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緊急法公共危險條款違憲」雜談_11後記(20191124)

後記


由於本案判決書「前半 v. 後半」的斷裂程度實在太驚人,所以我不得不懷疑這份判決書完全是由兩個法官各自獨立寫成。

若我這猜想為真,則負責撰寫後半判決書的法官便確實展現出合理的法治社會中司法官的體面。不僅論據合情合理,而且也能平衡地分析兩造各自提出的見解。

最重要的是,負責撰寫後半判決書的法官,並沒有作出任何“逾越基本法與普通法傳統所允許作司法審查之空間”的不恰當的判決:對於明顯違反法理學原則的反蒙面法條文作成違憲宣告,但仍然維持那些確實具有合理根據的條文的合憲性;另外,也對於“某些被自己宣告違憲”的條文、提出了行政權可以修改的建議與方向。

所以,單就本案判決書的後半來看,這個案子的判決實在可圈可點,而且恰如其分。

然而,本案判決書偏偏有著前半的部份;更何況,我們其實也很難說本案判決書確實是由不同法官各自獨立撰寫。

既然本案法官最終仍以聯名方式作成判決,也以聯名方式交出這份判決書,則無論箇中內情如何,我對於這份判決書之內容的評價、都只能由本案法官集體一併承擔了。

總而言之,我在這份判決書中,看到了香港法律人作為高等知識份子的某種內在荒謬性:

一方面,她們似乎受過歐美文化與現代高等教育的洗禮,所以可以把歐美法學界的許多學說或概念琅琅上口地表現在自己的法律工作上。

但另一方面,她們似乎沒有辦法真的吸收這些法學思想與概念、使之成為構成自己核心思維的土壤。恰好相反,所有這些被她們引述的歐美學說或法學理論,其實都不見得真正地為她們所信服或信仰,而只有著拿來主義式的工具性價值(而非規範性價值)。

在她們言論的底層或核心部份,其實她們是以個人主觀好惡的偏見與邏輯謬誤作為中心;而所有她們在受教育過程中所學到的法學術語與理論詞彙,都不過是隨她們高興而可以恣意挑揀的材料而已。

這種一方面貌似崇拜歐美學說或西方思想、但另一方面其實完全以自己主觀好惡與個人喜好為最高指導中心的矛盾性,恰恰反映出了這些法律人言必稱「司法獨立」或「法治精神」的虛偽性。

令我感慨的是:其實前述的每一個是類嘴臉,其實我也經常可以在臺灣的公知與法律人身上看到。

我沒有辦法分辨這是否為「西化」或「現代化」的必然結果。但,無論如何,我都不認為這種程度的所謂知識分子、能夠支撐得起任何一種像樣的、體面的文明社會。

除非我們也學本案法官一樣、放肆地偷換概念、而將「反中」二字置換成「普世價值」一詞




=======延伸閱讀========

1前言

2所謂三權分立框架

3基本法未必真採三權分立框架

4緊急法之附屬性立法權力

5法官的必然違憲性之邏輯錯誤

6說謊者悖論的無法規範與拘束性

7港督的緊急立法權比英王還大?

8篡奪人大的最終釋法權與最最終司法審查

9法官的違憲錯誤

10法官的核心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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