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主觀好惡為正當性來源的最後手段論
正方認為:正是因為現行憲政已然失靈,所以太陽花才會試圖自救。但正方卻徹底罔顧「太陽花學生於運動期間屢屢向〝導致服貿協議『視為已經審查』〞之元兇的綠營立委尋求保護」此一事實。接受立委保護即是承認憲法授予立委之法定職權,而這與「以佔領阻止立委行使憲政職權」及前述主張「憲政失靈」云云恰恰相悖;所以敢問:正方究竟以為憲政已經失靈?還是沒有失靈?
正方以為:太陽花並無革命之意圖,所以不該當叛國之評,反而是對憲政效忠的表現。然而,縱是綁架犯也可能對被害人偶有噓寒問暖的片刻仁慈,所以吾人自然不應根據被害人之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去回論犯罪自始從未發生。太陽花「阻止立法院行使憲政職權」之意圖與行動既均為事實,則過程中有無使用暴力手段,則僅為犯行嚴重程度之區別,而非構成要件之有無。正方此辯,不過是「以細節小處之可取來掩飾大非大誤之罪衍」的浪漫謬誤。
再者,正方既有「憲政早已失能」之謂,又有「締結新社會契約」之籲,則同時兼有此二認知的愛國公民,如何可能不以「革命」為己任?顯然太陽花若非毫無愛國護憲之忠誠、就是不肯對自己之言行負責;前者不忠,後者無恥。
正方以為:太陽花不過只是基於「人民作主」此一至高價值而訴諸凌駕憲政程序的最後手段。確實,若就憲政分工的角度觀之,因服貿協議的法定審查程序已然完成,所以太陽花確實只可能得訴諸極端手段才能阻止服貿協議之生效;然而,太陽花所謂之最後手段,不僅無法保全憲政,更只是將少數人的主觀好惡提昇至宇宙真理的自我中心妄想囈語而已。
查審查兩岸協議之法定流程,實為立法院之憲政職權。太陽花所試圖援引之「法律保留原則」,恰恰只有立法院有權對此作主。倘若正方所謂「最後手段」真能成理,則根據相同邏輯,正方與太陽花支持者必然也能以任何她們自我定義之「最後手段」來凍結甚至推翻一切行政處分、司法審判或甚至大法官解釋。足見正方之以「最後手段」為由,恰恰證明正方其實已經慣性地將自己的個人意志視為絕對的正義,而完全罔顧所有現代文明對法理學、法哲學、政治哲學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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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前言
01解嚴後的臺灣從來不缺政治參與
02民調結果如流水,所以不足以為民主代表性
04法定選舉是唯一判斷民主代表性的依據
05審議民主其實更反對違法違憲
06社會契約是不能隨意收回的
07望文生義的對法形式主義之批評
08審議民主其實仍很精英
09審議民主更倚賴程序正義
10多元異質與程序正義
11直接民權的反民主本質
12堅守程序正義才能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13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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