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決只會造成無政府荒蕪
或有以為:倘若為了化解民主正當性危機,則吾人何必如哈伯馬斯般費盡苦心地發展民主理論?何不回歸直接民主還更乾脆?其實這是因為論者對於「直接民主理論有著『本質上極其不可行』之困境」這點完全無知所致。
一般而言,直接民主只有兩種實踐形式:第一種是要求一致合意的「共識決」,第二種是要求一定程度合意的「多數決」。在最質樸的民主想像中,由小鎮社區成員直接參與的共識決是最美好不過的東西。然而,恰恰與論者的期待相反,共識決不僅無法提供任何可行的政治決策,更只會瓦解一切人類政治生活的可能性(Baker 2003, 525–526)。何以故?首先,共識決體制因為追求一致合意,因此等於將任何少數異議聲音之權值放大到不成比例的結果;這就給予了社會中的極少數派可恣意杯葛政治運作的勒索武器(Rae 1975, 1273–1274)。此外,由於共識決體制隨時都可能因為極少數派的惡意杯葛而陷入僵局,如此就無法作成任何會“改變現狀”的決策。於是,所有在「現狀」之中享受優勢者,都可以繼續維持其既得利益(McGann 2006, 154);亦即,任何社會變革都成為不可能。
再者,由於除了維持現狀之外啥都不能作,身處共識決體制中的人們再也不會進行任何關於政治決策的意見交換或溝通,因為完全不存在任何「妥協」或「為大局著想」的空間。最弔詭的地方是:倘若多數主流企圖通過提案來確保或穩固其既得利益,則這種「維持現狀」的提案在邏輯上也可能會被極少數派杯葛,如此就形成了「共識決體制既不能改變現狀,也不能維持現狀」的荒謬光景(Rae 1975, 1278–1279)。於是,人類社會的任何政治秩序都會因為堅持共識決而崩解,最後只能退化回無政府(anarchy),而不再有任何保護任何人(包括始作俑者的極少數派)的可能(McGann 2006, 155)。
倘若人們不希望退化回到純粹無政府的荒蕪失序狀態,但又仍想繼續堅持共識決體制,則人們就得發展出一種「不准許極少數派為了反對而反對」的應對機制。可想而知,這個堅持共識決的社會中的優勢多數,最終必然會恣意定義出各種“禁止妨礙社會和諧”的法規,而形成徹底壓制異議雜音或否定少數弱勢者之公民資格的專制暴政。(Rae 1975, 1280–1282)。
依賴陪審團定理的多數決
既然共識決最終不是落入無政府荒蕪失序狀態,就是變成徹底的專制暴政,則直接民主必然只剩下「採行多數決」的選項。然而,任何多數決體制都必須面對兩個問題:一、政治決策究竟應該要有多「多數」才算正當?(絕對多數或所有選項方案中的相對多數)二、作為多數決結果的政治決策必然是比較理想、正確、合理,或至少是比較可接受的嗎?任何多數決體制都必須同時思考這兩個問題,而且往往必須在設定「正當多數」之門檻的同時,也一併思考關於政治決策合理性的問題;不然,若是在某些極端競爭的情境中(例如:2003年由影星阿諾史瓦辛格最後勝出的加州(California)州長召回選舉(recall),當時共有135名候選人一起角逐繼任職位),只需要有10%的相對多數,就能作成某種足以讓其餘90%絕對多數人寧死不從的政治決策。
許多直接民主理論家試圖援引由18世紀法國數學家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所推導證成的「陪審團定理」(jury theorem)來化解這種困境。陪審團定理證明:當陪審員獨立思考一是非題時,若陪審團中的陪審員人數越多,則整個陪審團最後的多數決判決結果出錯的機率就越低;亦即,正確的機率就越高。由於陪審團定理彷彿暗示了「多數決必然比較正確」,因此許多直接民主理論家便利用這點來同時解決前述二個多數決的問題:既然多數決的政治決策必然比較正確,則少數當然該服從多數(那怕只多1%)。
然而,直接民主理論這種利用陪審團定理的作法,其實嚴重牴觸了一般人的常識。首先,在前述「10% v. 90%」的例子中,莫說是90%人寧死不從了,難道只有1%人寧死不從就足以代表該政治決策必然錯誤嗎(Ingham 2013, 141)?(例如:99%人同意將聯合瓜分社會上最富有之1%人的所有家產)其次,真實世界中的政治決策未必真能滿足成立陪審團定理所必要先決條件。陪審團定理預設了兩個前提:第一、公民只面對於二元是非題的抉擇,然而不僅真實世界中的政治決策往往是多選題甚至複選題,甚至就連「決定哪些方案可以進入二元選項供公民抉擇」本身就已經是無法適用陪審團定理處理的開放性政治決策。第二、陪審團定理要求每一個公民都必須以獨立的理性能力進行思考,因此不僅公民不能參考別人的答案與思路,甚至彼此不能進行任何討論或意見交流(Berg 1993, 438–439);因為在陪審團定理的證成模型中,陪審員之間其實存在著某種高依存的beta概率收斂,亦即:若是允許公民彼此進行審議討論,則陪審團定理就會失去正確性。
換句話說,對於任何援引陪審團定理的直接民主理論而言,不僅針對議案進行審議是不可能的,就連拉票助選也是應該被禁止的,因為許多是非題的抉擇其實就是「維持/改變現狀」的抉擇,而「投票率高低」本身就已經足以作為一種表態(不去投票,就是默許維持現狀)這就使得任何針對「改變現狀」而作提案的直接民主實踐,自始就因為「不得宣傳拉票」(因為宣傳拉票的行為雖然看似中立,但實際上就是在為「改變現狀」宣傳)而被徹底封殺(不然就無法適用陪審團定理)。試想:難道這就是直接民主的倡議者所樂見的結果嗎?
除此之外,援引陪審團定理的直接民主理論還存在另外一個問題:由於陪審團定理證明的是陪審員決策不出錯或正確的「概率」,因此,除非一個多數決體制能在事前確實證明自己在長期且多輪的決策表現上,能有「高決策正確概率」、「高勝率」,或至少擁有「正的決策正確期望值」,不然社會中的少數弱勢族群必然沒有理由在每一次決策前都會同意遵守多數決的決策結果,因為她們既然註定總會選輸,就沒有理由在足以確認自己真能得到長期利益之前就加入一個必輸的賽局之中。於此同時,一個援引陪審團定理的多數決體制,必然會在任何議題上強迫少數派完全順服決策結果,更不可能允許少數派動輒揚言脫離(因為一個民主體制沒有理由放任“已知政策立場不合理”的少數派恣意杯葛)(Estlund 1997, 186)。
更者,不僅直接民主而已,陪審團定理也不能隨意用於代議民主的實踐中。倘若代議民主理論家援引了陪審團定理,則任何形式的政黨輪替都不可能發生,因為根據陪審團定理,第一個取得絕對多數(甚至是長期擁有相對多數)的政黨,其長期一致的黨綱與意識形態政策偏好(ideological preference of policy)必然是“比較合理”的,而這種「比較合理」性又不可能僅存在於一屆政府或國會議員的任期之間而已。由上可知,不管是直接民主或相對民主,任何企圖援引陪審團定理來合理化多數決的理論,最終必然都只能坐視多數派形成壟斷政治權力的威權體制
合意到此為止
儘管民主政治強調被統治者之間的「合意」與「授權」,但在真實世界中,沒有任何一種可行性的民主決策體制,能將其統治正當性完全建立於「志願性」與「合意性」之上。誠如前述關於「共識決」與「援引陪審團定理之多數決」之種種所言,事實上,任何一種政治的決策體制(無論是否民主),都必然在某個環節引入強制力作為規範機制,否則它便不可能作成任何決策(McGann 2006, 154):任何政治決策的機制都不可能允許通過它自身去否定自己,不然它自始就不可能擁有足以產生政治決策的正當性。同理,對於一個民主體制而言,無論其對「民主」二字的定義為何,它都不可能一邊援引「民主」取得統治正當性、而一邊通過此一被視為正當的民主決策機制去否定「民主」自身(Gaus 1997, 282)。
正因為最終也意識到了這種理論的制約本質,縱是最強調人民整意志(general will)的盧梭,以及哈伯馬斯與其後的慎思民主理論,其實通通都只能明白拒絕來自「直接民主」的香甜誘惑;因為稍有見識者都能看出:「直接民主」的訴求終究只是包裹糖衣的毒藥而已。如此便宣告了一點:既然「共識決」與「無條件多數決」都是不可能的,則人類社會最合理的政治體制,就是以某種“公平”、“正義”,或“正當”的程序,來達成「有條件的多數決」(McGann 2006, 168)。無論這些理論家多麼強調政治決策機制中的「志願性」與「合意性」,她們都必須設定某種“完全是理論家根據邏輯或假設性推想所設定的”,“絕非由參與者自己志願參與、理性審議,且合意表決”的「正當性原則」作為其民主理論的前提或基礎(Estlund 1997, 198–199)。所以接下來的問題只在於:「究竟怎樣的程序才算是公平或正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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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0. 前言
1. 憲政愛國主義的使命:鞏固既有憲政正當性
3. 既反算計偏好、更反直接民主的慎思民主
4. 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的理論缺陷
5. 慎思審議的社會心理學問題
6. 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
7. 早已和解的當代民主理論爭鋒
8. 太陽花錯在哪裡?
9. 結論:民主無法通過多重曲解與雜碎剪貼而得救
10.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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