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選舉是唯一判斷民主代表性的依據
選舉代議士是代議民主的根本,因為它是唯一用以認定民主代表性的依據。或如正方所言:審議民主是〝彌補〞而非〝取代〞代議政治之不足。但遍觀西方審議民主理論,從未有論者否定過代議選舉所反映的民主代表性,而太陽花卻自以為擁有可凌駕憲法之正當性而試圖干擾憲政機關之職權運作,從而使得援引審議民主理論來自我正當化的太陽花成了誤用理論的四不像。
對於審議民主而言,正由於其實踐程序從來都欠缺代議民主那種一翻兩瞪眼的民主代表性,所以審議民主在理論上便更需要考慮實際參與審議對話者的「代表性」。審議民主一般有兩種選擇參與對話者的方式:一是俗稱「滾雪球」的方式,係由提出議案的壓力團體自行順著既有的社交網絡而逐漸篩選參與者;另一則是以社會全體為母群地進行代表性隨機抽樣。前者由於施行成本低,所以廣為審議民主運動者所愛用;但它必然出現的高度同質性問題,其實早就為批判審議民主理論的學者所詬病(Ryfe 2005, 51–52)。試想:一個幾乎都是由白人中產階級男性所組成的對話小組,究竟能談出什麼迥異於主流霸權價值的共識呢?
欠缺代表性的問題,使得審議民主同時面臨兩種理論困境:一方面,它可能貌似運作得很活躍、但實際上作不了什麼決策;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剛好相反地,運作得孱弱顢頇,但卻擁有遠較合理比例為多的決策權力(Bohman 1998, 404)。
由於太陽花完全不存在「從社會母群進行代表性抽樣、而選擇參與實際審議對話者」的機制,所以正方所以為太陽花擁有的民主代表性,不過只是由不嚴謹的民意調查者所操弄的輿論錯覺;而正方所以為的「社會多數聲音」,則不過是由社會內團體不斷清掃異己而形成的一派和諧。由是,無論太陽花所高喊的審議民主口號曾經多麼動聽誘人,其理念與理想都註定不可能落實。易言之,太陽花自始就是一個謊稱是審議民主的假貨。因此,無論審議民主曾經有過多少理論優點,那都與太陽花毫無干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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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前言
01解嚴後的臺灣從來不缺政治參與
02民調結果如流水,所以不足以為民主代表性
03以個人主觀好惡為正當性來源的最後手段論
05審議民主其實更反對違法違憲
06社會契約是不能隨意收回的
07望文生義的對法形式主義之批評
08審議民主其實仍很精英
09審議民主更倚賴程序正義
10多元異質與程序正義
11直接民權的反民主本質
12堅守程序正義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13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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