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運動當然承載了某種臺灣人民沸騰的能量,而且它也確實反映了臺灣對於「中國因素」的猜忌與恐懼。由此出發,正方窮盡腦力,四處蒐羅任何“可用以合理化其對既存憲政程序乃至整個憲政秩序之正當性的質疑”的理論材料;然而,正方這種動機自始就是錯誤的,也因此使得「正方對各種民主理論與學說的引述」的努力,也是錯誤的。
集遊抗議從不是什麼第二軌溝通
正方宣稱,太陽花或動機或結果促成了一種以公共參與為目標的政治生活;正方更試圖援引哈伯馬斯所謂第二軌溝通與慎思民主理論作為依據。然而,所謂哈伯馬斯所謂第二軌云云,從來指涉的都是以文字(如讀者投書或演講)或影音(如政治漫畫或電影娛樂)等媒介而為之「說理」與「論辯」(Habermas 2006, 415–416),而非集會遊行,更非侵入住宅等行動。哈伯馬斯之所以稱其為第二軌,主要係對映一非正式的弱公共領域:與之相對的強公共領域,則是以法律或公部門政策為核心的正式慎思審議過程(Gregoratto 2013, 67)。所謂第二軌溝通較“野”云云,係指這類溝通在媒介上之無定型,更指這類溝通無法保證論點之品質、更無法保證會有共識(Habermas 2001, 773)。正方望文生義地引用哈伯馬斯論點,以合理化抗議衝撞之集遊行動,實屬不倫不類。
無法或根本無意承擔慎思倫理
正方多次援引慎思民主理論的術語及口號;而且太陽花運動期間,主事者也確實參考坊間一些關於「如何舉辦審議溝通小組」的Q&A指南或技術性手冊,而試著在學運的跟隨者之間進行某種“宣稱是審議溝通行動”的東西。由是可知,正方必然遙奉慎思民主理論作為理想與期待;然而,若從正方各種言論與作為觀之,吾人就可確知正方根本從來就沒有意願,甚至完全沒有能力,去負擔被理論家設定為“絕對必要前提”的慎思倫理諸原則。
首先,慎思民主要求公民具備「自我治理」的道德能力,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要能清晰說明(articulate)那個由自己所設想來執行自我治理的「規範」:這種關於規範的論述或許不必要非得在理論或邏輯上毫無瑕疵,但它絕對必須源自公民自己的哲學理論、世界觀、宗教觀、人觀(idea of the person)、道德感等某種具有長期一致性的思想,不然就是來自於她的慾望、利益或避免不利益等價值算計。那麼,當學生闖入立法院的時候,除了那些被懶人包與各種謊言耳語所撩撥起來的憤慨情緒外,她們究竟是基於何種「規範」而決定採取如此行動?
其次,慎思民主要求公民具備「正直一致」的道德能力,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要能言如其行,而且必須要能在思想立場上堅持某種一致性。那麼,當正方「先說自己是反對黑箱,然後改說是反對程序不正義,再改口說是傾中政策,最後才說是反對經貿自由化與全球化」時,一致性在哪裡?在服貿協議(2013年6月簽署)之前,兩岸間曾經簽署過包括「三通」(2008年11月簽署)、「食品安全」(2008年11月簽署)、「司法互助協議」(2009年4月簽署)與「核電安全合作」(2011年10月簽署)等協議,這些全部都依循同一套由立法院制定的法定流程而生效。何以過去這些所有兩岸協議都可以依照相同法定流程(係同一部憲法授權的立法院所制定的同一部法律所授權),但偏偏這一次就不行呢?當正方宣稱自己因為拒絕全球化與自由貿易而反對服貿協議時,同一批人在過去何曾反對過我國與巴拿馬(2003年8月簽署)、尼加拉瓜(2006年6月簽署)、薩爾瓦多(2007年5月簽署)及宏都拉斯(2007年5月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又何曾反對過比兩岸服貿協議更晚完成談判的我國與紐西蘭(2013年7月簽署)及新加坡(2013年11月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這些哪一個自由貿易協定不是「先由行政部門出團談判、完成簽署後,才依照立法部門所制定的法定流程生效」的呢?倘若立法院的法定流程可以適用於這些自由貿易協定,何以不能適用於服貿協議?又,正方何曾抗議過我國與歐盟及日本目前仍然持續談判的自由貿易協定?又何曾用力抗議過目前正由美國召喚我方積極申請加入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自由貿易協定區(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凡此種種,在在都揭露了正方「言行不一」與「雙重標準」的道德瑕疵。
再者,慎思民主要求公民具備採取「平等互惠原則對待對同儕公民」與「包容性換位思考」的道德能力,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要能平等地以「對待自己」的方式來對待同儕公民。那麼,當正方默許在野黨以侵害程序正義的方式背葛國會議事時,當正方違法佔領國會時,當正方壟斷媒體版面、頻頻以「多數民意」自居、但卻又絲毫不尊重給予對手平等發聲空間時,正方如何可能具備這種道德能力?更遑論「正方自稱擁有多數民意支持、但實際上總是在國會選舉中得到少數席次」這點有多麼荒謬反諷了。
最後,慎思民主要求公民具備「對任何政策議題都只有開放性權宜立場」的道德能力,因此每一個公民都必須要能勇敢放棄既存立場、擁抱對手更合理的立場。那麼,正方的腦海中究竟何曾閃過「或許我國確實應該遵守WTO承諾而平等對各大貿易夥伴開放國內市場」的念頭呢?
既然正方從來都承擔不起慎思民主理論家所要求的慎思倫理原則,則根據理論家們的標準,正方便完全沒有任何與其她同儕公民一起進行審議溝通的資格。如此,正方又何苦偏愛引述一套“自始就會排除自己參與”的民主理論呢?
否定由學者專家官員民代共同進行的多次審議
誠如前述,憲政愛國主義者與絕大多數審議民主理論家都承認:「由知識、能力、道德與意願兼具的學者專家們進行審議溝通」是最可行的慎思審議方式。亦如前述,慎思民主從來都不堅持非得全程都使用審議對話的方式來決定政策;為了有效達成決策,慎思民主從來都允許在某個時間點引入非慎思審議性質的投票機制(例如多數決投票)。那麼,服貿協議依循現行法定程序而追求生效的過程,如何沒有滿足這樣的標準?行政機關在與大陸正式簽署服貿協議前,曾經在立法院進行過三場專案報告,且於會中詳細回答民代的疑問;此外,行政機關也與各個產業公會(理論上,產業公會是各種企業經營者的志願結社組織,因而是與服貿協議最有利害關係者的團體)舉行過110場產業座談會。在兩岸正式完成服貿協議的簽署作業後,行政院隨即依照法定程序將全案送立法院備查,而立法院也立即通過朝野協商決議以「舉行20場公聽會」的方式來協助內政委員會針對服貿協議「是否存在應以法律為之?」處的部分進行審議。既然我國的行政與立法兩部門已經針對「是否應該簽署服貿協議」此一政策決定,由專家、學者、官員、民代等人進行過多次實質性與程序性的審議溝通行動,則偏愛援引慎思民主理論的正方,又如何能拒絕承認這種「慎思審議」的事實呢?
姑且不論前述「絕大多數的正方因為完全承擔慎思倫理原則,而毫無參與慎思審議的資格」這點。試問:除了在野黨的民代之外,正方之中的哪些人,曾經正式得到過來自於人民的「作為受託代議士而參與審議溝通行動」的授權?若無,則正方何以自認擁有比學者、專家、官員、民代更高的關於「參與慎思審議行動」之民主正當性?試問:究竟歐美學界的哪一個慎思民主理論家曾經主張過「只有代表社會良知的學生,或是只有反對萬惡共匪的勇敢臺灣本土派,才能代表全體公民參與關於政治決策的慎思審議行動」?
從未依循慎思民主所揭櫫之實踐軌跡
姑且假設正方的道德能力足以滿足慎思民主理論家的要求罷了。即便如此,正方在實踐自己所宣稱的慎思民主時,也從未依循慎思民主理論家所規劃的軌跡與方略而進行。倘若正方試圖根據慎思民主理論的構想而進行政治實踐,則又豈有完全不參考人家“正宗”的學說而為?倘若正方以為歐美學說無法完全相容於本土環境,但正方何以又堅持援引慎思民主的種種理論與術語,並大量抄襲複製歐美人士為了倡議推廣慎思民主而著的各種技術手冊與實踐教程呢?
對於「廣度決策派」的慎思民主而言,政治參與的目的在於通過審議溝通而增廣參與者對政策的認識,以期待喚醒參與者的理性能力好作成優質的政治決策。然而,正方在論述其「反服貿」立場時,幾乎只能援引種種“斷章取義成性”的資訊懶人包,甚至是諸如「服貿一生效,臺灣中小企業必然死得很慘」這種無的放矢的謠言與恫嚇。那麼,正方究竟憑什麼以為自己可以增加論辯對手的知識廣度、可以啟迪對手的理性能力、可以與對手合作協商出一個更為理性也更具有可行性的替代方案?更者,正方可曾真誠地企圖這樣努力過?
對於「有效決策派」的慎思民主而言,政治參與目的在於通過審議溝通而達成有效決策,哪怕是審議溝通到了最後仍然得動用“非審議溝通性質”的多數決投票也在所不惜。既然服貿協議已經完成內部審議、談判、簽署,也已經依照現行法定流程使之生效,而且也尊重立法機關依法所設定的「審議」空間,則企圖干預服貿協議生效的正方,如何可能協助對手在此一政策決定議題上達成「有效決策」?
對於「志願結社派」的慎思民主而言,政治參與的目的在於讓人先於公民社會中的各種“非政治性”的志願結社(例如:宗教團體組織、慈善團體、社會服務團體、甚至是同好會或球隊)之中習慣公共生活,並逐漸養成平等尊重同儕公民的「公民教養」道德能力;其後才以此為起點,帶領著各種關於公共生活的知識與道德能力,進入政治社會、並通過審議溝通的行動與所有同儕公民共同進行政治決策。試問:在太陽花運動之前,究竟有多少正方中人,曾經積極且持續地參與社會服務或社區組織?倘若正方連於公民社會中參與志願結社的經驗尚嫌不足,則如何自認擁有足夠的公共知識與道德能力、得以進入政治社會參與審議溝通行動?
對於「共和共善派」的慎思民主而言,政治參與的目的在於讓公民於審議溝通的行動中發現關於政治社群的公共美善。然而,既然說是為了發現公共美善,則「政治參與」的行動本身,就不可能是公共邪惡,因為世間豈有通過惡而到達善的道理呢?試問:通過違反集會遊行法關於「管制區」規定(這部分條文,恰巧於太陽花運動進行期間,又一次地為大法官會議所承認合憲)的「違法行動」,通過破壞“不屬於自己私人擁有”的財物,通過違反公益勸募條例而打著民主正義的名號而向社會公眾募款以供私人吃喝享用,通過公然踐踏憲政法制與國體尊嚴,究竟能達到哪一種公共美善?前述種種行徑,倘若發生於在野黨總統掌權期間,正方絕對不可能視之為合理正當,更遑論是美善。如此一來,一個只能根據政治立場與盲目情緒而作成政治判斷的公民,一個永遠只能以浮動式正義與雙重標準自處的公民,究竟又如何可能在公共生活中揀拾到美善呢?
再者,若就「共和共善派」的慎思民主理論而言,「參與審議對話」的行動本身就應該是一種目的,而非手段。如此一來,公共參與就不是可以由公民自由取捨的「權利」,而是一種「義務」與「責任」;由是,正方自然沒有任何藉口拒絕參與由立法院所舉行的服貿公聽會,因為那是一種例如擔任陪審員般的公民使命。試問:正方之中究竟有多少人曾經旁聽過那20場公聽會?又有多少人曾經觀看過那20場公聽會的全程影片?此外,既然「政治參與」是一種通往公共美善的過程,則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參與政治,便是一種公共邪惡。試問:正方之中又有多少人願意以支持太陽花運動的那種熱情,來支持大陸台商與海外僑民通過遠距或不在籍的方式進行投票呢?又,既然「政治參與」本身就是一種公共美善,則正方之中又有多少人願意放寬規定、好讓在台大陸配偶與新住民(包括外裔配偶與歸化國人)能夠有機會如同其她公民一般地有機會接觸到「政治參與」這種公共美善呢?倘若正方不是根本不願意參與“除了拆政府以外”的別的公共行動,倘若正方根本不願意讓台商僑胞等公民,與陸配外配等在地居民,有機會參與公共生活,則正方又如何能宣稱自己是依循著「共和共善」的軌道而實踐慎思民主呢?
搞錯責怪對象
誠如兩篇前文所言:造成正方對「服貿協議即將生效」此一結果不滿的元凶,其實是立法院中的在野黨黨團。正是由於她們長期以種種不理性舉動杯葛議事、以及故意拖延舉行公聽會的行徑,造成了服貿協議只可能依法定程序被視為「已經審查」。然而,正方何曾追究、甚至譴責過造成這種“不幸”結果的元凶?事實上,正方不僅不以為(甚至不知道)在野黨立委必須對此負責,反而還在太陽花運動期間依賴在野黨立委以其國會議員身分給予保護、以阻止警方逮捕那些毀損公物及侵入住宅等罪的現行犯。
由是可知,正方若非是那種“沒有智能與知識分辨對錯曲直”的無能之徒,就是那種“甘心認賊作父或欣然接受殺父仇人施恩賣好”的無恥之徒,不然就是那種“毫無原則地任意揀拾彼此衝突的理論與術語,且就算被糾正或打臉也只會唾面自乾或暗暗惱羞成怒”的無良之徒。試問:一個由一群“若非無能,就是無恥,再不就是無良”的公民所組成的小組,焉有可能平等理性地進行審議溝通?姑且說那真有可能罷了,則這樣毫無理性與品質可言的“審議溝通”,除了「志願參與」這點之外,究竟又有任何別的正面價值可言呢?
一中與否無損憲法正當性
無論被指正過多少次,也無論被怎樣兇殘地打臉,正方之中的多數人永遠都有「因為現行憲政秩序是『一中』,所以它沒有正當性」這種論點。只可惜,就算窮盡正方的智能與知識也不足以認清「一中與否完全無損憲政正當性」這點。
誠如前述:整套哈伯馬斯溝通行動理論都是為了服務其憲政愛國主義的哲學,而其憲政愛國主義的核心使命偏偏就是要鞏固既存憲政秩序之正當性。因此,若從哈伯馬斯或慎思民主理論的角度來看,一套憲法的正當性,從來都與它最初被制定或被批准時的歷史事實無關;因為所謂的「社會契約論」,充其量都只是一種假設性質的理論想像,而非任何一種針對歷史事實的回顧。恰恰與論者的想像相反,一旦吾人試圖從「歷史」中去找憲政正當性,吾人立即就會陷入「制憲悖論」的迴圈困境,而這偏偏就是哈伯馬斯與慎思民主理論家所拚死避免的問題。倘若正方真的曾經讀過幾頁相關理論,自然就會懂得藏拙而不自曝其短。
姑且不循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的思路來討論關於憲政秩序正當性的問題罷了。單就現實世界中的政治實踐而言,一部民主憲法從來都不會因為曾經在內容中主張過「保留與自己的分裂國土於未來重新統一之可能性」而就此失去正當性。例如:正方曾經在論辯別的議題時引用過西德基本法第20條關於「抵抗權」的概念(雖然正方的引用同樣也是完全對西德基本法所謂抵抗權的曲解與誤用),但這部西德基本法本身就是賦予兩德統一的憲政關鍵。倘若一部憲法真的會因為其主張「保留與分裂國土於未來再次統一」而失去正當性,則西德該情何以堪?統一後的今日德國又該情何以堪?我國一干留學德國、或是慣性援引德國學理的憲政法學學者又該情何以堪?
再者,若就真實世界中的政治實踐而言,一部民主憲法同樣不會因為將主權部分讓與了它國或與某國際組織共享,而失去其憲政正當性。例如:歐盟的28個成員國中,有18國共同參與了歐元的發行,而排它地壟斷貨幣發行權一向是國家彰顯主權的關鍵作為。由是可知,只要在學理上合理,而且能得到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之合意,則就算是將主權分享出去,也不至於損害一個憲政秩序的正當性。類似的例子是:大英國協53個會員國中,總共有16國奉英國元首為自己的元首,而這樣的事實亦未損此16部憲法的正當性。另一個例子是:英國是一個由蘇格蘭王國與英格蘭王國,其後加入愛爾蘭王國所共同組成的聯合王國,但後來不僅允許愛爾蘭以自由邦的形式獨立脫離,甚至差一點也讓蘇格蘭王國獨立出去。顯然,這些主權王國的合併與獨立,並不影響英國憲政秩序的正當性(雖然英國目前並不存在單一一部成文的憲法,而是以各種歷史文件與司法前例作為憲政上的習慣法法源)。
由上可知,「一中」與否,從來都不是判斷一個憲政秩序是否有正當性的條件。把「憲法一中」當作是合理化太陽花運動的理由,這恰恰證明了正方在智識能力上完全辦法承擔慎思民主理論的必要條件。
援引慎思民主理論就是社會運動的錯誤
誠如前述:對於托克維爾而言,公民社會的意義就在於其「志願性」的本質。因此,慎思民主本來就不適合被援引用於處理公民社會中的各種事務──尤其是社會運動。誠如卓澤克所言(2004, 76):除非一個國家的統治能力已經達到「失能」的程度,不然社會運動永遠不該、也不適合作為實踐慎思民主的場所,因為慎思民主永遠都有協助行政或立法機關達成優質政治決策的使命。倘若吾人動輒利用社會運動,把公民同時捲進公民社會事務與政治社會事務兩種領域之內,這樣只會摧毀讓公民於公民社會中好好學習公共事務並培養公民教養的機會。易言之:社會學者與政治學者應該勸阻社會運動者但憑自己的需要(靠搞衝撞搏媒體版面、賺名望與人氣)而恣意踐踏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之間的界線;不然,不僅會不斷生產出諸如正方種種曲解理論、誤用學說的荒謬嚴刑,更會摧毀社會科學學者在知識上的專業性(如果連社會科學的學者自己都不知道該捍衛這種分際了,外行的素人公民又如何可能知道呢?)。
最重要的是:只有當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存在明確的界線時,公民才能通過比較異同與交互參照來學習公共知識並培養公民教養。反過來說,也只有當政治社會確實有別於公民社會時,公民社會才能維持其「志願結合」的獨立特質,而政治社會也才能維持其「可作成具有法制強制力之政治決策」的獨立特質。倘若當公民社會與政治社會的界線越來越模糊,不僅公民社會就不再能發揮其民主預校的功能,甚至公民社會便會徹底消失;屆時,國家與個人之間將不復存在任何中介性的社會領域,人只是成為孤立的、只認得親族家庭的「原子」,而非「公民」。
此外,只有吾人先捍衛政治社會的獨立存在,則憲政法制才有可能通過公平程序正義去捍衛個體公民與公民社會各自的獨立存在。也只有如此,各種社會團體(聯誼性結社、宗教團體、社會服務性團體、公益組織、同鄉會、宗親會、族裔聯合會、同業公會、工會等)才能在政治社會之中創造足以增進其社會性利益的「鈍性槓桿」(McCann 2004, 517, 519):通過贏得司法訴訟或遊說修法的方式,在政治社會中建立某種普遍性或通則性的價值,進而利用此一價值反過來增進社會性價值。【註4. 一個最近的例子是:同志團體利用贏得司法訴訟而在政治社會中確認「憲政上的平等原則」此一政治性價值;其後,同志團體再利用訴諸此一政治性價值的機會,去落實「同性伴侶得以合法婚配」的社會性價值。】
由是可知:半吊子地援引慎思民主理論來聲援社會運動,不僅無法達成鼓吹政治參與的理想,更只會斲傷公民社會的獨立存在;反而使整個社會退化進入“最容易滋養出極權主義政體”的個體原子化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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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0. 前言
1. 憲政愛國主義的使命:鞏固既有憲政正當性
2. 直接民主與盧梭式多數決的理論缺陷
3. 既反算計偏好、更反直接民主的慎思民主
4. 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的理論缺陷
5. 慎思審議的社會心理學問題
6. 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
7. 早已和解的當代民主理論爭鋒
9. 結論:民主無法通過多重曲解與雜碎剪貼而得救
10.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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