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民主無法通過多重曲解與雜碎剪貼而得救
不管是公平程序正義(即羅爾斯式的程序自由主義或合理的多元主義)、憲政愛國主義(即哈伯馬斯通過溝通行動理論而企圖建構的公共領域理性化)、慎思民主(即廣度決策、有效決策、志願結社,與共和共善等四大派別)、甚至是直接民主(即共識決或盧梭最後用驅逐異議份子而妥協的代議多數決),這些民主理論學說其實都不約而同地承認一點:既然政治社會存在的目的,就是要避免人們退化落入無政府的荒蕪失序狀態,則政治社會中的所有公民,都必須無條件地遵守一個“正當”(擁有正當性)的惡法(其執行結果令吾人不悅的政治決策);差別在於:這些民主憲政學說對於「如何判斷有正當性?」這個問題,有著未必相同的答案(Estlund 1997, 196–197)。【註5. 必須提醒一點:此處所謂的「惡法」,與一般常言所謂「惡法亦法」的「惡法」二字不同;此處的「惡法」指的是「會導致結果為惡的法律或政治決策」,而後者指的則是「欠缺正當性的法律」。】
任何一種政治體制,都負有某種「追求公共利益之較佳解」的內在使命,而非只是學者或理論家耍弄智識遊戲的沙箱(sandbox)。因此,任何一種政治理論,都必然存在著屬於它自己的核心邏輯(通常會呈現某種內在的一致性);吾人在學習或研究政治理論時,永遠都必須與這些「核心邏輯」對話,並以吾人所生存的「真實政治世界」與之交互對話。因此,在思考正當性的問題時,吾人斷不能用「吃到飽」(all you can eat)的邏輯來追求民主理論上的混搭,而必須從一而終;倘若某個民主理論的核心邏輯與吾人對真實經驗世界的觀察有所出入,或是吾人發現它很可能無法適用於吾人所身處的真實政治世界,則吾人就應該放棄它,或至少是帶著高度警覺地去引述、使用它。
倘若吾人完全不肯拿吾人身處的真實經驗世界與這些核心邏輯對話,更不肯尊重該民主理論的內在一致性,而只想要隨著吾人當下的論述或政治操作需要而隨意揀拾片段殘簡,甚至歪解扭曲好為吾人之政治目的量身訂作,則屆時不僅這些民主理論必然不可能發揮其長處(即協助建設一個擁有統治正當性的政治社會),甚至連這些民主理論所共同珍惜愛護的公共美善價值(例如:自由、公正、平等或自治),也必然會因為吾人這種“或因為無知、或因為輕率顢頇、或甚至懷抱真實惡意”的對民主理論的「多重曲解」與「雜碎剪貼」行為,而變質或甚至徹底被粉碎。
胡亂跳躍的拼貼邏輯不存在正義原則
儘管正方對直接民主充滿憧憬,但正方卻沒思考過:歐美民主理論與政治實踐之所以最終仍難免揚棄直接民主,不只是因為直接民主「最多只可能於數百人規模的小鎮上施行」而已,更是因為直接民主在邏輯上與理論上必然會得出「無政府的荒蕪失序狀態」或是“動輒以維持和諧名義打壓弱勢”的「專制暴政」。
不管是憲政愛國主義或是慎思民主理論,儘管兩者始終都懷抱著崇高的民主理想,但本質上卻不可能抹除自己身上濃厚的「精英主義」氣味。試問:言必稱「民主參與」與「公民覺醒」等詞語的正方,究竟是對這點渾若未覺?亦或是自始便不在乎其實自己與這兩個民主理論學說有著根本上的「氣味不合」?正方一邊擁抱以多數決為核心的直接民主,但又同時擁抱“以反對直接民主與多數決為思想核心”的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這便使正方所試圖通過太陽花運動而達成的一切民主目標,最終都註定只會成為徒然而已。
一個政治論述──不管它來自於理論家們的的精心論辯,或是來自一般素人公民基於經驗世界的直觀映照,若想要成為支撐人類政治社會的骨幹,它必然需要能夠捕捉到某種“內在一致且相對客觀”的「正義」直覺或原則,以提供憲政秩序及政治決策所依賴的「正當性」。倘若一個政治論述完全不存在這種正義原則,則它就不過只是一種政治領袖用以煽動信徒以奪權的話術而已。然而,隨手拿來與恣意拼貼的作法,終究不可能形成穩定一致的正義原則(它甚至連「勾勒出某種梗概性質的政治想像」都辦不到)。這種不負責任的作法,只會摧毀掉所有“還算有些許良知”的理性公民,使之在自慚形穢的當下,拋棄了各種曾經憧憬過的政治抱負。更者,它會通過各種顛倒是非與黨同伐異的手段,把所有“原本擁有智能”的「人」,轉變為“只知道效忠領袖”的「活屍」;因為屆時一切關於「正義」與「公共美善」的知識,都將不復存在。
何以人類的政治生活,居然會有這種返祖退化的風險與危機?理由只有一個:因為那些理應接受公共美德薰陶的知識精英,不僅本身就沒能內化各種科學理性與自由民主等思想,甚至還仗著自己對「理論」有著殘缺片段的理解,而不斷為社會炮製出各種各樣荒誕不經的邪說與歪理。所謂的太陽花運動,原本只是一群無知且衝動的社會邊緣份子的無意義突發行為;但經過這些正方中的那些“知識分子”的加工之後,太陽花運動成為了一種販售民主感動的政治朝聖──除了它從來都不曾接近過真理,更談不上神聖之外。
宣稱自己熱愛直接民主的正方,其之所以會青睞“其實兩者本質上完全不搭嘎”的慎思民主理論,除了「自己本身無知」與「毫在乎此間並無一致性正義原則可言」這兩點之外,最重要的理由是:慎思民主所歌頌的「審議溝通」行動,其實對於那些“公共知識不足、且不具備道德能力”的素人公民而言,其實有著一種如同前述「民主感動」的錯覺:對於迷信慎思民主的人而言,「審議溝通」行動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發現更精準的真相,也不在於作成高品質的決策,而在於提供參與者一種類似「民主效能」感的歡快感、愉悅感與滿足感;罔顧各種理論前提與慎思倫理,單單聽到華麗的詞藻與瑰麗的術語便盲目地拿起技術指南、沐猴而冠地實踐起慎思民主,最後就只會得到如同賭博與性愛一般的成癮毒品。只不過,一般的成癮症只會傷害當事人自己與親朋好友,但政治成癮症卻會摧毀無數人的生活。
在理論上,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試圖挑戰公平程序正義的目標,最終都失敗了;因為它們無論如何都得預設「公民總是兼具理性知識與道德使命感且熱愛共和」這點,而且必須不斷要求公民承擔起「熱情參與審議溝通」的道德義務。然而,不僅真實世界的人民總是讓理論家們失望,甚至,看在俗人百姓眼中,一切慎思民主期待不過是象牙塔學究們虛妄的空想癡言。所以諸如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理論這種「高調」,其實反倒不比謹守公平程序正義的現代代議民主與兩黨制,還更能反映其現實利益與意識形態政策偏好,因為它反而提供了多元社會各方公平競逐合理利益的空間。社會心理學實驗發現:英美法系那種“由兩造雙方彼此通過論辯攻防而爭奪政策立場”的當事人主義,是最容易讓「有權力作成決策者」(行政官員、立法代議士或陪審員)與「中立的旁觀者」都一致感覺到「公平」、也對結果感到滿意的體制(Walker et al. 1974, 295);而這種對兩造通過公平程序正義而進行論辯攻防的當事人主義,即便是早已習慣歐洲大陸法系體制的人而言,也同樣得到強烈的「公平」評價,所以具有跨文化的優勢(J. W. Thibaut and Walker 1975, 78–80)。
事實是:無論是否伴隨著高品質的審議溝通,民主政治都不可能不以公平程序正義作為起點,也不可能不通過「負責任的政黨政治」與「受託代議士」,來達成「有條件的多數決」這種“雖然不見得令人滿意,但實在也不存在比它更好”的政治體制(Gaus 1997, 282–284)。「想要突破已知的民主理論困局」絕對是個偉大而崇高的理想。只不過,沒有任何人可以在罔顧邏輯、無視既存理論、更不肯花力氣讀書學習的前提下,而能成功推翻目前已知的這個“集合歐美三百年來各路理論家之思想精華大成”的以公平程序主義為的憲政民主。
從不存在的憲政危機
撇開正方對憲法學、行政法學、國會議事規則、民主理論與社會心理學的無知不論。幾乎所有蘊含於太陽花運動之中的憤怒,都來自於對立法院的決策品質與民主代表性的不滿。但正方何曾認真發現過問題何在?何曾指責過動輒杯葛議事、導致錯失實質審查服貿易協議機會的國會在野黨民代?何曾指責過“寧願自我閹割,也要放任國會紀律被踐踏”的立法院長?正方之中的學運領袖們,在運動結束後紛紛出馬參選,企圖收割第三勢力,但卻從未檢討過導致兩黨制現狀的選制其實從來都不利於小黨與少數聲音存在;但正方又何曾指責過當初那個以一人意志就裹脅綁架了全國、造成此一憲政結果的人物?
凡此種種,從來未見正方省思過。足見正方完全沒有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企圖,而只有發洩自己玻璃心中那種“因為唯我中心與對理論一知半解,而不斷感到挫折與焦慮”的憤怒情而已緒。
正方以為:太陽花運動是為了回應憲政危機而為;但事實是:其實從來都不存在這個所謂的憲政危機。這個「憲政危機」,不過是如同麥卡錫(Joseph R. McCarthy)當年所不斷捕風捉影而試圖獵殺的「共產黨同路人」一般,只是個野心家炮製出來好奪權的口實而已。因此,服貿協議所引發的,從來都不是什麼憲政危機,而是民主正當性危機:只要這個世界上仍然有人相信正方的言論,只要這個世界上還有人相信「服貿協議真的引發了憲政危機」,只要這個世界上還有人相信太陽花運動曾經對於人類的民主政治有過絲毫些許貢獻,則臺灣便不可能維持得住一個有真正意義的民主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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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0. 前言
1. 憲政愛國主義的使命:鞏固既有憲政正當性
2. 直接民主與盧梭式多數決的理論缺陷
3. 既反算計偏好、更反直接民主的慎思民主
4. 憲政愛國主義與慎思民主的理論缺陷
5. 慎思審議的社會心理學問題
6. 公民審議陪審團實驗
7. 早已和解的當代民主理論爭鋒
8. 太陽花錯在哪裡?
10.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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