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身分成為烏克蘭的一部分。
雖然當初克里米亞確實有辦過公投才加盟烏克蘭的,但那未必是克里米亞當時的真正意願;因為當時的烏克蘭與俄國都不允許克里米亞獨立--正如新加坡當時也沒有「不加入英國主導的幾個新聯邦組合之一」的空間一樣。
當強權明確施加壓力時,小國或地區的人民意志,很可能確實是受限的。所以俄國主持的脫烏公投會被質疑,正如烏克蘭與俄國聯手逼克里米亞舉行的公投、也未必絕對正當沒有問題。
當然,開弓沒有回頭箭。即便小國或地區的人民終究對抗不了大國或強權的意志、從而只能在很有限的選項中、挑選出自己相對而言能接受的方案。
但這也不代表未來小國或地區的人民就不能再次試著改變。畢竟歷史的發展,有時候會出現轉機。
正如新加坡後來用議會片面宣布獨立一樣,克里米亞當年在先用公投(有限選項)加入烏克蘭之後,也以議會片面宣布獨立的方式試圖脫離烏克蘭。而且是兩次。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當年又想試圖再公投一次獨立主權共和國的憲法;只不過,烏克蘭與俄國仍然不接受克里米亞辦這樣的公投,所以烏克蘭直接宣布那個要拿來公投的憲法早就被烏克蘭議會廢止了、所以克里米亞沒資格舉行這樣的公投,同時以實力阻止公投活動的進行。
所以克里米亞當年最終並沒有再次舉行脫烏公投。
法理上,2014年的克里米亞是不是烏克蘭轄下的加盟共和國?是。沒人說過不是。
但波三與烏克蘭在脫離蘇聯前,也曾經只是蘇聯轄下的加盟共和國而已,不是?曾經是加盟共和國,難道後來就不能脫離嗎?
如果波三可以片面宣布獨立於蘇聯之外,克里米亞當然也可以。
差別只在於:波三的獨立有西方支持,而克里米亞後來的獨立,只有俄國支持(而且一開始的幾次獨立嘗試、甚至沒有獲得俄國的支持)。
所以這邊的關鍵並不是人民的意願,更不是人民自決的精神,而是大國或強權是否干預?如何干預?
於是問題回來了:如果我們認為、國際法的各種原則,終究還是只能回到大國強權說了算,那我們其實也沒必要談甚麼國際法了。
如果都已經兵戎相見了,那無論看法如何、最終都只能以武力決定。要嘛是烏克蘭與北約勝利,要嘛是俄國勝利,要嘛是僵持不下後讓克里米亞自己決定(但這就等於是俄國勝利);反正只能看武力或實力高低來決定。
國際法與各種原則的存在,是為了避免「各種衝突最終只能靠武力或實力決定是非對錯」這種事情發生。
然而,單挑自己喜歡的部分來談,然後無視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這叫做揀櫻桃。這種態度不僅無助於維持國際法秩序,它反而會加速破壞國際法秩序,因為它最終必然會讓大家回到「實力就是道理」這點。
以為自己是在對抗邪惡,但其實自己才是邪惡。這其實挺魔幻寫實的。
但當時蘇聯與後來獨立出來的烏克蘭,已經決定要將克里米亞併入烏克蘭加盟共和國了,所以就逼著克里米亞將自己的效忠對象、從本來的後來叫做獨立國家國協的對象、轉移到烏克蘭主權獨立國家。克里米亞當時被迫同意了;於是其主權被俄國與烏克蘭聯手逼著轉移到烏克蘭手上。
不過,後來克里米亞加盟共和國改變主意了,由議會通過新的憲法,片面宣布獨立,也宣布自己的行政長官為國家元首,並改向俄國申請成為獨立國家國協中的主權成員。該提議甚至曾經一度獲得俄國議會的支持,儘管當年俄國最終仍然決定不承認克里米亞的獨立。
克里米亞當年追求主權獨立的行動,不是口頭上說說而已,是有付諸行動的。雖然該行動馬上就被烏克蘭取締、並在法理上以「烏克蘭議會宣告『克里米亞片面通過的獨立憲法無效』」的方式破壞之;同時該獨立行動也並沒有得到俄國徹底的支持。但克里米亞並非只嘗試獨立那麼一次。
一年多後,克里米亞議會又再次通過一次“那個前兩年自己才剛通過過、但當年馬上就被烏克蘭取締鎮壓說作廢”的同一部主權獨立憲法。所以再次宣布主權獨立。
當然,這個第二次的宣布主權獨立,照樣還是沒有得到烏克蘭的承認,也同樣沒有得到俄國的完全支持。
又一次,當時的俄國與烏克蘭又一次無視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雙方自行決定克里米亞仍然歸屬於烏克蘭。不過這一次烏克蘭承諾說要尊重克里米亞作為其轄下的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的地位。
於是克里米亞就不再堅持追求那個“被克里米亞議會前後總共通過兩次“的主權獨立憲法的合法性,而是承認由烏克蘭單方面施壓而舉行並通過的公投結果。畢竟當時已經嘗試過兩次、而兩次都沒辦法突破烏克蘭與俄國的聯手反對。
這邊存在一個後來我們也在兩版明斯克協議中看到的相同模式:烏克蘭用「承認某地區作為擁有高度自治權的加盟共和國的地位」、來交換該地區放棄“已經被該地區正式宣布過”的主權獨立狀態。
只不過,當年克里米亞的獨立,因為沒有得到俄國的支持,所以很快就被烏克蘭與俄國聯手澆熄了,而且澆熄了兩次;而後來烏東二省的獨立,因為得到俄國的支持,所以烏克蘭持續使用武力鎮壓烏東的叛亂,甚至不惜多次砲擊無武裝的人民。
其後,雖然烏克蘭在國際調停的壓力下、同意用明斯克協議這種模式來處理烏東的獨立問題,但實際上我們都知道,不管是烏克蘭,或是號稱是調停國的西方,其實都只是想用明斯克協議來騙烏東百姓放棄抵抗而已,實際上仍然規劃要用北約訓練並武裝的部隊去徹底弭平其獨立。
在我看來,克里米亞人民追求「獨立於烏克蘭之外」的意願,是很明確的;只不過,當年這個意願、幾乎完全跟隨著「與俄國回歸一家」的想法,但這個想法兩度被當年的俄國潑冷水。
後來大家都知道:烏克蘭發生政變,親俄派被趕走了。這次俄國不再重複當年的錯誤,願意接納克里米亞了;於是克里米亞再次舉行公投,決定到底要就此獨立於烏克蘭之外(並加入俄國)?還是要繼續承認當年烏克蘭逼克里米亞吞下的所謂高度自治加盟共和國的憲法?
我們知道,公投結果是高票通過前者。
所以,我們完全可以將2014年的公投,理解成是:當烏克蘭發生政變後,克里米亞不再承認「政變後的烏克蘭」就是當年自己最終委屈下嫁的同一個烏克蘭。
當然,親烏派會說2014年的公投都是俄國用武力脅迫才通過的,所以不是真實的民意。
但,如果這種論調成立,則當年烏克蘭強逼烏克蘭吞下的所謂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憲法,其實也是在烏克蘭的武力脅迫、以及當年俄國冷眼旁觀的情形下、所形成的虛假民意(或至少是打了折扣的、有限的民意)。
承認當年烏克蘭用武力逼著克里米亞通過的公投,不承認後來俄國支持克里米亞投票的公投,這不是雙標?怎樣才是雙標?
當年克里米亞兩次試圖獨立、兩次都因為「沒有得到俄國支持」且「面對烏克蘭強力施壓」而失敗。
烏克蘭政變之後,克里米亞馬上在“改變主意了”的俄國的支持下、光速通過了獨立公投、並正式宣布獨立然後加入俄國。
無論如何,在我看來,早從蘇聯解體時開始,克里米亞人民顯然一直都不想成為烏克蘭的一部分,而且顯然一直念茲在茲著想要回到俄國的懷抱中。
顯然,克里米亞對俄國始終是真愛,即便當年的俄國曾經對克里米亞如此薄情寡恩。
當然,要爭論克里米亞究竟是「一直含淚等著俄國回頭」?還是「在烏克蘭婆家受了委屈,所以後來才心寒了,但確實曾經也還是願意下嫁的」?還挺有趣的。不過,在我看來,這些歷史細節上的爭論、都不能改變「克里米亞始終心懷俄國」這點。
所以,如果實在很堅持認為克里米亞2014的獨立公投是被俄國用武力逼迫的,其實我們可以支持讓聯合國或大陸出面主辦最新的獨立公投。我個人相信,如果真有這種公投存在,其結果大概率會是「克里米亞仍然想要從烏克蘭獨立出去」,無論最終是否還是要加入俄國。
所以我不認為西方與烏克蘭現在會願意讓克里米亞再次舉辦一次獨立公投,哪怕有聯合國或大陸監督避免俄國因素干擾亦然。
如果大家其實都默認這是最可能的情形,則我不知道現在還繼續爭論「克里米亞2014的公投無效」的意思是甚麼。這些人到底是想確認克里米亞人民真實的民意?還是只是想確保烏克蘭與西方的利益不會被克里米亞的真實民意給破壞?
烏東幾個省的獨立也是一樣:如果今天有甚麼全能的外星人降臨、不准北約繼續支援烏克蘭、也逼著烏克蘭與俄國雙方只能就地停止一切衝突,然後在絕對客觀的第三方的監督下、用公投確認烏東目前所有俄佔區的獨立意願,我相信大部分俄佔區(尤其是烏東二省)人民會高票選擇獨立(包括獨立後加入俄國)。
(我真心懷疑:在烏克蘭炸壩水淹百姓之後,當地百姓到底還有多大可能、仍然會自願選擇繼續待在烏克蘭的主權管轄之下?)
所以西方只能繼續跳針堅持「當時所謂獨立公投無效」的論調,而完全不敢選擇「俄烏完全停火,然後各方真誠詢問烏東百姓的真實民意」這條路。
我不在乎俄國。我在乎百姓的福祉,以及真正意義的民主精神。但顯然西方與烏克蘭並不在乎這些。
更者,即便「俄國也未必真心在乎烏東百姓福祉與民主精神」,那也不會改變「西方與烏克蘭現在絕對不會同意讓烏東俄語區百姓真正自由決定其命運」的事實。
所以那些言必稱「俄國是侵略者」的人,終究只是雙標與道德能力低落的假貨。無論俄國與普丁到底是不是邪惡透頂的存在,那都不會改變那些人的假貨本質。
任何人都未必需要支持俄國或普丁,但任何文明社會中的人,在道德上都應該反對雙標假貨;因為雙標假貨的存在,只會摧毀人類文明中一切美好的事物,只會腐蝕人性中一切可能存在的光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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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與選舉這種大型活動,沒有人主持,是不可能順利運作的。烏克蘭既然自始就是不願意克里米亞離開的一方,所以烏克蘭自然不願意主辦。
剩下就是完全由克里米亞自己主辦,或是非烏非克的第三方插手主辦(或監督)兩種選項。
不相信俄國介入後的公投結果,其實可以呼籲聯合國或公正的第四方進場主辦。
但要堅持說克里米亞人民沒有資格自決,那就會很奇怪。
克里米亞在法理上,並不是自古就自發地屬於烏克蘭的。既然烏克蘭認為烏語與俄語完全不同,因此克也不與烏自古就屬於同一民族。
所以我不認為克沒有追求自決的空間。
何妨讓聯合國或第四方介入,重新確認一次克里米亞人民的意願?
今天的問題是:西方與烏克蘭不准這種事情發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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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思考事情」必須要有歷史常識。
舉個例子:新加坡在二戰之後,從英國的殖民地地位、獨立成為一個主權國家。這是事實性的結果,但不是歷史全貌。
歷史事實是:新加坡先在殖民主英國的許可下,從單純的殖民地,升級成為自治領。
英國要離開東南亞的時候,規劃將新加坡、馬來西亞、沙巴等地合併成一個或幾個聯邦,因此讓新加坡公投決定自己的去留。但公投選票上,並沒有「不加入任何這些聯邦、使新加坡成為獨立主權國家」的地位;因為英國認為新加坡當時只是個自治領,沒資格成為主權獨立國家。所以當時反合併派,只能號召選民在公投上投空白票。
新加坡在加入馬來西亞聯邦後,與聯邦政府多次意見或政策路線不合。馬來族政黨在確認自己不可能在新加坡地區贏得席次後,開始提出驅逐新加坡的建議,並最終在聯邦的國會獲得一致同意。於是新加坡被驅離馬來西亞聯邦,只能獨立。
但新加坡這次的獨立,並沒有再次舉行任何公投,而是由原自治領的行政長官與議會自行宣布獨立建國。
也就是說:此時的新加坡,其實只是一個自治領的片面宣布獨立;但因為它這次得到了馬來亞聯邦的承認、也得到了英國的承認、而且沒有面臨其它國際強權的反對,所以它就因此獲得了主權國家的地位。其正當性不來自於公投之類的直接民意,而是自治領議會的間接民意以及強權的許可。
所以,不懂歷史,就不知道新加坡當年擺脫殖民地處境的過程有多複雜,而只會以為新加坡後來就片面獨立成為主權國家了。
新加坡之所以可以不用再次舉行公投而獨立,是因為新加坡一開始是以自治領的地位加入馬來西亞聯邦的--正如克里米亞一開始就是以高度自治的加盟共和國身分成為烏克蘭的一部分。
雖然當初克里米亞確實有辦過公投才加盟烏克蘭的,但那未必是克里米亞當時的真正意願;因為當時的烏克蘭與俄國都不允許克里米亞獨立--正如新加坡當時也沒有「不加入英國主導的幾個新聯邦組合之一」的空間一樣。
當強權明確施加壓力時,小國或地區的人民意志,很可能確實是受限的。所以俄國主持的脫烏公投會被質疑,正如烏克蘭與俄國聯手逼克里米亞舉行的公投、也未必絕對正當沒有問題。
當然,開弓沒有回頭箭。即便小國或地區的人民終究對抗不了大國或強權的意志、從而只能在很有限的選項中、挑選出自己相對而言能接受的方案。
但這也不代表未來小國或地區的人民就不能再次試著改變。畢竟歷史的發展,有時候會出現轉機。
正如新加坡後來用議會片面宣布獨立一樣,克里米亞當年在先用公投(有限選項)加入烏克蘭之後,也以議會片面宣布獨立的方式試圖脫離烏克蘭。而且是兩次。
與此同時,克里米亞當年又想試圖再公投一次獨立主權共和國的憲法;只不過,烏克蘭與俄國仍然不接受克里米亞辦這樣的公投,所以烏克蘭直接宣布那個要拿來公投的憲法早就被烏克蘭議會廢止了、所以克里米亞沒資格舉行這樣的公投,同時以實力阻止公投活動的進行。
所以克里米亞當年最終並沒有再次舉行脫烏公投。
法理上,2014年的克里米亞是不是烏克蘭轄下的加盟共和國?是。沒人說過不是。
但波三與烏克蘭在脫離蘇聯前,也曾經只是蘇聯轄下的加盟共和國而已,不是?曾經是加盟共和國,難道後來就不能脫離嗎?
如果波三可以片面宣布獨立於蘇聯之外,克里米亞當然也可以。
差別只在於:波三的獨立有西方支持,而克里米亞後來的獨立,只有俄國支持(而且一開始的幾次獨立嘗試、甚至沒有獲得俄國的支持)。
所以這邊的關鍵並不是人民的意願,更不是人民自決的精神,而是大國或強權是否干預?如何干預?
於是問題回來了:如果我們認為、國際法的各種原則,終究還是只能回到大國強權說了算,那我們其實也沒必要談甚麼國際法了。
如果都已經兵戎相見了,那無論看法如何、最終都只能以武力決定。要嘛是烏克蘭與北約勝利,要嘛是俄國勝利,要嘛是僵持不下後讓克里米亞自己決定(但這就等於是俄國勝利);反正只能看武力或實力高低來決定。
國際法與各種原則的存在,是為了避免「各種衝突最終只能靠武力或實力決定是非對錯」這種事情發生。
然而,單挑自己喜歡的部分來談,然後無視對自己不利的部分,這叫做揀櫻桃。這種態度不僅無助於維持國際法秩序,它反而會加速破壞國際法秩序,因為它最終必然會讓大家回到「實力就是道理」這點。
以為自己是在對抗邪惡,但其實自己才是邪惡。這其實挺魔幻寫實的。
短命悲慘的自然狀態仍比後殖民困境下的自我奴化要為可欲可取雜談(20230608)
話說,很多人都會試圖用「關於克里米亞歸屬問題,俄國與烏克蘭早就用條約處理完畢」來批評俄國,但這邊是有問題的。
姑且算是俄烏友好條約確認了烏克蘭的歸屬問題罷了,但克里米亞在那之前,曾經就有過獨立自決的主張,而且也確實在92年宣布獨立過;只是烏克蘭不承認,而且後來俄國介入調停、使克里米亞同意作為烏克蘭轄下的加盟共和國。
所以問題來了:如果前蘇聯轄下的加盟共和國,尤其是波三,可以單方面宣布獨立而脫離蘇聯(甚至否認自己過去幾十年內仍是蘇聯轄下的共和國),則何以克里米亞不行?
因此,不管是波三模式,或是科索沃模式,克里米亞都有片面脫離烏克蘭而獨立的國際法空間。或至少,克里米亞獨立並不是沒有可以訴諸的國際法前例。
當然,西方會說:克里米亞的獨立公投是假的,所以無效。
那要不要現在2023、由聯合國或大陸監管、再搞一次克里米亞的獨立公投看看呢?
你覺得在“烏克蘭對克里米亞斷水斷電四捨五入十年、而且中間還用特工或特戰部隊去克里米亞搞爆炸這麼幾次、現在又炸水壩想毀了克里米亞農業”之後的今天搞獨立公投、親烏派能贏嗎?
大概率不能。所以西方現在只會一直說克里米亞2014的公投無效,但卻不敢讓克里米亞現在再來一次公投。
換句話說:克里米亞人民真正的想法,對西方與烏克蘭而言,根本不重要;那只是個用來攻訐俄國用的藉口而已。
國際法前例不重要,真正的人民自決不重要;重要的,只有西方中心的道德神話與反俄敘事而已。
倘若克里米亞有空間訴諸國際法前例而獨立,則烏東二省也可以,開戰後才獨立的俄佔區也可以。
當然,獨立後要再加盟俄國,也有孤星共和國的前例可以訴諸。
烏克蘭當然反對這一切。所以俄國當然可以訴諸科索沃模式中的北約作風、用實力逼著烏克蘭同意。北約在科索沃是這樣幹的,在利比亞也是這樣幹的。美國在第二次伊拉克戰爭也是這樣幹的。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認為國際法前例沒有意義,那也不用談甚麼國際法了;反正一切都回歸實力決定。
既然如此,罵俄國是侵略者,也沒有意義了。因為在國際自然狀態中,根本無所謂侵略不侵略的;當法律根本不存在的時候,也就不存在「違法」的標籤與定義。
聯合國體制之所以反對侵略行為,是因為追求和平價值。因此,聯合國必須以各種行動與國際法前例、來降低國際的自然狀態程度;也因此,對於有聯合國背書的國際法前例,必須要公平地遵守。因為如果不這樣作,國際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穩定的和平可言。
如果聯合國只會放任大國恣意揀櫻桃,則所謂的聯合國秩序,終究會連最後一點遮羞的價值都會不復存在。
但兩個明斯克協議證明了:西方與烏克蘭根本沒有尊重國際法前例的意願與誠意;而聯合國對此不僅沒有能力阻止,尤其不肯譴責,甚至還用所謂的「決議」來正當化烏克蘭與西方對明斯克協議的主動違約行為。
所以,罵俄國是侵略者的,不是蠢,就是無知,不然就是壞。沒有別的可能;甚至可能三者兼有。
而所謂的聯合國秩序,或者戰後國際秩序,其實就在這樣又蠢又無知又壞的偽善者手中,一邊宣稱自己要維護該秩序,但又同時一點一點親手摧毀它。
滿口國際法的,根本不在乎國際法;滿口秩序的,親手摧毀秩序;譴責別人侵略的,不久前還在聲援並正當化自己長期的侵略與奴役行為。
真實世界,就是如此地魔幻與荒謬。
話說,我倒不認為俄國必然就是甚麼正義之師。我對俄國本身的支持與否,其實在這個議題上,根本是無關的。
「爾愛其羊,吾愛其禮」。因為我在乎的是和平價值,所以我在乎的是「避免國際退回自然狀態」;所以我在乎的是「用國際法前例來形成穩定且可確定的國際秩序」。
「在法律對我有利的時候,才願意承認有法律、才願意遵守法律」的態度,從來都不可能形成人們對法律秩序的信任與信心。相反,這種態度恰好會摧毀法律秩序本身。
所以,「克里米亞歸屬誰」與「烏東二省能否獨立」等問題,對我來說,並不是那麼重要。
重要的是:之前被西方說是國際法前例的東西,不能在“西方若承認它就會利益受損”的時候、就突然變成不存在、或變成某種不得再被別人援引訴諸的廢棄前例。
沒有「即便守法對自己當下的利益有害,也仍然願意守法」的誠意,任何法律系統都不可能存續下去。而當法律系統不存在的時候,人們就會逐漸退回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是甚麼?它就是“人人都極度自由、但每一個都短命且悲慘”的處境。
而每一個今天在指責俄國“侵略”烏克蘭的人,其實都正在把全人類推回自然狀態。所以那些人又蠢又壞,甚至反而是全人類應該率而伐之的「邪惡」的化身(所以邪惡的一方,恰恰不是她們所痛罵的俄國,而是她們自己)。
至於那些動不動就用「日本侵華」或「蘇聯甚至帝俄如何侵占中國領土」來說嘴的人,其實我對那些人也沒甚麼可說的;無知到這種程度,已經是朽木不可雕也;又,裝睡的人也喚不醒的。
如果那些人真誠地想要維護聯合國秩序,她們人應該承認波三模式或科索沃模式在國際法前例的可被訴諸援引的空間。
如果那些人真誠地想要反對帝國主義,她們應該面對“可能真實存在”的、克里米亞與烏東俄語區人民試圖脫離烏克蘭而獨立的聲音(克里米亞獨立的聲音,只比烏克蘭從蘇聯獨立的時間、晚了一兩年而已;烏東獨立的聲音,迄今至少存在了九年,而且還是在烏克蘭用大量砲火與坦克鎮壓的威脅下仍然堅持著)。
所以,說到底,那些人終究只是雙標、揀櫻桃而已: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就喊一套,反之則喊另外一套;反正無論如何都有話說,反正無論如何都覺得自己才是正義の味方。
可惜的是:沒有任何一種道德秩序可以靠雙標而建立;法律秩序亦然;國際秩序更是如此。
所以那些人終究才是威脅著國際秩序、國內法律秩序、文明社會道德秩序的元兇,而非俄國。
由於那些人又蠢又壞,所以我不僅看不到有「以文明教化那些人」的可能性,甚至不認為我們與那些人有任何可能可以和平共處;因此,倘若我們能找到某種人道一點的方式、將這些人永久性地與我們徹底隔絕,我其實會考慮支持這類手段的。
當然,除非進入戰爭狀態或自然狀態,我並不支持也不鼓勵任何形式的殺戮行為;所以,如果未來世界重新回到冷戰時代那種壁壘分明的狀態、而且碰巧是「那些人一邊、我們一邊」的情形,則我大概也不會反對世間局勢走著走著就變成那樣。
畢竟,那些人反正也不在乎克里米亞與烏東俄語區人民的死活,而我現在也越來越不在乎那些“整天雙標痛罵俄國才是侵略者”的人的死活,所以不如雙方自此徹底決裂隔絕罷了。
大家也別裝作「國際間可以存在著文明或秩序」那套;就讓大家退化回“黑幫間彼此楚河漢界分明”的半自然狀態吧。
半自然狀態中的人們當然很悲慘;但它終究還是比自然狀態好一點。更何況,我們有可能阻止眼前的這個世界退化回自然狀態嗎?
顯然,只要那些“整天雙標痛罵俄國才是侵略者”的人還活在這個世間一天,其實就不可能。
且容我再強調一遍:想靠純粹的「血腥鎮壓異己」來建立道德價值或法律秩序,本質上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可能性,不僅僅存在於「正當性」的問題上,更內嵌於「道德」的定義之中。
但反過來說:正是因為我們無法以文明人道的方式、徹底擺脫前述那些偽善雙標的害蟲、附身躲在我們的皮下不斷吸血自利,所以這個世間的道德與秩序才會如此難以存續;也因此,那些偶然出現且存續迄今的道德與秩序,才會如此地稀有與珍貴。
不過,只要我們無法徹底擺脫那些吸血害蟲,任何人類文明中的美好事物,任何人性中的光明面,最終,都會因為這些「本質性的邪惡存在」、而面臨著崩塌毀滅的威脅。
當一切秩序崩塌,可以想見的是:俄國終究會露出它“為了生存與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顧體面與否、可以不擇手段”的真實嘴臉。
但那個嘴臉沒甚麼好批評的;因為所有人、包括我們自己在內、屆時其實都是同一副嘴臉。
可恨的,其實是“明明是醜惡的嘴臉、卻還要宣稱自己是慈善正義的一方”的心態。更可恨的,其實是被這種虛偽邪惡的西方至上論給收編、然後自我洗腦、自我否定、自我奴化的後殖民心態。
說實話,自然狀態固然很恐怖,但其實遠遠比不上被這種後殖民處境支配還要恐怖。
何以故?因為,儘管人在自然狀態中短命且悲慘,但人好歹是自由的,終究可以為了自己的生存與幸福而用自己的雙手雙腳站立血鬥一番。(雖然最終能得以倖存的概率極低)
但身處後殖民困境中的人,不僅照樣短命且悲慘,而且從來都不知道真正的自由為何物。她們因為不靠「幫著殖民主奴役自己與自己同胞」就無法倖存,於是不僅會不斷正當化那些綁縛在自己身上與頸上的鎖鏈桎梏,甚至還會將「自我否定」也一併內化視為是構成自身的核心元素。
所以後殖民困境中的人不僅不自由,甚至完全不可能知道自由的概念是甚麼。
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與理論家,我的困境在於:我沒有手段與方法、可以在「不徹底殺戮清血那些後殖民奴隸」的前提上、維繫(或至少重建)人類的文明秩序。
我當然知道「用暴力革命方式,殺光那些壞份子」是個很誘人的出路;但我真的不認為這樣的選項能真正解決問題。
話說,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與理論家,其實我已經發展出了一套“可以不靠革命或殺戮、就能重建文明”的理論與制度。我不是自我吹噓,也不是驕傲自誇;我只是平靜地、真誠地如是說而已。
但,作為一個人,我欠缺“讓這套‘其實完全可行’的理論、被社會中的多數所聽懂、所接受、所採納、從而建立起真實的政治體制與法律秩序”的能力。
我承認:這可能可以歸咎於我「欠缺廣告行銷宣傳說服的才能」的問題。
但,其實我認為更大的問題在於:政治哲學的本質,從古至今、不分中外地、從來都只能建立在「對抗愚昧無明」與「對抗人性中的黑暗面與邪惡」的基礎之上。所以,當人們只想要短視近利或自我欺騙地、生活在虛妄的文明幻覺與幸福假象之中時,裝睡的人是喚不醒的。
縱然我有“才堪與古今中外眾多政治哲學家同行一較高低”的信心,我也不會自大到“以為我真能超越世間與歷史上所有一切政治哲學家、能夠解決所有前輩與同行都註定無法突破的困境”的程度。
當然,我拒絕接受「世間已被無盡的黑夜徹底壟罩、人間已不可能再有光明火種」這種事情;因為我仍然偶爾可以在人們的身上、看到那微弱的希望種子存在。
但光靠這些零星的希望種子,是不足以對抗邪惡的。理性、知識與智慧,終究才是我們對抗愚昧、無知、自我奴化的最佳武器。
這不是西方敘事習慣的正邪二元對立邏輯;這是人通過內觀而自我突破與超昇的堅忍苦修與六度波羅蜜。
有趣的是:其實這一切,真的可以從「停止稱俄國為侵略者」開始。就這麼簡單。
姑且算是俄烏友好條約確認了烏克蘭的歸屬問題罷了,但克里米亞在那之前,曾經就有過獨立自決的主張,而且也確實在92年宣布獨立過;只是烏克蘭不承認,而且後來俄國介入調停、使克里米亞同意作為烏克蘭轄下的加盟共和國。
所以問題來了:如果前蘇聯轄下的加盟共和國,尤其是波三,可以單方面宣布獨立而脫離蘇聯(甚至否認自己過去幾十年內仍是蘇聯轄下的共和國),則何以克里米亞不行?
因此,不管是波三模式,或是科索沃模式,克里米亞都有片面脫離烏克蘭而獨立的國際法空間。或至少,克里米亞獨立並不是沒有可以訴諸的國際法前例。
當然,西方會說:克里米亞的獨立公投是假的,所以無效。
那要不要現在2023、由聯合國或大陸監管、再搞一次克里米亞的獨立公投看看呢?
你覺得在“烏克蘭對克里米亞斷水斷電四捨五入十年、而且中間還用特工或特戰部隊去克里米亞搞爆炸這麼幾次、現在又炸水壩想毀了克里米亞農業”之後的今天搞獨立公投、親烏派能贏嗎?
大概率不能。所以西方現在只會一直說克里米亞2014的公投無效,但卻不敢讓克里米亞現在再來一次公投。
換句話說:克里米亞人民真正的想法,對西方與烏克蘭而言,根本不重要;那只是個用來攻訐俄國用的藉口而已。
國際法前例不重要,真正的人民自決不重要;重要的,只有西方中心的道德神話與反俄敘事而已。
倘若克里米亞有空間訴諸國際法前例而獨立,則烏東二省也可以,開戰後才獨立的俄佔區也可以。
當然,獨立後要再加盟俄國,也有孤星共和國的前例可以訴諸。
烏克蘭當然反對這一切。所以俄國當然可以訴諸科索沃模式中的北約作風、用實力逼著烏克蘭同意。北約在科索沃是這樣幹的,在利比亞也是這樣幹的。美國在第二次伊拉克戰爭也是這樣幹的。
反過來說,如果我們認為國際法前例沒有意義,那也不用談甚麼國際法了;反正一切都回歸實力決定。
既然如此,罵俄國是侵略者,也沒有意義了。因為在國際自然狀態中,根本無所謂侵略不侵略的;當法律根本不存在的時候,也就不存在「違法」的標籤與定義。
聯合國體制之所以反對侵略行為,是因為追求和平價值。因此,聯合國必須以各種行動與國際法前例、來降低國際的自然狀態程度;也因此,對於有聯合國背書的國際法前例,必須要公平地遵守。因為如果不這樣作,國際間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穩定的和平可言。
如果聯合國只會放任大國恣意揀櫻桃,則所謂的聯合國秩序,終究會連最後一點遮羞的價值都會不復存在。
但兩個明斯克協議證明了:西方與烏克蘭根本沒有尊重國際法前例的意願與誠意;而聯合國對此不僅沒有能力阻止,尤其不肯譴責,甚至還用所謂的「決議」來正當化烏克蘭與西方對明斯克協議的主動違約行為。
所以,罵俄國是侵略者的,不是蠢,就是無知,不然就是壞。沒有別的可能;甚至可能三者兼有。
而所謂的聯合國秩序,或者戰後國際秩序,其實就在這樣又蠢又無知又壞的偽善者手中,一邊宣稱自己要維護該秩序,但又同時一點一點親手摧毀它。
滿口國際法的,根本不在乎國際法;滿口秩序的,親手摧毀秩序;譴責別人侵略的,不久前還在聲援並正當化自己長期的侵略與奴役行為。
真實世界,就是如此地魔幻與荒謬。
話說,我倒不認為俄國必然就是甚麼正義之師。我對俄國本身的支持與否,其實在這個議題上,根本是無關的。
「爾愛其羊,吾愛其禮」。因為我在乎的是和平價值,所以我在乎的是「避免國際退回自然狀態」;所以我在乎的是「用國際法前例來形成穩定且可確定的國際秩序」。
「在法律對我有利的時候,才願意承認有法律、才願意遵守法律」的態度,從來都不可能形成人們對法律秩序的信任與信心。相反,這種態度恰好會摧毀法律秩序本身。
所以,「克里米亞歸屬誰」與「烏東二省能否獨立」等問題,對我來說,並不是那麼重要。
重要的是:之前被西方說是國際法前例的東西,不能在“西方若承認它就會利益受損”的時候、就突然變成不存在、或變成某種不得再被別人援引訴諸的廢棄前例。
沒有「即便守法對自己當下的利益有害,也仍然願意守法」的誠意,任何法律系統都不可能存續下去。而當法律系統不存在的時候,人們就會逐漸退回自然狀態。
自然狀態是甚麼?它就是“人人都極度自由、但每一個都短命且悲慘”的處境。
而每一個今天在指責俄國“侵略”烏克蘭的人,其實都正在把全人類推回自然狀態。所以那些人又蠢又壞,甚至反而是全人類應該率而伐之的「邪惡」的化身(所以邪惡的一方,恰恰不是她們所痛罵的俄國,而是她們自己)。
至於那些動不動就用「日本侵華」或「蘇聯甚至帝俄如何侵占中國領土」來說嘴的人,其實我對那些人也沒甚麼可說的;無知到這種程度,已經是朽木不可雕也;又,裝睡的人也喚不醒的。
如果那些人真誠地想要維護聯合國秩序,她們人應該承認波三模式或科索沃模式在國際法前例的可被訴諸援引的空間。
如果那些人真誠地想要反對帝國主義,她們應該面對“可能真實存在”的、克里米亞與烏東俄語區人民試圖脫離烏克蘭而獨立的聲音(克里米亞獨立的聲音,只比烏克蘭從蘇聯獨立的時間、晚了一兩年而已;烏東獨立的聲音,迄今至少存在了九年,而且還是在烏克蘭用大量砲火與坦克鎮壓的威脅下仍然堅持著)。
所以,說到底,那些人終究只是雙標、揀櫻桃而已:對自己有利的時候,就喊一套,反之則喊另外一套;反正無論如何都有話說,反正無論如何都覺得自己才是正義の味方。
可惜的是:沒有任何一種道德秩序可以靠雙標而建立;法律秩序亦然;國際秩序更是如此。
所以那些人終究才是威脅著國際秩序、國內法律秩序、文明社會道德秩序的元兇,而非俄國。
由於那些人又蠢又壞,所以我不僅看不到有「以文明教化那些人」的可能性,甚至不認為我們與那些人有任何可能可以和平共處;因此,倘若我們能找到某種人道一點的方式、將這些人永久性地與我們徹底隔絕,我其實會考慮支持這類手段的。
當然,除非進入戰爭狀態或自然狀態,我並不支持也不鼓勵任何形式的殺戮行為;所以,如果未來世界重新回到冷戰時代那種壁壘分明的狀態、而且碰巧是「那些人一邊、我們一邊」的情形,則我大概也不會反對世間局勢走著走著就變成那樣。
畢竟,那些人反正也不在乎克里米亞與烏東俄語區人民的死活,而我現在也越來越不在乎那些“整天雙標痛罵俄國才是侵略者”的人的死活,所以不如雙方自此徹底決裂隔絕罷了。
大家也別裝作「國際間可以存在著文明或秩序」那套;就讓大家退化回“黑幫間彼此楚河漢界分明”的半自然狀態吧。
半自然狀態中的人們當然很悲慘;但它終究還是比自然狀態好一點。更何況,我們有可能阻止眼前的這個世界退化回自然狀態嗎?
顯然,只要那些“整天雙標痛罵俄國才是侵略者”的人還活在這個世間一天,其實就不可能。
且容我再強調一遍:想靠純粹的「血腥鎮壓異己」來建立道德價值或法律秩序,本質上是不可能的。這種不可能性,不僅僅存在於「正當性」的問題上,更內嵌於「道德」的定義之中。
但反過來說:正是因為我們無法以文明人道的方式、徹底擺脫前述那些偽善雙標的害蟲、附身躲在我們的皮下不斷吸血自利,所以這個世間的道德與秩序才會如此難以存續;也因此,那些偶然出現且存續迄今的道德與秩序,才會如此地稀有與珍貴。
不過,只要我們無法徹底擺脫那些吸血害蟲,任何人類文明中的美好事物,任何人性中的光明面,最終,都會因為這些「本質性的邪惡存在」、而面臨著崩塌毀滅的威脅。
當一切秩序崩塌,可以想見的是:俄國終究會露出它“為了生存與自身的利益、可以不顧體面與否、可以不擇手段”的真實嘴臉。
但那個嘴臉沒甚麼好批評的;因為所有人、包括我們自己在內、屆時其實都是同一副嘴臉。
可恨的,其實是“明明是醜惡的嘴臉、卻還要宣稱自己是慈善正義的一方”的心態。更可恨的,其實是被這種虛偽邪惡的西方至上論給收編、然後自我洗腦、自我否定、自我奴化的後殖民心態。
說實話,自然狀態固然很恐怖,但其實遠遠比不上被這種後殖民處境支配還要恐怖。
何以故?因為,儘管人在自然狀態中短命且悲慘,但人好歹是自由的,終究可以為了自己的生存與幸福而用自己的雙手雙腳站立血鬥一番。(雖然最終能得以倖存的概率極低)
但身處後殖民困境中的人,不僅照樣短命且悲慘,而且從來都不知道真正的自由為何物。她們因為不靠「幫著殖民主奴役自己與自己同胞」就無法倖存,於是不僅會不斷正當化那些綁縛在自己身上與頸上的鎖鏈桎梏,甚至還會將「自我否定」也一併內化視為是構成自身的核心元素。
所以後殖民困境中的人不僅不自由,甚至完全不可能知道自由的概念是甚麼。
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與理論家,我的困境在於:我沒有手段與方法、可以在「不徹底殺戮清血那些後殖民奴隸」的前提上、維繫(或至少重建)人類的文明秩序。
我當然知道「用暴力革命方式,殺光那些壞份子」是個很誘人的出路;但我真的不認為這樣的選項能真正解決問題。
話說,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與理論家,其實我已經發展出了一套“可以不靠革命或殺戮、就能重建文明”的理論與制度。我不是自我吹噓,也不是驕傲自誇;我只是平靜地、真誠地如是說而已。
但,作為一個人,我欠缺“讓這套‘其實完全可行’的理論、被社會中的多數所聽懂、所接受、所採納、從而建立起真實的政治體制與法律秩序”的能力。
我承認:這可能可以歸咎於我「欠缺廣告行銷宣傳說服的才能」的問題。
但,其實我認為更大的問題在於:政治哲學的本質,從古至今、不分中外地、從來都只能建立在「對抗愚昧無明」與「對抗人性中的黑暗面與邪惡」的基礎之上。所以,當人們只想要短視近利或自我欺騙地、生活在虛妄的文明幻覺與幸福假象之中時,裝睡的人是喚不醒的。
縱然我有“才堪與古今中外眾多政治哲學家同行一較高低”的信心,我也不會自大到“以為我真能超越世間與歷史上所有一切政治哲學家、能夠解決所有前輩與同行都註定無法突破的困境”的程度。
當然,我拒絕接受「世間已被無盡的黑夜徹底壟罩、人間已不可能再有光明火種」這種事情;因為我仍然偶爾可以在人們的身上、看到那微弱的希望種子存在。
但光靠這些零星的希望種子,是不足以對抗邪惡的。理性、知識與智慧,終究才是我們對抗愚昧、無知、自我奴化的最佳武器。
這不是西方敘事習慣的正邪二元對立邏輯;這是人通過內觀而自我突破與超昇的堅忍苦修與六度波羅蜜。
有趣的是:其實這一切,真的可以從「停止稱俄國為侵略者」開始。就這麼簡單。
2023年6月7日
反政治正確是道德能力低落表現雜談(20230607)
其實兩岸華人很相像,都很習慣拿個人性的有限經驗、來無腦概化理解成是普遍現象,最後再自我感覺良好地、以為自己站在道德制高點、從而以各種形式與論調來對這類議題大加批評。
諷刺的是:這種模式,其實發生在同一個議題的兩端。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女性平權的議題上,女拳者與反政治正確者,常常會用類似的嘴臉與語氣批評對方。
女權如此,黑人議題如此,少數族裔問題如此,同性戀與同婚議題如此,跨性別議題也是如此。
人們看到了某些零星的亂象,也不問這些亂象是否為少數例外,反正就認定足以代表全體、足以概化為一般;於是通過批評這種亂象、滿足了「自己討伐了邪惡」的幻覺。
這個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壞人;而且好人未必隨時都好,反之亦然。
所以我們可以隨時在大街上、市場裡、地鐵車廂中、看到男男女女的各種不文明言論與舉措;正如我們可以在倡議婦女議題、黑人少民議題、LGBTQ議題的場合中、看到各種冒稱者與政治正確者的光怪陸離言行。
確實,這類冒稱者與濫用者的言行,不僅無助於我們追求平權與正義,反而容易引發旁人的反感;所以我們確實應該嚴懲這類冒稱與濫用的行為。
但這邊存在著兩個問題:
一、冒稱與濫用,其實在發生頻率與絕對數量上,真的都只是少數個案;只不過,因為這類言行具有新奇性與新聞性,尤其容易被反對平權的保守派特別關注,於是容易獲得人們的注意力,從而被多數人誤以為「世間的道德與文化秩序都快要被這些“妖魔鬼怪”給摧毀了」。
舉個例子:很多兩岸華人經常譏諷美國BLM運動中的各種暴力事件與打砸搶事件。但問題是:這類脫序事件,其實真的是少數;而且經常是被有心人士趁機搞事,而非主辦單位的責任。
美國聯邦調查局與各州執法單位,其實有在統計並監督BLM運動中的各種活動。在BLM運動熱門的三年間,全美國累計有超過數百萬人次參與各種大小不一的遊行活動。其中,警方有介入逮捕或驅離的活動,大概只有5%;而警方之所以介入,也不必然是因為活動中出現暴力或失序的行為,有很多是「參與者忘我地走出了當初申請集會遊行之場地的範圍」(比方說,當初申請在某公園內集會,結果走出公園、跑到對街、卻還繼續舉標語喊口號)。
當然,美國警察並沒有那麼閒,不會單單因為「遊行者走出了申請範圍」就馬上逮捕;不過,當看到這種情形出現時,警方通常會過去大聲喝斥。很多時候,遊行者會因為覺得自己被警方欺負了、所以大聲叫罵回去;當叫罵聲升級了,警方就可能把領頭的幾個人逮捕了。
逮捕也不一定是為了入罪。很多時候,逮捕後帶回分局,還沒進門就把人給放了。目的只是把領頭者帶離現場,以預先澆熄潛在的滋事火苗。
那麼,那些想趁機搞打砸搶的人,會混在這種遊行隊伍中嗎?其實不太會。因為這種遊行為了聚集人潮,通常會申請在廣場或空曠的地方舉行;所以這類適合集會遊行的場地附近,通常只會有賣氣球或零食的小攤子而已,沒啥好打砸搶的高價值目標。
這就引發第二個問題:有旁人會趁亂搞事,這難道是平權運動者的責任嗎?
想要趁機打砸搶的人,通常會等“平權團體申請辦大型活動、警方非得分派人手去維持附近交通或避免遊行出事”的時機搞事。但這些犯罪者會跟平權團體事先串謀嗎?當然不會。
平權團體會預先知道有犯罪份子打算當天在同城裡搞事嗎?通常不會。
又,平權團體有可能因為當天可能有犯罪份子想趁亂搞事、所以就自我閹割地不努力宣傳集會遊行活動,或是不希望集會現場沒有人潮嗎?除非犯罪者就是要在集會遊行的場子裡實施犯罪,不然平權團體沒有理由、更沒有義務與責任、去為了犯罪者的違法亂紀行為、而事前自我噤聲。
也許會有人將打砸搶的犯罪行為歸咎於這些平權活動頭上,因為它多多少少分散了城市中的警力,也多多少少增加了城市對於交通或噪音的承受壓力。
但問題是:這種所謂的“責任”,其實在新年、耶誕節、聖吉納羅節(義大利裔天主教徒的慶典活動)或聖派崔克節(愛爾蘭裔社區的慶典活動)的場合中,都有可能發生;因為這些場合都會增加警力維持公共秩序、治安與交通順暢的職責壓力。
更不要說:美國在超級盃、世界盃或奧運等重要賽事舉行時,體育系酒吧與體育館附近,更是經常都有自發聚集喧鬧的人潮;這些也都是會增加警方壓力的因素。
何以這類文化或體育系的活動,大部分時候都不必為了相關的酒後鬧事、鬥毆、趁亂扒竊、打砸搶等行為負責,但是追求平權運動的合法集會遊行卻必須背負這類罵名呢?
顯然,問題的關鍵從來都不在於違法亂紀的失序活動本身,而在於人們想要如何找對象來歸咎?想要如何利用這類的新聞時機去宣洩自己的各種情緒與不滿?
於是乎,在警方紀錄中九成九和平的七八千場BLM集會遊行,在批評者眼中,成為破壞社會秩序與和諧的壞份子。
但事實剛好相反:在BLM的集會遊行中,警方最常逮捕的,並不是聲援BLM的人士,而是被保守派號召過來、去現場抵制叫囂的所謂“反政治正確”人士。
這些反政治正確人士,有去人家合法申請集會遊行現場開槍者,更有故意開車往遊行人潮中衝撞者。
恰恰是這類極右派的仇恨與敵意,以及許多人對美國警方顢頇無能的不信任感,形成了AntiFa這種極左派的回應;正如60~80年代的黑豹黨一般。
我不是說AntiFa那種「用陰謀論對抗陰謀論、用暴力對抗暴力」的路線與作法是正確或合理的。但AntiFa路線的出現,恰恰說明了問題:對一個議題作無腦回應,只會引發反向的無腦回應而已。
很多兩岸華人根本不知道美國的極右派成天在傳播甚麼荒謬的陰謀論,更不知道這些極右派幾乎打從骨子裡就是堅決仇視有色人種的種族主義者。
大多數兩岸華人並不真的懂美國,於是只根據一些媒體(或自媒體)傳播的視頻與文字、就自個腦補幻想成一套「價值立場」;但華人所幻想出來的這套價值立場,在絕大多數時候、其實都跟美國人自己主張的東西、差上十萬八千里。
兩岸華人都有為數不少的川普粉。她們成天吹捧川普,把川普說成是多麼精明能幹的優質商人、同時又是與庶民百姓站在一起對抗邪惡深層政府的英雄。
其實這種想法沒有太大錯誤——除了川普不精明、不能幹、作生意很少賺錢、從來不以庶民百姓自居、也不在乎庶民百姓的死活、而美國所謂的深層政府大多數都只是用公文流程與法規程序保護自己的普通公務員等錯誤之外。
美國有沒有深層政府?沒有。美國有的是「利益團體通過合法手段阻擋立法者與競爭者,而搞出各種複雜法條迷宮」。美國有的是「地方派系金主與兩黨各自的各層級委員會合作、或利用對超級黨代表的把持,或利用隱形初選排除潛在參選者,從而確保各層級的選舉結果不至於超出金主的預期範圍」。
這是美式民主的特色,也是美式民主的問題。但這偏偏就不是美國查黨與右派整天念茲在茲的深層政府云云。
但華人川粉不管這些;她們只管吹川普。因為她們自始就不是因為自己懂美國而吹川普的;她們甚至不在乎自己懂不懂真實的美國。她們之所以吹川普,是因為川普這個圖騰與符號、碰巧就在她們面前、而且可以被她們拿來吹。
所以,到頭來,吹川普也好,撻伐女權黑人同性戀者跨性別的政治正確也好,其實都只是無腦的粉圈行為:找個對象、尋個因頭、趁機會投射一下自己的黑暗想法與負能量,以此重新讓自己可以稍微感覺良好一點、稍微覺得自己果然還是「正義の味方」。
不管是罵女拳、跨性別、公車地鐵上的大爺大媽、穿正裝化妝趕來處理小孩出意外的職業婦女、呼籲用疫苗口罩保護彼此的微弱聲音、甚至是校園食堂供餐中的鴨脖,其實這一切都只是人們想要發洩自己情緒、不滿與偏見的藉口而已。
甚麼社會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社會集體利益、和諧未來等口號,在這些人口中,其實都是假的。
只要時機碰上了,她們可以痛罵殘疾人,也可以痛罵“痛罵殘疾人”的人。女權、黑人、少民、同婚、跨性別、疫苗、口罩、社交距離令、…等,其實都可以被她們隨時替換此處所謂的「殘疾人」一詞。
任何一種對道德價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共同利益的追求,都必須以常識、知識與智慧為基礎。無腦地撻伐與抵制,其實就跟政治正確的「取消」文化一樣,不僅無濟於事,更只會增加各種各樣的反作用力。
搞政治正確的,與反政治正確的,說穿了,其實本質上是同一類人;只是碰巧站在貌似對立的兩個陣營而已。
事實上,她們彼此其實是相互依賴、甚至相互勾結合謀的病態關係;因為她們只能通過「否定彼此」才能稍微感覺到自己的活力與存有。
是時候讓我們擺脫這種病態糾纏的狀態了;因為人類文明中任何美好的事物與價值,都不可能通過這樣的扭曲關係中而形成或產生。
當然,我不是說「要從這種病態扭曲的結構中脫身」很容易。它就跟「對抗新冠疫情」一樣,理所當然地是很困難的挑戰。但這是我們身為人的使命與責任。
不然如何?難道要我們眼睜睜看著人類文明中的美好事物被踐踏?看著人性中殘存不多的光明面被掐熄?就像看著數百萬條人命被反口罩與反疫苗運動給害死?
恰恰是在這種時刻,我們需要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良知與道德勇氣;不然,我們到底憑甚麼自栩是有理性能力或有道德良知的動物呢?
選擇「放棄」很容易,我們甚至會因為「開始習慣躺平」而可以竄改我們長期的記憶、好讓我們免於自責。但在我們內心深處,我們知道我們是錯的;不然,我們就不會在面對各種事實真相與科學證據時、如此地惱羞成怒了。
如果我們希望自己或子女、能夠生活在“稍微美好一點”的明天中,我們今天就必須要開始練習停止這一切。
諷刺的是:這種模式,其實發生在同一個議題的兩端。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在女性平權的議題上,女拳者與反政治正確者,常常會用類似的嘴臉與語氣批評對方。
女權如此,黑人議題如此,少數族裔問題如此,同性戀與同婚議題如此,跨性別議題也是如此。
人們看到了某些零星的亂象,也不問這些亂象是否為少數例外,反正就認定足以代表全體、足以概化為一般;於是通過批評這種亂象、滿足了「自己討伐了邪惡」的幻覺。
這個世界上,有好人也有壞人;而且好人未必隨時都好,反之亦然。
所以我們可以隨時在大街上、市場裡、地鐵車廂中、看到男男女女的各種不文明言論與舉措;正如我們可以在倡議婦女議題、黑人少民議題、LGBTQ議題的場合中、看到各種冒稱者與政治正確者的光怪陸離言行。
確實,這類冒稱者與濫用者的言行,不僅無助於我們追求平權與正義,反而容易引發旁人的反感;所以我們確實應該嚴懲這類冒稱與濫用的行為。
但這邊存在著兩個問題:
一、冒稱與濫用,其實在發生頻率與絕對數量上,真的都只是少數個案;只不過,因為這類言行具有新奇性與新聞性,尤其容易被反對平權的保守派特別關注,於是容易獲得人們的注意力,從而被多數人誤以為「世間的道德與文化秩序都快要被這些“妖魔鬼怪”給摧毀了」。
舉個例子:很多兩岸華人經常譏諷美國BLM運動中的各種暴力事件與打砸搶事件。但問題是:這類脫序事件,其實真的是少數;而且經常是被有心人士趁機搞事,而非主辦單位的責任。
美國聯邦調查局與各州執法單位,其實有在統計並監督BLM運動中的各種活動。在BLM運動熱門的三年間,全美國累計有超過數百萬人次參與各種大小不一的遊行活動。其中,警方有介入逮捕或驅離的活動,大概只有5%;而警方之所以介入,也不必然是因為活動中出現暴力或失序的行為,有很多是「參與者忘我地走出了當初申請集會遊行之場地的範圍」(比方說,當初申請在某公園內集會,結果走出公園、跑到對街、卻還繼續舉標語喊口號)。
當然,美國警察並沒有那麼閒,不會單單因為「遊行者走出了申請範圍」就馬上逮捕;不過,當看到這種情形出現時,警方通常會過去大聲喝斥。很多時候,遊行者會因為覺得自己被警方欺負了、所以大聲叫罵回去;當叫罵聲升級了,警方就可能把領頭的幾個人逮捕了。
逮捕也不一定是為了入罪。很多時候,逮捕後帶回分局,還沒進門就把人給放了。目的只是把領頭者帶離現場,以預先澆熄潛在的滋事火苗。
那麼,那些想趁機搞打砸搶的人,會混在這種遊行隊伍中嗎?其實不太會。因為這種遊行為了聚集人潮,通常會申請在廣場或空曠的地方舉行;所以這類適合集會遊行的場地附近,通常只會有賣氣球或零食的小攤子而已,沒啥好打砸搶的高價值目標。
這就引發第二個問題:有旁人會趁亂搞事,這難道是平權運動者的責任嗎?
想要趁機打砸搶的人,通常會等“平權團體申請辦大型活動、警方非得分派人手去維持附近交通或避免遊行出事”的時機搞事。但這些犯罪者會跟平權團體事先串謀嗎?當然不會。
平權團體會預先知道有犯罪份子打算當天在同城裡搞事嗎?通常不會。
又,平權團體有可能因為當天可能有犯罪份子想趁亂搞事、所以就自我閹割地不努力宣傳集會遊行活動,或是不希望集會現場沒有人潮嗎?除非犯罪者就是要在集會遊行的場子裡實施犯罪,不然平權團體沒有理由、更沒有義務與責任、去為了犯罪者的違法亂紀行為、而事前自我噤聲。
也許會有人將打砸搶的犯罪行為歸咎於這些平權活動頭上,因為它多多少少分散了城市中的警力,也多多少少增加了城市對於交通或噪音的承受壓力。
但問題是:這種所謂的“責任”,其實在新年、耶誕節、聖吉納羅節(義大利裔天主教徒的慶典活動)或聖派崔克節(愛爾蘭裔社區的慶典活動)的場合中,都有可能發生;因為這些場合都會增加警力維持公共秩序、治安與交通順暢的職責壓力。
更不要說:美國在超級盃、世界盃或奧運等重要賽事舉行時,體育系酒吧與體育館附近,更是經常都有自發聚集喧鬧的人潮;這些也都是會增加警方壓力的因素。
何以這類文化或體育系的活動,大部分時候都不必為了相關的酒後鬧事、鬥毆、趁亂扒竊、打砸搶等行為負責,但是追求平權運動的合法集會遊行卻必須背負這類罵名呢?
顯然,問題的關鍵從來都不在於違法亂紀的失序活動本身,而在於人們想要如何找對象來歸咎?想要如何利用這類的新聞時機去宣洩自己的各種情緒與不滿?
於是乎,在警方紀錄中九成九和平的七八千場BLM集會遊行,在批評者眼中,成為破壞社會秩序與和諧的壞份子。
但事實剛好相反:在BLM的集會遊行中,警方最常逮捕的,並不是聲援BLM的人士,而是被保守派號召過來、去現場抵制叫囂的所謂“反政治正確”人士。
這些反政治正確人士,有去人家合法申請集會遊行現場開槍者,更有故意開車往遊行人潮中衝撞者。
恰恰是這類極右派的仇恨與敵意,以及許多人對美國警方顢頇無能的不信任感,形成了AntiFa這種極左派的回應;正如60~80年代的黑豹黨一般。
我不是說AntiFa那種「用陰謀論對抗陰謀論、用暴力對抗暴力」的路線與作法是正確或合理的。但AntiFa路線的出現,恰恰說明了問題:對一個議題作無腦回應,只會引發反向的無腦回應而已。
很多兩岸華人根本不知道美國的極右派成天在傳播甚麼荒謬的陰謀論,更不知道這些極右派幾乎打從骨子裡就是堅決仇視有色人種的種族主義者。
大多數兩岸華人並不真的懂美國,於是只根據一些媒體(或自媒體)傳播的視頻與文字、就自個腦補幻想成一套「價值立場」;但華人所幻想出來的這套價值立場,在絕大多數時候、其實都跟美國人自己主張的東西、差上十萬八千里。
兩岸華人都有為數不少的川普粉。她們成天吹捧川普,把川普說成是多麼精明能幹的優質商人、同時又是與庶民百姓站在一起對抗邪惡深層政府的英雄。
其實這種想法沒有太大錯誤——除了川普不精明、不能幹、作生意很少賺錢、從來不以庶民百姓自居、也不在乎庶民百姓的死活、而美國所謂的深層政府大多數都只是用公文流程與法規程序保護自己的普通公務員等錯誤之外。
美國有沒有深層政府?沒有。美國有的是「利益團體通過合法手段阻擋立法者與競爭者,而搞出各種複雜法條迷宮」。美國有的是「地方派系金主與兩黨各自的各層級委員會合作、或利用對超級黨代表的把持,或利用隱形初選排除潛在參選者,從而確保各層級的選舉結果不至於超出金主的預期範圍」。
這是美式民主的特色,也是美式民主的問題。但這偏偏就不是美國查黨與右派整天念茲在茲的深層政府云云。
但華人川粉不管這些;她們只管吹川普。因為她們自始就不是因為自己懂美國而吹川普的;她們甚至不在乎自己懂不懂真實的美國。她們之所以吹川普,是因為川普這個圖騰與符號、碰巧就在她們面前、而且可以被她們拿來吹。
所以,到頭來,吹川普也好,撻伐女權黑人同性戀者跨性別的政治正確也好,其實都只是無腦的粉圈行為:找個對象、尋個因頭、趁機會投射一下自己的黑暗想法與負能量,以此重新讓自己可以稍微感覺良好一點、稍微覺得自己果然還是「正義の味方」。
不管是罵女拳、跨性別、公車地鐵上的大爺大媽、穿正裝化妝趕來處理小孩出意外的職業婦女、呼籲用疫苗口罩保護彼此的微弱聲音、甚至是校園食堂供餐中的鴨脖,其實這一切都只是人們想要發洩自己情緒、不滿與偏見的藉口而已。
甚麼社會善良風俗、公共秩序、社會集體利益、和諧未來等口號,在這些人口中,其實都是假的。
只要時機碰上了,她們可以痛罵殘疾人,也可以痛罵“痛罵殘疾人”的人。女權、黑人、少民、同婚、跨性別、疫苗、口罩、社交距離令、…等,其實都可以被她們隨時替換此處所謂的「殘疾人」一詞。
任何一種對道德價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共同利益的追求,都必須以常識、知識與智慧為基礎。無腦地撻伐與抵制,其實就跟政治正確的「取消」文化一樣,不僅無濟於事,更只會增加各種各樣的反作用力。
搞政治正確的,與反政治正確的,說穿了,其實本質上是同一類人;只是碰巧站在貌似對立的兩個陣營而已。
事實上,她們彼此其實是相互依賴、甚至相互勾結合謀的病態關係;因為她們只能通過「否定彼此」才能稍微感覺到自己的活力與存有。
是時候讓我們擺脫這種病態糾纏的狀態了;因為人類文明中任何美好的事物與價值,都不可能通過這樣的扭曲關係中而形成或產生。
當然,我不是說「要從這種病態扭曲的結構中脫身」很容易。它就跟「對抗新冠疫情」一樣,理所當然地是很困難的挑戰。但這是我們身為人的使命與責任。
不然如何?難道要我們眼睜睜看著人類文明中的美好事物被踐踏?看著人性中殘存不多的光明面被掐熄?就像看著數百萬條人命被反口罩與反疫苗運動給害死?
恰恰是在這種時刻,我們需要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良知與道德勇氣;不然,我們到底憑甚麼自栩是有理性能力或有道德良知的動物呢?
選擇「放棄」很容易,我們甚至會因為「開始習慣躺平」而可以竄改我們長期的記憶、好讓我們免於自責。但在我們內心深處,我們知道我們是錯的;不然,我們就不會在面對各種事實真相與科學證據時、如此地惱羞成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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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長文中,我回顧了最高法院刑事庭174個案子,以確認我國法官在實務上對合意搜索的判斷原則。 其實,我國法官其實並不是完全對於「合意搜索」完全陌生或無知,因為它本來就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很常使用的手段;在這點上,我國與歐美各法治國並無二致;而且也早就針對其中「權利保障」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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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祥在 〈太陽花學運帶出的民主價值:公民權利、人民主權與社群共善〉 一文中,主張這次太陽花學運的學生因為訴求了某種「比憲政體制還要高的政治正當性原則」,因此應該視之為是一種國民主權者對「主權」的回收。曾國祥更於此文中認為,這種訴諸超‧憲政高度的正當性呼籲,恰恰是一個民主社群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