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文生義的對法形式主義之批評
正方以為:「呼籲人民遵守憲政秩序」是一種法形式主義的迂腐態度。但其實正方此言剛好證明了正方對法形式主義一詞的嚴重誤解。所謂法形式主義是一種司法解釋的詮釋策略,它存在兩種形式:第一者認為法官的職責在於捍衛立法者的立法真意,所以不應該有任何個人主觀的價值判斷,也沒有除了程序法所授予的心證空間以外的裁量權力(Kennedy 2001, 8634);第二者不僅認為法官不應在審判時作成個人的主觀價值判斷,甚至有義務要在審判的過程中協助法律體系粹煉出足以捍衛法律體系之安定的各種法理學與憲政的客觀原則(Chemerinsky 2001, 2)。
確實,倘若一個國家的立法過程總是草率魯莽且立法品質嚴重低落,則法形式主義便非常有可能導致司法審判的僵化與死板(Sunstein 1999, 7);然而,法形式主義討論的是司法與立法兩個憲政機關之間應在a.個案正義、b.法理學與憲政原則、與c.自然法三者間的光譜上處理對於法律體系的詮釋權力,如此而已。無論是否主張法形式主義,都不存在由公民取代法官對法律進行詮釋的空間。
即便是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度,陪審團的職責也只在於根據訴辯雙方所提出的證據去作關於事實的判斷,而非認定法律條文的適用性,也不在於對法律的解釋;陪審團甚至連一個證據是否因為涉及毒樹果實理論而喪失證據力與否都無法判斷。
因此,正好與正方所指控的「迂腐」相反,法形式主義體現的是法律體系中深遠且內在一致的真實性(Weinrib 1988, 950);恰恰是法形式主義捍衛了諸如無罪推定、罪刑法定、一罪不二罰與當事人主義等保障人民基本憲政權利的法律程序,而非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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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前言
01解嚴後的臺灣從來不缺政治參與
02民調結果如流水,所以不足以為民主代表性
03以個人主觀好惡為正當性來源的最後手段論
04法定選舉是唯一判斷民主代表性的依據
05審議民主其實更反對違法違憲
06社會契約是不能隨意收回的
08審議民主其實仍很精英
09審議民主更倚賴程序正義
10多元異質與程序正義
11直接民權的反民主本質
12堅守程序正義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13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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