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9日

因無知曲解而憤慨開展的無意義“賸”戰:給所有太陽花運動支持者上一堂民主理論課_6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20150809)

美國華盛頓州的卸任州長Michael E. Lowry從1999年起便提出了一種名為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構想,希望仿照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由公民中隨機抽選18-24人組成小組,針對諸如各種公民投票複決(referendum)、政策提問(question)、民意度量(ballot measure)、法案創制(initiative)或法令提案(proposition)等不同的直接民主作法,進行審議溝通;這種構想混合了陪審團裁決、直接民主表決與慎思審議溝通行動三種概念,以期能彌補基於社會選擇理論而實踐的代議民主之不足。

她們先是仿照費希金審議式民調“以網路使用者為基礎”的作法,成立個專門的網站,提供各種資訊與討論空間;幾年後她們募集到了一筆資金,於是在華盛頓州成立了非營利倡議組織。不過華盛頓州的人民並不支持這種構想,所以在倡議了將近八年後,她們這群人決定移師到奧勒岡州,與當地的同志另外籌組了新的非營利倡議組織。2008年時她們自費舉辦了第一次的公投提案之公民審議行動;其後於2009年為奧勒岡州議會決議採納她們的構想,決定在政府內設置一個臨時性的任務編組委員會,並於2010年的兩場公投中第二次試辦。2011年,奧勒岡州議會決議將這個任務編組委員會永久性地建制化,並於其後的各種州級公投活動中施行。2014年,她們更將業務拓展到科羅拉多州與亞利桑那州。

公民公投提案審議

這種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思路是:倘若公民能夠有機會接觸大量、高品質,且廣度深度兼具的正反不同資訊,則公民便能通過密集的審議溝通而達成關於政治決策的優質合意共識。由於最適合實踐這種審議民主形式的場合乃是針對全民公投而為,因此,「公民創制提案審議」行動的主辦單位先根據人口學的族裔與性別結構,隨機抽取出18-24個公民組成這種公民審議陪審團。其後,主辦單位會邀請對於該政治決策議題素有研究的學者、利害關係人、同業公會代表、官員等人,分成「正方」與「反方」地對公民陪審員提供專家見解,並出示各種佐證性資料;同時專家證人也必須詳細回答陪審員對專家見解或資料的各種疑問,或是必須進一步地解釋資料與該議題之間的關係。最後,主辦單位會請陪審員針對該議題進行表決,並且根據陪審員的最終決策立場分成正反兩小組,由小組成員自行整理關於「正方」或「反方」各自已知的優缺點,並撰寫關於己方立場的「事實性陳述」(factual statement)以為結論。會後,主辦單位會將正反雙方小組各自所撰寫的事實性陳述加以並列,連同正反雙方的最終表決的票數等資訊,合在一起出版成小冊子(pamphlet),並發行到各個社區中心或政府辦事處的資訊流通櫃台。

倡議者認為:通過由隨機挑選公民而組成審議陪審團的方式,可以達成「由正反雙方各自對一般公民提供專家見解與相關資訊」的效果,這就等於是將隨機挑選出的公民委任為一般公民參與審議溝通的代理人。因此,理論上,這種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最終表決結果,就應該是一個素人公民在接受了足量優質資訊後所該有的在政策立場上的結論。倡議者將這種作法稱為「公民創制提案審議」(Citizens’ Initiative Review, CIR),展現了一種“有慎思民主特色”的代議民主(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80)。

真能公平地進行審議溝通?

理論上,倘若公民在進行審議溝通時能夠同時接收到來自正反雙方的充足資訊,則這種審議溝通可能可以減少發生政策立場極化的現象(Sunstein 2002, 188)。然而,從研究者的角度觀之,倘若要想實際運作一個公平的、理想的公民審議陪審團,要負擔的成本與心血,遠比倡議者所想像要高出許多。

第一個要面對的是「專家品質」的問題。由於最後受邀為正反雙方提供專家見解的人選完全是由主辦單位所決定,而且並非所有適合的人選在行程或意願上都能配合,因此沒有人能確知:最後實際上為正反雙方提供專家見解者,是否真的就是在知識、能力與經驗上都夠資格作證的真正「專家」。即便這些專家的專業能力確實不容質疑,研究者仍然發現:其口才的優劣及其提出專家見解時的論述策略好壞,本身就會影響了審議陪審員對議題的最終決策立場(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76–78)。

第二個要面對的是「主辦單位誠意與品質」的問題。由於擔任專家證人的人選,以及實際上的邀請作業,全部都是由主辦單位經手,因此,倘若主辦單位無法公正中立地處理這些行政事務、沒有能力辨認證人是否真的具備專業性與作證資格,甚至沒有警覺去預先排除那些劣跡斑斑、惡名昭彰的假專家或專業領域內之害群之馬,則難保不會讓審議陪審團接觸到有錯誤或偏頗的資訊。此外,研究者也發現:即便主辦單位確實可能責陳專家證人提供了足量的正反資訊,但相關資訊在審議溝通過程中的提出順序,本身就會影響審議陪審員的認知印象與最終政策立場(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75);例如:有某議題的某方專家未能將說服力較強且因果關係明確的有力資訊在審議溝通的前期提出,使得審議陪審員一直懷抱著對該立場的負面印象,而且只有少數審議陪審員能在最後看到該資訊後才扭轉立場。由是可知,關於對審議溝通程序的規劃,或是調節雙方專家何時與如何釋出資訊的節奏,這些看似不起眼、但實踐上一定存在的「眉角」,其實提供了主辦單位操弄審議陪審員最終決策立場的有力空間(Knobloch et al. 2013, 114);倘若主辦單位確實能秉持公正的中立立場、適時地提醒審議陪審員以免遺漏在評估利弊得失時至關緊要的重要線索,則審議陪審員才有可能得到充足且全面的關於政策議題的資訊。然而,由於主辦單位與現場主持人終究擁有許多操弄的權限與空間,因此審議溝通過程是否真能保持客觀公平,仍然取決於主辦單位與現場主持人個人的道德能力與經驗(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71)~。

第三個要面對的是「審議陪審員個人素質」的問題。由於政治決策難免需要將各種替代方案逐漸化約成少數若干選項,而慎思民主的重點,就在於這種通過智慧或審議溝通而達成「化約選項、尋求共識」的過程,但公投「二選一」的本質卻扼殺了這種空間(Knobloch et al. 2013, 114);這就使得審議陪審員個人的意識形態價值觀,或是對於討論主題的關心程度,變成是決定她們最終政策立場的關鍵,而非專家見解與資料資訊,更非審議溝通的過程(Knobloch et al. 2013, 114)。此外,研究者發現:不論議題為何,也不論是正方或反方,幾乎所有專家見解或資訊往往都容易偏頗一方立場(Knobloch et al. 2013, 113),尤其容易缺少「成本效益」與「利弊得失」的整體評估。【註1. 理論上,「根據正反資訊進行整體性的利弊得失評估」正是審議陪審團本身的職責與使命,因此無論是正方或反方的專家都不被要求提出超越一方立場的宏觀見解。】由於「整理各方正反不同意見、並統合成合理一致的單一政策立場」本身就是一種專業,而一般審議陪審員卻未必都能擁有這種能力,所以許多審議陪審員就容易以本身既有的意識形態立場或主觀好惡傾向,去主導前述那種多元資訊整合的工作(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79)。最重要的是:儘管審議陪審員有機會接觸到正反雙方充足的資訊與專家見解,但究竟該如何理解眼前龐大的資訊量,以及究竟該如何將正反資訊與正反立場兩兩連結,這些都要求要有一定程度的邏輯思維能力與知識能力;但審議陪審員卻幾乎不可能從短短幾天的聆聽專家見解、閱讀大量資訊與參與小組審議溝通的過程中培養出這種能力(Knobloch et al. 2013, 113);到最後,審議陪審員若非單憑個人意識形態偏好來主導其資訊判斷的過程,就只能請專家除了提供資訊與資料外,額外再多作知識上的解釋與說明(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73)。

公民審議陪審團的實驗結果

其實,過去費希金就曾經在多年來的「審議式民調」實驗中發現:參與審議溝通的成員有時候不會坦白地表達自己對政策的想法,甚至會故意亂給答案,因為參與者經常試圖掩飾自己對政策議題的(Fishkin 2009, 33)。而在這幾場「公民審議陪審團」的實驗中,研究者同樣也發現:審議陪審員存在著「審議前的『偏好立場』、審議中的『對話立場』,與審議後的『結論立場』三者並不一致」的情形(Gastil, Robert, and Katherine 2014, 75)。

此外,研究者發現審議陪審團中顯著存在著政策立場極化的現象:誠如圖1.所示,不管是「開放藥用大麻」或是「提高酒駕刑度下限」的議題,在進行審議溝通前,審議陪審員的態度大多呈現集中於「中間立場」的鐘型分布;但在結束審議溝通後,大部分參與者的態度都明顯呈現極化現象(一極或二極)(Knobloch et al. 2013, 6 Figure 1)。儘管推廣「審議式民調」的費希金一直堅持他多年的研究從未發現有受測者出現政策態度極化的現象(參見Fishkin 2011a, 252, 2011b, 399),但這幾場「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證明了:審議溝通確實會改變參與者既有的政策立場,並且會往極端化的方向發展。

[圖1. 奧勒岡公民審議陪審團對參與者於公投提案之政策態度的影響]

除此之外,「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其實也證明了倡議者的理念是效果的:這種「通過隨機挑選、並給予大量正反不同專家見解及資訊,並提供小組成員審議溝通」的作法,確實會有影響整體政治社會作成決策的能力。

[表1. 奧勒岡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之比較:2008年與2010年]

[表4. 科羅拉多與亞利桑那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之比較:2014年]

誠如表1.與表4.所示,當公民審議陪審團最初在奧勒岡、科羅拉多與亞利桑那三個州舉行的時候,陪審團的最終決策立場都與最後的公投結果未必相同。例如,在奧勒岡2010年的73號度量案公投中,儘管審議陪審團大多反對調高累犯刑度下限,但最後的公投結果卻贊成了該提案。在奧勒岡2010年的74號度量案公投中,儘管審議陪審團大多贊成開放藥用大麻,但最後的公投結果卻否決了該提案。同樣地,在科羅拉多2014年的105號提案公投中,儘管審議陪審團大多贊成強制在基改食品的外包裝上作註記,但最後的公投結果卻否決了該提案。而在亞利桑那鳳凰城市2014年的487號提案公投中,儘管審議陪審團對於是否針對警務人員與消防人員的退休金方案改採新制仍然莫衷一是,但最後的公投結果卻明顯地否決了該提案。這些例子都說明了:公投審議陪審團的制度,在最初幾次施行時,並沒有太多影響全體選民的效果。

然而,當奧勒岡於2012年第三次舉行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時候,情況開始有了轉變:如表2.所示,在82號修憲案公投中,儘管選前民調仍然有31%的受訪者表示「尚未決定」,但最後的公投結果卻完全與審議陪審團「反對開放私營的公益賭場」的結論立場雷同。同樣地,在85號修憲案公投中,儘管選前民調仍然有多達65%的受訪者表示「尚未決定」,但最後的公投結果卻完全與審議陪審團「贊成將營業稅歲入指定用於補助公立中小學校務補助」的結論立場雷同。

[表2. 奧勒岡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之比較:2012年]

[表3. 奧勒岡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之比較:2014年]

奧勒岡到了2014第四次舉行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時候,它影響選民的效果更加顯著:如表3.所示,在90號度量案公投中,公民審議陪審團「反對修改兩黨制下參選人提名機制」的結論不僅左右了選前26%還在觀望的選民,甚至還策反了9%的原本持「贊成」立場的選民。同樣地,在92號度量案公投中,儘管選前民調僅有8%選民仍未決定立場,但公民審議團「反對強制註記基改食品」的結論卻將原本正方板上釘釘的勝利給奪走了。雖然公民審議陪審團在科羅拉多與亞利桑那都是第一次試辦,因而並未出現足以影響選民於公投議題上之政策立場的效果,但從奧勒岡接連幾次的實驗結果來看,公民審議陪審團確實有著能顯著影響選民立場的效果。

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的啟示

表面上看起來,公民審議陪審團的實驗似乎相當成功,但其實不然。首先,公民審議陪審團本質上是混合代議民主、慎思民主與直接民主三種截然不同的概念。其次,公民審議陪審團並非邀請立場相悖的不同方代表一同進行審議,而是隨機挑選公民來接受專家學者“授課”或“啟迪”;這種作法本身並不相容慎思民主理論家原本的構想,而且其實高度暗示了「仍然只有專家學者才有知識、能力與經驗了解政策的優缺點」這點。這些問題使得公民審議陪審團其所宣稱的「慎思審議」之民主效果,變成一種「無法證偽」的東西,從而使研究者在評估其成效時,往往容易陷入「只能但憑倡議推廣者自說自話、自吹自擂」的窘境(Mutz 2008, 529)。

一種可能可以用以評估慎思審議成效的做法是援引陪審團定理,看看究竟審議陪審團經過大量接觸相關正反資訊與專家見解後,其「審議結論」立場是否與一般俗民大眾在獨立面對同一議題時的「公投結果」立場接近。但這種作法是不可行的,因為它只會讓吾人陷入一種慎思審議悖論:

由於任何形式的慎思審議都不可能邀請政治社會中的全體選民一起參與,因此,倘若「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兩者相近,則暗示了陪審團定理確實成立(因為多數民意確實可以反映“較為正確”的政策立場),但這同時也表示其實政治社會中的多數選民根本不需要借用公民審議陪審團這種東西的力量,甚至不需要經過與任何同儕公民進行審議溝通(切莫忘了:陪審團定理的前提之一,就是陪審員必須獨立思考,且彼此之間不能交流溝通)。

反過來說,倘若「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兩者相差甚遠、甚至完全相悖,則這便只有下列三種可能情景:一、「審議結論」與「公投結果」兩者都不正確;二、「公投結果」較為正確;三、「審議結論」較為正確。前兩種情景都表示了:即便投入偌大心血、邀請了許多專家學者參與教學而搞出來的公民審議陪審團,就連想提升一個“由18-24人組成的”小團體的決策能力都不可能。第三種情景雖然表示了:公民確實可以通過「密集暴露於正反立場的專家見解與足量資訊」的手段而提升其決策能力,但它同時也表示了:只要不能充分接觸到正反立場的專家見解與資訊,則公民就不可能作出正確的決策。由是可知,慎思民主越是強調審議對提升決策品質的有效性,就越會使慎思民主成為鼓吹精英主義的理論;但這又與慎思民主最初期待擴大公民參與的目的相悖。

除此之外,即便吾人認可前述「公民審議陪審團」那種「通過密集教育一個隨機抽樣組成的公民小組,來提供全體公民在政治決策時的權威性立場」的作法,但究竟該由「誰」來主辦這種「公民創制提案審議」的行動呢?在前述奧勒岡等州的實驗中,主辦單位雖然名義上是民間的非營利組織,但實際上的主事者卻是一群黨政關係良好的學者、運動家與卸任政客。因此,這樣的組織雖然有可能是中立客觀的,但也極有可能其實只是某些政治勢力用以妝點自己的外圍打手。誠如前述,主辦單位與現場主持人其實擁有很多操弄審議陪審員政策立場的空間,因此主事者的道德能力與操守便相當重要;所以問題來了:吾人如何確知一場「公民創制提案審議」行動的主辦單位確實可信?【註2. 例如:主導前述奧勒岡等州實驗的領導人之一,是曾任眾議員與華盛頓州州長的Michael E. Lowry,而他當初其實就是因為涉嫌性騷擾自己的女性下屬而被迫放棄尋求連任。那麼,倘若全體公民在知悉此一資訊後,是否還會同樣信任由這個非營利組織所主辦的「公民創制提案審議」行動呢?】

再者,在一個多元社會中,「同時存在多個立場不同的非營利組織」的情形其實並不罕見。那麼,究竟哪一個非營利組織主辦的「公民創制提案審議」行動才是可信的?例如在「是否應該啟封核四廠?」的議題上,吾人究竟應該相信「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或「綠色公民行動聯盟」這類早已預設既定立場者?還是應該相信「核能流言終結者」這種把「科學理性」視為比「立場」更優位價值的非營利組織呢?

顯然,並非只要是由非營利組織出面主辦,則這種公民審議陪審團的結論就必然可以信任。那麼,難道吾人應該優先信任政府部門或由公費組成的獨立機關所主辦的「公民創制提案審議」行動嗎?難道服貿協議不正是經濟部、經建會與陸委會三個部門聯合審議過的議案?難道公投審議委員會作為行政院的一部,【註3. 必須說明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並非如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般的獨立機關。】其對於公投聲請是否成案的審議經驗,不足以使之主辦這類「公民創制提案審議」行動嗎?那麼試問:正方會比較願意相信這種“有公部門色彩”的慎思審議行動嗎?

無論主辦單位究竟是政府部門或是非營利組織,其實這種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構想終究注定只可能走精英主義路線:姑且不論「主辦這種行動其實所費不貲」這點。單就參與擔任審議陪審員的公民而言,其實在短短數日的審議過程中,她們不僅每個人每天都得花數小時的時間聽專家學者上課,還得花大量的時間閱讀各種資料,並利用有限的休息時間謄寫每日資訊的摘要與分析表,並回答研究小組的各種問卷(Knobloch et al. 2013, 15)。儘管絕大多數參與者都承認參與審議溝通的經驗很正面,但正如司法審判的陪審團義務一般:大部分公民其實並不樂意犧牲自己的工作或休閒時光去承擔這種責任──更遑論反覆多次承擔。由是可知,其實公民審議陪審團的構想,其實未必真的是一個理想的作法(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d,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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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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