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4日

「香港高等法院判決緊急法公共危險條款違憲」雜談_9法官的違憲錯誤(20191124)

法官的違憲錯誤


除此之外,本案法官其實還犯了另外兩個違憲錯誤。

首先,緊急法既然是人大與立法會雙重授權給特首用於在緊急狀態中作附屬性立法的法源,則「援引緊急法而作附屬性立法」的這個動作,就只能由特首來判斷並發動。

所以,本案法官的判決,直接侵害了特首援引緊急法「公共危險」條款的、來自於人大與立法會雙重委任授權的正當權力。這當然是法院本身的違憲行為;因為法院自己、打著「違反『三權分立』框架」的名義、去侵害了行政權的正當權力、而自己就破壞了「三權分立」框架。

打個比方說:普通法的司法審查對象,並不僅限於行政權而已,也包含了立法權。所以,當立法會制定的法律有問題時,法官也可以宣告該法律違憲。

然而,法官可以因為「某些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違憲」而推論出「立法會制定的法律必然都會違憲」這點嗎?若然,則本案法官不僅可以宣告作為母法的緊急法違憲,本案法官甚至以可以以此邏輯來宣告“授權立法會制定法律”的基本法違憲。

會得出「憲法本身違憲」這種邏輯的法學推理,無論如何都是不合邏輯的。

會打著「違憲」的名義而幹著違憲的事情的法律人,終究只會踐踏任何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四個字。

另外,本案法官也違憲地踐踏了立法權:

第97點:
--------quote--------
We do not consider that, within the proper limits of remedial interpretation ... the ERO in relation to the public danger ground could be made compatible with the Basic Law without introducing changes that the court is ill-equipped to decide on or producing something wholly different from what the legislature originally intended.
在補救性詮釋的適度限制範圍內,本庭不認為緊急法之公共危險條款,還有可能可以被修補到足以合乎基本法,因為任何補救措施都會徹底改變基本法對立法權之設計的原意
--------endquote--------


在這邊,本案法官直接幫人大與立法會宣告了「緊急法公共危險條款已經沒得救了」這點。

但問題是:「能不能救?」與「如何救?」這都是立法者與制憲者才有資格去判斷的問題。一個言必稱「三權分立」的政府分支,居然想當然耳地、就僭越地幫別的政府分支,甚至是制憲者發言,而且作的還是“與自己職能絲毫沒有任何關係”的判斷。(難道本案法官認為,香港法院的憲政職能,就是在於制憲或立法嗎?)

所以,本案法官的這個判決,當然侵害了立法會的立法權,更侵害了人大的制憲權。

一個“自己違憲卻還以為是在遵守憲法”的司法機關,恰恰用自己的行動否證了香港的司法獨立與法治程度。

而且,本案法官還證明了「基本法恰恰就不是『三權分立』框架」這點;不然,本案法官就沒有任何基本法所授予的權力、在一個司法個案的判決書中、說出前述的句子。

所以,要嘛,本案法官就請承認自己是違法違憲審判。要嘛,本案法官就請承認基本法並非單純的三權分立框架。兩者雖然可以同時成立,但本案法官其實真的只能兩者選擇承認一個;沒有第三種選擇。




=======延伸閱讀========

1前言

2所謂三權分立框架

3基本法未必真採三權分立框架

4緊急法之附屬性立法權力

5法官的必然違憲性之邏輯錯誤

6說謊者悖論的無法規範與拘束性

7港督的緊急立法權比英王還大?

8篡奪人大的最終釋法權與最最終司法審查

10法官的核心邏輯錯誤

11後記

沒有留言:

精選文章

隨意刪除個人社交版面別人的留言反而不利追求自己的言論自由雜談(20230617)

其實我一直都深信:除非留言的人是惡意造謠,或是使用污言污語謾罵或作人身攻擊,不然,無論留言的內容為何,我們都不應該隨意刪除,尤其不應該根據「我覺得你說的不對」這種主觀判斷而決定刪除人家的留言。 有人以為:每個人的版面都是自己的空間,所以有權利決定自己到底要留下哪些留言在版面上...