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

基於虛妄直接民權論與假裝審議民主的太陽花政治唯我論_06社會契約是不能隨意收回的(20150504)

社會契約是不能隨意收回的

正方以為:民主政治的本質在於人民作主。但民主的定義從來都不是「我是人民所以我是主」(那是一百年前五四時代為了推廣民主思想而被過度簡化的口號)。或有因此將民主投票理解成「社會契約」者,但此一理解其實大謬。對於民主政治而言,政黨或代議政客與選民通過選票而形成了某種對政見的約定。但這個約定並不是社會契約,它甚至不是契約;因為代議政治其實並不存在確保履約責任的機制,也不存在「違約」或「未履約」的罰則。

確實,選民可以通過罷免、拒絕讓政客連任或減少政黨總席次等方式來追究政治責任,但人類的民主實踐上,從來都不罕見「雖然政客或政黨努力實踐政見,但外部條件與環境就是無法如願、所以只好政見跳票」的情形。而當政客的政見跳票時,有時候固然會因此落選,但有時候還是會當選。反過來說,這個世界上也存在著「明明實踐了政見,但因為時空環境改變、或單純因為選民變心,結果使得政客還是落選」的情形。除此之外,對於那些退休而把選區地盤交給秘書或家族中人繼承的、因為轉換跑道而不再尋求連任的、跳槽到別的政黨的等例子而言,選民根本不可能直接根據政見去追究政客的政治責任。所以這種根據政見而形成的約定,並不是社會契約。

社會契約指的是一種關於統治主權之合法性的理論想像。簡單說,社會契約就是一種於政權已然形成後、才回溯合理化其統治正當性的一種假定;它假定所有擁有理性能力的人,都必然會以通過某種方式而締結社會契約地合意組成政治社群,因此人民當然有服從此一主權者統治的道德義務。每個政治社群所想像的社會契約之內容並不必然相同,民主國、貴族共和國、酋長國、甚至君主國的統治主權,都可以被想像成是社會契約的產物。所以社會契約並不等同於憲法,更不等同於關於修憲方向或草案的共識。

休謨曾經嚴正挑戰這種契約論的想像:他認為吾人並不需要假設社會契約,也能根據人性中的道德直覺與功利主義的估算,去建立人民對服從主權者統治的道德義務感(參見Brownsey 1978, 140-141)。面對休謨的尖銳質疑,契約論理論家只能以一種取巧的方式防守:她們將某些建立人類文明絕對必要的元素(比方說保障人身安全或私有財產)定義為人們之所以理論上最初會去締結社會契約的理由;這便使得無論歷史上是否真存在過締約的動作,都不足以推翻契約論的想像。除非經過革命或征服這類非基於主權者志願性移轉的方式(比方說禪讓、繼承或依法改選),否則關於社會契約的想像是不會、也不容許中斷的。

無論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或盧梭,莫不將「社會契約成立」的那個時間點視為是自身思想的關鍵;儘管這些思想家對於自然狀態有著不同的想像,但有一點是相同的:那就是「社會契約不能不成立」,否則任何形式的人類文明都不可能開始或至少維持。

所以,儘管面臨休謨這樣的挑戰,契約論仍然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因為一旦社會契約瓦解,則人類不是落入戰爭狀態或無政府狀態,就是陷入難以形成合作以維持自身存續的孤絕困境。易言之,自從啟蒙以來,所有曾經挑戰契約論的理論家,最多就是試圖用別的途徑去達成類似的理論效果,又或者只是在一些美中不足處提出質疑,而不可能真正在理解了契約論理論後,還以為人民真有可能收回形成政治社群的社會契約。

當然,契約論並不否定存在著「收回締約合意」的可能性;但那僅限於主權者之統治逾越社會契約的根本目的而已。這個根本目的,在霍布斯認為是人的性命,而在洛克則認為是人的私有財產;易言之,除非涉及主權之統治已經形成對人民之性命或私有財產的威脅,否則人民沒有任何收回締約合意的正當性。甚至,對於那個質疑契約論的休謨而言,人民根本就只有服從主權統治的道德義務。

因此,正方所謂「制定新社會契約」云云,純粹只是將前述「以政見交換選票」的政治實踐誤解成「社會契約」本身。這種誤解不僅造成正方幾乎所有用以支持太陽花之見解都毫無合理性可言,甚至還構成了正方關於「人民可根據自己主觀好惡來決定是否收回憲政授權」此一從未有政治哲學家主張過的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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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01解嚴後的臺灣從來不缺政治參與

02民調結果如流水,所以不足以為民主代表性

03以個人主觀好惡為正當性來源的最後手段論

04法定選舉是唯一判斷民主代表性的依據

05審議民主其實更反對違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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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審議民主其實仍很精英

09審議民主更倚賴程序正義

10多元異質與程序正義

11直接民權的反民主本質

12堅守程序正義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13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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