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民主其實更反對違法違憲
姑且不論「歐美的審議民主實踐幾乎僅限於由代議士立法授權的在地事務」這點,審議民主充其量一種試圖對代議民主作彌補的構想,所以它不僅不可能去合理化任何違法或違憲的行動,它還反而需要憲政機關立法授權給予它實踐自身的正當性。因此,正方試圖左手援引審議民主說詞、右手卻把個人主觀好惡宣稱為凌駕憲法與社會契約之上的超級正當性,這就暴露出正方對審議民主理論的誤解與扭曲。
對於任何一個擁有起碼正義的政體而言,違法行為究竟是否合乎政體內生的正義價值,必須經由法定程序加以檢驗;這就是羅爾斯將「良心犯」與「公民不服從」兩者畫出絕對區隔的原因。任何人都可以主張根據自己的良知而拒絕遵守法律(但必須為此接受處罰),但沒有人可以因為宣稱「自己的良知就是憲政上的正義」而主張自己的違法行動是一種公民不服從。
任何憲法都預設了某些既定價值作為立國精神與核心思想,而任何對於這些價值的質疑與挑戰,只可能依循憲政所許可的程序與方法進行處理,否則憲政就不可能維持下去。「一中」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核心思想;此一思想八度經大法官會議審查都反復被認可,因此不可說不是我國憲法的一部分。根據憲法規定,修憲案只能由立法院提出;而一個佔領立法院、試圖阻止立法院行使職權的政治運動,是不可能合乎憲法精神的。
無論根據哪一種定義,我國憲法都屬於成文憲法。固然,我國的憲政原則並不僅限於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除此之外的法理學、法哲學與其它國家的憲法學說都曾經是大法官會議在作成合憲性的參考來源。然而,這並不是說任何人都可以憑藉著自己的主觀好惡來定義憲法、並要求其餘國民屈服於其人之意見之下。
因此,正方試圖以「反對憲法一中」為理由來合理化太陽花之舉,恰恰說明其對於憲政精神的不尊重與企圖破壞。太陽花支持者或許多有反對憲法一中之徒。但其人之主觀認知,並不足以作為僭越憲政上之立法權與大法官會議獨有之司法解釋權的理由;正方對憲法一中的反感,更從未給予正方凌駕社會契約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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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前言
01解嚴後的臺灣從來不缺政治參與
02民調結果如流水,所以不足以為民主代表性
03以個人主觀好惡為正當性來源的最後手段論
04法定選舉是唯一判斷民主代表性的依據
06社會契約是不能隨意收回的
07望文生義的對法形式主義之批評
08審議民主其實仍很精英
09審議民主更倚賴程序正義
10多元異質與程序正義
11直接民權的反民主本質
12堅守程序正義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13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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