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不滿歐美民主實踐所形成的「肉桶政治」(pork barrel politics),慎思民主理論家批判了那造成種種「政黨分贓」現實背後的「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理論。慎思民主理論家認為:社會選擇理論將民主政治視為是一群僅關心自私理性的選民彼此角逐政治決策權力的戰場,從而否定了民主政治追求集體利益(collective benefit)或共善(common goods)的可能性。除此之外,慎思民主理論家強調,正是由於代議民主允許選民將政治權力盡數交給其選區的利益代表(representative of interest),才會導致選民的公民識讀能力(citizenship literacy)不斷弱化(Hardin 2000, 111–112);這不僅無法確保民主政治的決策品質,更會使得民主決策失去正當性而出現民主赤字(democratic deficit)現象(Ron 2010, 352)。
受到哈伯馬斯啟迪,慎思民主理論家同樣試圖以強調「公民參與」及「審議溝通」的方式來重建既存民主憲政秩序之正當性。然而,由於對於前述關於「共識決」及「無條件多數決」之困境充滿警覺,因此慎思民主理論家幾乎都異口同聲地拒絕任何來自「直接民主」的呼籲聲音;對於慎思民主理論而言,直接民主不僅與之絕對不相容,更從來不是其所樂見的實踐結果(Cohen 1997a, 85)。慎思民主理論之所以會反對直接民主,理由很簡單,因為直接民主永遠不可能提供令人滿意的「細緻審議」過程;既然慎思民主理論將「審議」視為是重建既存民主憲政秩序之正當性的關鍵成分,則任何忽視「審議」的學說就必然不可能相容於慎思民主理論,更遑論被視為是慎思民主理論的理想型或完成型。由是可知:直接民主只可能是慎思民主理論的對立敵人,而非盟友。恰好與論者所想像的相反,倘若一個政治社會確實無法承擔讓絕大多數公民都充分且實質地參與審議溝通過程,則慎思民主理論反而主張由公民選任其信得過的「受託代議士」(representative of trust或trustee),(而非代表其私人利益的選區代表)代為進行審議溝通(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d, 31)。
以下謹略述慎思民主理論的四個主要流派。
廣度決策派:以理性論辯擴展決策視野
廣度決策派的慎思民主理論家大量援引哈伯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以作為其設計審議溝通時的指導綱領。此派認為:儘管公民的參與是審議溝通的必要條件,但審議溝通的意義終究在於達成有正當性的政治決策,因此不可漫無目的或毫無原則;儘管此派大多不同意哈伯馬斯那種強調「只有一種理性」的立場,但此派相信:審議溝通雖然不一定總會證明政策立場的正方或反方孰優孰劣,但至少可以促成雙方的理解與折衝;通過要求所有審議參與者都必須平等對待彼此,以及共同堅持以論點的合理性與不可反駁性作為唯一的判斷標準,最終就能協助所有審議參與者找到最理性的決策解答──儘管它可能最初並不屬於所有一方的決策立場。只要所有審議的參與者都能自由且平等地發聲,則最終的政治決策可以在彼此理性合意的前提下,落於立場光譜上的任何一處。此派強調:民主政治的重點不是只有決策的結果而已,在審議的過程中引導參與者達成自我提升,同時合作放寬彼此思考的視野,如此才有可能真正替既存民主憲政秩序重建正當性(Honig 2001, 801)。
有效決策派:以合理審議達成有效決策
有效決策派的慎思民主理論家認為:既然慎思民主理論的本意在於取代以協調選民政策偏好為主要驅動力的社會選擇理論,則慎思民主理論就必須要能提供比社會選擇理論更能達成優質──或至少要更具有正當性──的決策結果。為了達成此一目標,此派反對為了追求真理而展開無止盡的審議論辯,而更主張先設定一段合理的時間範圍,讓所有的參與者盡情地進行理性辯論;一旦審議終了,就綜觀截至目前為止的各方意見而作成決策(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d, 5);倘若最終無法有一致共識,則不妨訴諸“非審議溝通性質”的決策手段(例如投票表決)(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d, 18)。此派相信:只要能在審議過程中恪遵基本的慎思義務,其後不管決策的議題是實質議案(單純的政策法案)或是程序議案(程序法案或修憲案),也不管決策時是否訴諸多數表決,更不管是否全程倚仗受託代議士,則這一切都被視為是合理有效的審議決策。更者,此派承認:當面對重大天災或緊急危難時,政治社會其實不必堅持非得經過公民全體或是受託代議士的細緻審議才能形成因應的對策(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d, 43)。
志願結社派:作為民主預校的公民社會
志願結社派的慎思民主理論家奉托克維爾(Alexis-Charles-Henri Clérel de Tocqueville)為精神導師。此派認為:公民應積極,甚至有責任與義務參與公民社會中的各種志願結社(voluntary associations),以學習各種關於公共生活的知識,並培養公民教養(civility);等到公民們具備了關於主持議事、組織活動、撰述提案等知識與技能,更等到公民終於能平等地將彼此視為各自都擁有等價憲政自由與權利的同儕公民(fellow citizens)後,公民才正式進入政治社會開展各種關於政治決策的審議溝通。
由是可知,公民社會必須是、也只能是政治社會的民主預備學校。此外,由於慎思民主理論各種關於審議溝通的主張自始就是為了重建既存民主憲政秩序之正當性而設想的,因此不適合也不應該用以規範公民社會中的志願結社生活(Gutmann and Thompson 2004d, 34–35);畢竟,審議溝通的關鍵元素之一即是「志願性」,而公民社會的志願結社生活偏偏從來都不曾缺少「志願性」。
共和共善派:慎思公共美善
共和共善派的慎思民主理論家認為:政治生活的目的在於追求共和主義式(republicanist)的公共美善(public goods)。然而,由於一個多元的政治社會未必總能直覺地找到關於公共美善的答案,因此公民必須要親自參與慎思審議,以期能在過程成中找到屬於自己的答案。這派認為,審議溝通的目的並非在於作成政治決策,而在於提供公民實踐自我的場合與機會;審議如同一個博覽會,提供各種關於「何為理想政治生活?」的整全式學說對全體公民的展演空間,因此審議的目標在於以「理性檢驗」的方式來主動呈現諸種整全式學說之精粹所在,而非強迫社會全體或任何公民對此作選擇(Cohen 1997a, 75–77, 79–80)。
然而,儘管這派鼓勵公民追求崇高的共善,但卻不必然同意無限期地延宕審議溝通的時程,因為絕大多數的審議溝通終究都是為了作成具有正當性的政治決策而存在。一個最典型的例子是英美法系中的「陪審團」:擔任陪審員是一種公民的責任與義務,而且公民也確實可以從擔任陪審員的過程中,從頭反思社會對於諸如婚姻義務、專業信任、公私界線與國家角色等議題的各種整全式學說;然而陪審團的存在終究是為了針對法律糾紛作出仲裁的決定(或至少是發現真相並判斷責任歸屬),因此政治社會不可能允許一個法庭為了讓陪審員能夠享受參與公共事務與慎思審議的過程,而無限期地不作成判決。必須說明的是:這派對於「審議溝通」及「慎思決策」之間的界線,並沒有絕對截然清晰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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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0. 前言
1. 憲政愛國主義的使命:鞏固既有憲政正當性
2. 直接民主與盧梭式多數決的理論缺陷
4. 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的理論缺陷
5. 慎思審議的社會心理學問題
6. 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
7. 早已和解的當代民主理論爭鋒
8. 太陽花錯在哪裡?
9. 結論:民主無法通過多重曲解與雜碎剪貼而得救
10.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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