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提出了各種以審議溝通增強既存民主憲政秩序之正當性的觀點,但它們二者其實都存在著某些理論上的嚴重缺陷。這些缺陷不僅削弱它們二者對於民主理論家的吸引力,更造成了許多對於民主理論一知半解的倡議運動者的誤解與曲解。
預設了程序性規範價值作為審議溝通的前提與方向
誠如前述:倘若想要在「不預設任何限制條件」的情形下,期待能通過慎思審議(哪怕是給予近乎無限長的審議時間)而達成無異議的一致共識,則這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發生的(McGann 2006, 159–161)。因此,所有的慎思民主理論都必然以某種「假設」或「反真實」(counter reality)的推想為立論基礎(Baker 2003, 517),而這些推想往往都只是“看似合理,但尚未或甚至不可能被檢驗”的東西(Delli Carpini, Cook, and Jacobs 2004, 319);就連哈伯馬斯本人也不得不承認:其所謂「理想的論辯條件」(ideal speech situation)終究只是一種反真實的理論理想型而已(McGann 2006, 159)。事實上,從慎思民主理論家經常使用諸如「兩階段」或「兩階乘」等術語來看,就知道其實她們自己也承認:所謂的慎思審議終究只可能存在於理論家的想像之中,而非真實社會中(Bohman 1998, 413)。
因此,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的第一個理論缺陷便在於:雖然它們二者都強調「志願參與」與「審議合意」這兩個元素的價值,但為了使這兩個元素能夠順利發揮作用,理論家們其實難免必須預設若干程序性的規範價值,以作為審議溝通成為可能的必要前提及基本方向,以避免在真實世界中所進行的審議溝通最終居然適得其反地削減了既存民主憲政秩序之正當性(Baker 2003, 523)。簡言之,倘若政治社會想要達成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所勾勒的瑰麗理想,則在實踐審議溝通行動時,就必須完全滿足理論家所給定的必要條件,並緊緊跟隨其給定的預設方向(Cronin 2006, 358)。
基本上,理論家們對於審議溝通的最主要預設方向是「理性」。
由於承認現代社會存在著各種多元分歧的整全式學說,因此哈伯馬斯一方面承認公民總會懷抱著某種排它性的整全式學說,另一方面也期待公民能夠通過溝通行動而達成合意共識。這兩種想法的交集是:每一個公民都擁有相同的理性能力,所以必然會在溝通行動中自發地服從於最合理的均衡結論(Rienstra and Hook 2006, 2–3)。
因此,哈伯馬斯堅持:所有公民在公共領域中所進行的溝通行動,最終而且只能以「理性」(而非「志願參與性」)作為為唯一的評價標準(Plot 2009, 830);除此之外,哈伯馬斯也堅持:所有參與溝通行動者,都必須真誠地面對自己與她者,所以不僅不能在表達自己的政策立場時有所隱瞞或說謊,更必須要能對自己說過的每一句話負責(Habermas 1998, 44)。根據哈伯馬斯的期待,只要給予足夠多(接近無限)的時間讓公民們在「理想的論辯條件」下進行審議,則最接近完美理性的政治決策總會出現(Habermas 1984, 42)。
由於預設了這種單一標準(理性化)的審議溝通方向,整個政治社會才有可能形成對於公民資格及公民忠誠的判斷標準(這就是何以這是一種愛國主義的緣故)(Scruton 1990, 75)。然而,也正是由於哈伯馬斯已經預設了這種單一標準的審議方向,因此憲政秩序中的所有公民必須像是對彼此絕對忠誠的“共犯”,集體性地以法律及強制力等手段約束任何不願效忠既有憲政秩序、不願平等尊重同儕公民、不願熱情參與審議溝通行動、不願遵守理性論辯後的合意政策結論的“壞”公民(Michelman 2001, 262)。
哈伯馬斯這種設定單一方向價值為愛國主義的作法,其實一直備受爭議。姑且不論「有學者反對哈伯馬斯將溝通論辯過度概化為一單軌歷程」(參見Brandom 2000)這點,哈伯馬斯對於「理性」的判斷標準,本身就不是經由溝通行動的參與者所共同合意決定的;如此就形成了哈伯馬斯將「理論家」凌駕於「真實公民」之上的悖論。由於在一個多元社會中,任何溝通都有可能同時帶有正面與負面的效果,並非只要進行理性溝通就必然能同時帶領雙方登上更高層次的理性(例如:有些怨偶在徹底深入溝通了解後,終於覺悟彼此沒有繼續攜手共存之可能(Plot 2009, 838)。更者,由於哈伯馬斯過於強調單一的理性標準,這就等於否定了民主政治對於「多元」與「不夠完美」的包容能力(Plot 2009, 840–841)。當政治社會在思索某一政治決策方案時,倘若真有若干“其實在知識與理性能力上更為高明”的少數公民,因故錯過參與審議溝通的機會,而使得實際上被作成的政治決策其實仍然是“不夠理性”的(儘管它可能確實已經是當時所有實際參與過審議溝通者的共識),則根據哈伯馬斯對「理性」的堅持標準,則該政治決策若非由於「不夠在理性上達到完美」(因為事實上確實存在著可更精煉該決策水準的公民),就是由於「不夠尊重真實參與審議溝通的努力」而無法擁有足夠的正當性。試想:這樣的民主理論如何可能重建既存憲政秩序之正當性呢?
另一方面,倘若真實世界中的公民都必須先奉「憲政愛國主義」為最優先的共善,則公民另外探詢其它共和主義式共善的意願與可用資源就會減少;如此反而傷害了民主憲政保障多元價值的能力,因為公民居然會因為「不肯或不夠努力進行理性思辨」而構成了類似「叛國」的罪衍(Heller 1982, 31)。於此同時,由於哈伯馬斯打著「愛國主義」的旗幟,因此憲政愛國主義其實對多元社會中諸種整全式學說形成了嚴重的侵犯(Ferrara 2001, 788),這就等於強迫割裂人與其所承載之文化傳統或宗教等「價值來源」的真實聯繫感(Johnson 1998, 176)。
確實,相比之下,慎思民主理論因為不那麼強調「理性」的單一方向,而且也更強調「審議溝通之實踐」的重要性。然而,這並沒有減少慎思民主理論對於「前提」或「方向」的依賴。恰恰相反,慎思民主理論在拉抬「公民實際參與」此一價值的同時,也增高了既存憲政秩序落入「制憲悖論」的風險(Scheingold 2004, 532–533):
對於傳統自由主義理論而言,其憲政正當性來自於契約論的想像;對於羅爾斯的正義理論與交疊共識(overlapping consensus)而言,其憲政正當性來自於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邏輯推導;對於哈伯馬斯的憲政愛國主義而言,其憲政正當性來自於他對溝通理性的堅持。當慎思民主理論同時拒絕前述三者的時候,它只能不斷以套套邏輯的方式強調「審議溝通」的實踐:由於「審議溝通」本身幾乎就是憲政正當性的唯一來源,這就使得慎思民主理論幾乎沒有太多足以避免「通過審議溝通形成一個推翻既存憲政秩序之共識」(例如:在基於中華民國憲法而成立的立法院內,國、民兩黨攜手以審議與表決程序,通過一個「廢止中華民國憲法、改立台灣共和國憲法」的修憲案層級的法案)此一“雖然在邏輯上與理論上都極度荒謬、但在真實世界中卻非常有可能發生”的政治實踐結果發生。正因為慎思民主在理論上沒有太多阻止這種事情發生的著力點,所以理論家們只能設想出諸如「對所有同儕公民平等互惠」與「言行真誠一致」等「慎思義務」作為使“相對理性”的「審議溝通」成為可能的必要前提。
這便使得慎思民主理論家同樣面對著哈伯馬斯也同樣面對的質疑:何以理論家所設想的「程序性規範價值」,居然可以優先於公民的「實際審議溝通結論」?由於慎思民主理論一般而言都比憲政愛國主義更強調「審議溝通」此一「行動」本身(而非「結果」)的價值,這就使得慎思民主理論反而陷入一種“自以為理性高貴,但實際上卻反而欠缺民主正當性”的「民主赤字」困境(Plot 2009, 847)。
割裂多元主義中的個別同質性文化
對於憲政愛國主義理論而言,任何非基於理性論辯而形成的整合性學說都必然是有瑕疵的,因此絕大多數以「文化歷史」或「國族認同」為招牌的善觀(idea of good),往往都是由知識精英或意見領袖通過操弄民意而形塑的某種“欠缺文化容忍度”的東西(Müller 2008, 89)。由於憲政愛國主義拒絕任何「將『文化歷史或國族認同』置於『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之上」的作法,也反對以特定的實質性的特定善觀凌駕於公平的程序正義之上,因此憲政愛國主義便會弱化政治社會中各種以「同質性」為主要動能的整全式學說(Hayward 2007, 190)。
儘管大部分慎思民主理論家並不同意哈伯馬斯那種強調單一理性價值的態度,但慎思民主理論家卻都同樣反對在「慎思審議」之上預設一套以“以同質性為主要訴求的”整全式學說(例如:民族主義、基督教精神、穆斯林兄弟情誼等)作為核心信仰的作法,而更寧願將這種種整全式學說下降到一個“可以被公民通過理性審議溝通論辯”的公共議題;這就必然造成了「慎思審議」與「主張同質性之整全式學說」間的必然緊張關係(Wolkenstein 2015, 122)。
否定政策偏好與私人利益
由於慎思民主理論係基於對抗社會選擇理論而興起,因此慎思民主理論只能預設下列兩者立場之一:一、政治決策的正當性不在於滿足公民既存的政策偏好,或是二、審議溝通之目的在於改變公民既存的政策立場,使之移動到另一“更具合理性”或“更能滿足集體共同利益”的政策立場(Waldschlagel 2010, 113)。易言之:慎思民主理論不僅反對公民根據自己的意識形態政策偏好而在政治決策時進行利益交易,它甚至反對公民擁有“不理性”的政策偏好;更者,公民不但不能堅持自己偏愛的政策立場,反而必須承諾隨時將自己的政策立場移動到那些“於審議溝通論辯時表現更佳”的政策立場上去。這就是慎思民主理論家所謂的「對政策偏好的權宜性立場」慎思義務(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a, 97, 110–111)。這種否定公民作為“擁有不甚理性”的意識形態政策偏好之選民的可能性,使得慎思民主理論不僅一點也不尊重被其寄予「認真進行審議溝通」重任厚望的真實世界中的公民,更使得慎思民主理論難以在真實的政治世界中得到實踐。
高估公民審議能力與意願
哈伯馬斯所謂的溝通行動是以「通往更高層次之理性」為目的;然而在真實世界中,公民的審議溝通行為卻往往是戰略性的,而且鮮少能在不存在外力規範的情形下、自發地彼此平等尊重(Sunstein 2002, 187–188)。這就使得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嚴重高估了真實世界中公民參與審議溝通所必要的「智識能力」、「道德修為」,以及最重要的「參與公共行動之服務熱忱」(Rienstra and Hook 2006, 3)。其實絕大多數的選民或公民,對於各種公共議題與政治決策,幾乎都沒有能力形成自己的見解,甚至不一定能清楚標定自己在此政策上的私利立場何在(儘管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本質上就反對「公民只關心自己私利」這點),而只能跟隨權威專家意見(Hardin 2000, 111)。撇開「能力不足」這點不論。幾乎所有慎思民主理論家總是過度樂觀地想像「公民們正熱切盼望能參與審議溝通」,但實際上,如果誠實考量實質參與審議溝通所必須投入的時間與精力(以及為此所支付的機會成本),則真正有意願長期持續參與這類審議溝通行動的公民,其實為數不多(Cohen 2007, 233)。即便是長期從事「審議式民調」(deliberative poll)行動研究的費希金(James S. Fishkin)也承認:不管審議式民調的形式為何或效果多好,絕大多數的公民終究不願意耗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來參與,這是一種「理性選擇的無知」(Fishkin 2009, 27, 32–33)。其實絕大多數選民是基於理性(雖然是私利理性,而非公共理性)而追求一種「匿蹤民主」(參見Hibbing and Theiss-Morse 2002):先將政治決策的權力交給自己以為可信任的政客(Hardin 2000, 117),其後才用法治或分權等手段來避免濫權,而且樂於滿足這種“最小傷害”的政治實踐;因為絕大多數選民其實都支付不起那種“支撐共和主義對偉大公民之崇高期待所必須”的昂貴機會成本。
期待賢人精英與公民英雄
倘若真想達成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所期待的高品質的「審議溝通行動」,則政治社會中的公民就不得不被期待是智識能力、道德修為、公共服務熱忱三者都兼具(而且還得有錢有閒)的完人(Bohman 1997, 322)。然而,由於真實世界中的一般素人公民,若非欠缺能力、就是缺少意願,則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便不得不指望由“同時擁有智識能力、道德修為、閒暇餘裕與服務熱忱”的社會精英來主導(Rienstra and Hook 2006, 23)。對於哈伯馬斯而言,審議溝通行動終究是通過「志願參與」來達成單一方向(也就是知識精煉化與理性化)的共識;換句話說,審議溝通之目的,是要讓真正對於該議題學有專精且早已鑽研多時的專家,來說服一般對公共議題無知或思慮不周延的素人公民,而非反過來要求專家學者接受人民群眾的指揮(Habermas 2006, 414)。由於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始終都期待通過審議溝通過程來提升決策品質,因此無知素人的庸人自擾或杞人憂天見解都必然不可能成為最終的決策結論;這就使得名為開放平等的慎思審議,最後只會使專家與知識精英成為實質上自我選任的受託代議士(Elster 1997, 14);而這正是慎思民主理論在討論到「實踐」面時所不得不承認的最可能作法(Cohen 1997b, 422)。
這種實踐到了最後,必然使得擁有知識與社會資本的精英發展出一種「家父長領導統治」的體制(Bohman 1997, 326);只要慎思民主理論家仍然期待能通過慎思審議的過程來提升決策品質,則無論她們多看重公民參與的平等機會與溝通程序的中立公正,都不會改變專家與精英最終將壟斷政治權力的事實(Rienstra and Hook 2006, 7)。因此,一旦實踐慎思民主後,最好的結局也不過是「知識精英壟斷政治權力」,但最壞狀況卻可能是「極少數野心家以『恣意杯葛審議流程』與『不負責任地誤導同儕公民』而勒索到不相稱的政治權力」(Delli Carpini, Cook, and Jacobs 2004, 321)。
粉碎民主政治落實問責性的可能
不管是憲政愛國主義或慎思民主理論,兩者自始就存在著「鞏固既存憲政秩序之正當性」的使命。然而,由於它們二者在理論上都必然會摧毀民主政治之「問責性」(accontability),因此只會使民主憲政變成不可能;當然就更不可能鞏固既存憲政秩序之正當性了。
所謂的問責性,就是根據一個民主代議士(立法、行政或司法)是否善盡了該職位在本質上所預設的責任與使命(Scheingold 2004, 523–524);倘若代議士確實滿足了該職位的責任與使命,則人民便給予「繼續給予授權委任」或「使之繼續連任」作為獎勵。當遇到代議士因故(缺席或任期限制)而無法繼續連任時,則人民便將此獎勵轉移給同一政黨或由該代議士所推薦背書的其它人選。問責性是民主政治之所以要求各種政府公職必須設置「改選」(無論定期或不定期)機制的唯一原因;倘非為了落實問責性,則民主政治何不採用「票選皇帝或終身護民官」的方式運行呢?
既然吾人不可能期待一個代議士宣誓就職之後卻完全不作為(不然還不如把該職位維持出缺),則「保證人民基本憲政權利」這個價值,就只可能通過「觀察代議士就任後的政治作為」才能判斷;因此,吾人便必須要先清楚界定出該代議士應有之職責(如此才能判斷她的政治作為究竟是盡責或失職)。問題在於:絕大多數政治職位上的責任與使命都難以用「正面表列」的方式去定義,而只可能用「負面表列」的方式去反向界定出一個絕對的底線(雖然大多數人民對於代議士之職責的要求標準往往遠高於此一底線)。
對於社會選擇理論而言,要想判斷一個代議士是否善盡其職守,除了檢查她「是否踩過底線?」之外,還可以檢查她「是否代表滿足了選區選民的利益?」(例如:倘若一個議員靠工會支持而當選,但後來卻不斷巴結資本家地削減勞工福利,則吾人很容易就能判斷她的失職。)然而,對於自始便反對社會選擇理論的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而言,由於最後委任的代議士必然是“綜合性評比最適任的人選”(包括知識、能力、經驗、品格、人格特質、人脈網絡等),這就使得選民難以單就代議士的某些政治作為(或不作為)而判斷其是否失職。此外,由於此時代議士一律都是由公民參與審議溝通而達成之合意所委任,因此決策的責任便平均且分散於所有參與者身上;亦即:除非在又一次舉行的審議溝通中達成「該代議士確實失職」之合意共識,不然沒有任何一個公民可單獨作此判斷。到最後,選民只會剩下「檢查是否踩過底線」此一標準可判斷代議士是否失職;這便粉碎一切問責制的可能性(Hardin 2000, 124)。
--------
【延伸閱讀】
0. 前言
1. 憲政愛國主義的使命:鞏固既有憲政正當性
2. 直接民主與盧梭式多數決的理論缺陷
3. 既反算計偏好、更反直接民主的慎思民主
5. 慎思審議的社會心理學問題
6. 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
7. 早已和解的當代民主理論爭鋒
8. 太陽花錯在哪裡?
9. 結論:民主無法通過多重曲解與雜碎剪貼而得救
10. 參考書目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
-
看到有這麼多人因為國民黨強攻服貿協議而號召集結包圍立法院,不禁失笑。這次是國民黨自己踢到鐵板,怪不得別人。只不過,我對於國民黨這次到底踢到什麼「鐵板」的認知,或許與絕大多數人有點不同。 一般人可能以為,國民黨這次自己粗暴違法通過兩岸服貿協議,引發民怨,所以才會招來公民團體對立...
-
在這篇長文中,我回顧了最高法院刑事庭174個案子,以確認我國法官在實務上對合意搜索的判斷原則。 其實,我國法官其實並不是完全對於「合意搜索」完全陌生或無知,因為它本來就是第一線執法人員很常使用的手段;在這點上,我國與歐美各法治國並無二致;而且也早就針對其中「權利保障」及「程序...
-
曾國祥在 〈太陽花學運帶出的民主價值:公民權利、人民主權與社群共善〉 一文中,主張這次太陽花學運的學生因為訴求了某種「比憲政體制還要高的政治正當性原則」,因此應該視之為是一種國民主權者對「主權」的回收。曾國祥更於此文中認為,這種訴諸超‧憲政高度的正當性呼籲,恰恰是一個民主社群得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